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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刑警被刑讯逼供 暴中国法治的软肋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很多时候捍卫正义需要付出代价,而这些代价需要天时地利人和才能得以抚慰。

2019年1月,中国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警察刘延波,依法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只为五年前因办理一起诈骗案而蒙冤入狱,毁掉两年多的青春。

5年前,刘延波与同事孙盟盟侦办了一宗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48美元))的诈骗案。事后两人正憧憬着立功受奖,却没料到嫌疑人最终被异地政法部门释放,作为办案人的他们,反而成了被告,并平白遭受了牢狱之灾。

2014年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三次判决他们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不过,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并在2018年10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刘延波无罪,孙盟盟免于刑事处罚。

他们为什么会蒙冤入狱?很多民众第一反应会想到“刑讯逼供”。浙江省高级法院原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

中国媒体《财经》记者对近年来近百起刑事冤案做过研究,发现当事人都经历过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大部分冤案呈现办案机关高度依赖口供、存在刑讯逼供、被告当庭翻供、轻信言词证据、案件无闭合证据链、案件其他证据由口供获取等共同特征。

侦查机关之所以依赖用刑讯逼供这种方式获取口供,一方面是因为“逼出来的口供才是可信的”之观念使然;另一方面同公检法权力构造特点相关。

在政法系统内,缺乏有效制衡的侦查权是导致冤家错案的关键因素。在法庭审判中,警察和检察机关是指控有罪的一方,律师和被告是辩解无罪的一方,如果强调司法结构中警察权优先,侦查权主导审判权,则难免出现“有罪推定”的倾向。也就是说由公安主导,先定罪定性,再找事实证据和理由,在这种格局之下,为配合打击犯罪,律师也常被要求不得作无罪辩护,这容易导致公检法系统内部缺乏有效制约,从而出现冤假错案,比如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聂树斌,无一不是法院、检察院顶不住公安的压力。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图源:VCG)

虽然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也强调“政法系统内部公检法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但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在证据审查采信认定事实方面严重依赖侦查机关,法院庭审功能发挥不充分,非法证据排除不足,罪疑从无原则贯彻不彻底。而“以侦查为中心”更放任了警察为了尽快破案,抱着“先定罪,再找证据”的立场,甚至不惜采取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

刘延波和孙盟盟两位刑警在蒙冤入狱之前,也遭遇了变相的刑讯逼供。刘延波说办案人员为了逼他们交代自己编造假案陷害诈骗嫌疑人,要求他们日夜坐在铁椅子上,不准休息,每次进入讯问室到离开经常长达二三十个小时,疲劳战术的同时,还遭到逼供诱供。这样的刑拘前后持续了56天,备受折磨。

让两位刑警蒙冤的,正是昔日有“河北政法王”之称的时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张越。当时据传正是张越的不当干涉,使得案情彻底发生了反转:原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而办案的刘延波等人却成了被告并经历了牢狱之灾。2016年4月16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布“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18年7月12日,张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伴随张越落马,刘延波等人终于重获自由。至此可见,除了以“侦查为中心”的公检法权力结构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权力干预也对形成冤假错案具有某种必然性。张越凭借河北省政法委书记的权势,干扰司法公正,造成冤假错案正是政法委机构在运转时产生的副作用。所幸的是,面对张越利用政法委权力左右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张家口中级法院恪守法律的底线,两次发回重审,维护了法治的最后藩篱。

正是基于此前政法委机构缺乏有效制约的庞大权力,中共近几年来对政法领域的改革,一方面旨在收缩政法委的权力,增强中纪委监察委对政法系统的监督,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独立性改革,从多角度排除权力干预司法的途径。即便如此,从上述案例也可看到,如何从机制、体制设计上真正实现司法审判的独立,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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