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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35万每月发 1.5 万 剩下的年底发!结果…

不知不觉,离春节没有多少天了。在迎接春节假期的同时,上班族们最期待的就是一份丰厚的年终 " 红包 " 了。与此同时,不少人也会为年终奖发愁,在南京上班的陈先生就差点少拿了 12 万元年终奖。

孙先生在南京一家外资企业担任高级总监。2018 年 5 月 21 日,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炒了孙先生鱿鱼。孙先生自述 2015 年就来工作了,前几年都会发放年终奖,唯独 2017 年全年的终奖,一直到被辞退为止,他都没有拿到。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冯妙娟告诉记者,"2017 年的奖金应该在 2018 年 1 月份发放。此前两年,这家外资企业都在次年 1 月发放孙先生上年度年终奖。2016 年 1 月,用人单位给孙先生发放了 2015 年的年终奖,计 1.28 万元。2017 年 1 月,发放了 2016 年的年终奖,计 1.44 万元。"

据介绍,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会与劳动者约定奖金的相关事项,这样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就可以单方任意决定。

冯妙娟说," 这起案件中,就是典型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公司与员工没有约定,那么可参照公司往年的习惯。我们经调查认定前两年发放的两笔款项性质属于年终奖,所以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支持要回。"

陈先生在南京一家地产公司上班,和用人单位签合同时约定年薪 35 万,每月发放 1.5 万,剩余的以年终奖的形式年底发放。但陈先生说他离职时,单位却变卦了,说好的年终奖分文不给。

冯妙娟告诉现代快报记者," 这种年终奖其实是经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实际上就是从平时应当发放的工资中抽取一部分充当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员工的年终奖金。无论员工什么时候离职,都得发放。"

最终,仲裁院判用人单位支付陈先生年终奖共计 12 万元。

同时,冯妙娟也介绍,有些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是给予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 比如绩效奖,规定达到一定的业绩,符合考核标准才能拿年终奖。如果没干满一年,基本工作量都没达到,可能就没有了。这就要看员工的工作表现了。" 此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好的时候会发放年终奖,效益差的时候就不发了。

还有些公司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实行年终奖分批发放,比如 3 月份发三分之一,6 月份发三分之一,9 月份再发剩下的,有人就质疑,这算不算拖欠工资。

对此,冯妙娟表示:" 这要分情况看。" 她举例," 比如说房地产销售,年终奖和销售业绩挂钩。但是可能这个月卖出去一套房子,几个月后,又被退房了,所以年终奖的发放周期就会变长,这也是合理的,只要企业有规定或者企业与员工约定好了,都是可以的。" 但她同时也表示,有不少劳动者工作一年就期盼着年终奖,单位故意拖延发放也侵犯了员工的辞职权。

●●● 提醒

主张年终奖,劳动者要保留好证据

用人单位基于自身需要,设置了纷繁多样的奖金名称,以便惠及或排除特定人群。" 年终奖、绩效奖 ……" 还有单位将年终奖异化为 " 防年终跳槽奖 ",久拖不发。

据介绍,劳动者在离职时除少数单纯起诉索要年终奖,一般都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一并提出。但大多数劳动者证据意识较弱,收集证据能力较低,未能提供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相关证据。而且,各个用人单位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支付方式也不尽相同。" 有的直接发现金红包,有的通过银行卡发放,也有的通过支付宝、微信,这些都反映出用人单位年终奖发放的混乱。" 对此冯妙娟建议,劳动者入职时,如果用人单位对于薪酬待遇和年终奖发放等有口头承诺,应尽可能将口头约定写入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平时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银行转账记录、奖金发放规定和平时的业绩考核情况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年终奖的性质和发放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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