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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想要对外开放的决心,全都在这部法律里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十三届中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

此前,2018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同一天,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中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

根据中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实践中,中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在双月下旬举行,有时延至下月上旬。

专门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足见议题的重要性。

当然,能够提交中国人代会审议的法律案都很重要。这些年,有哪些法律是在中国人代会上审议通过的?

2015年:立法法

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这是一部“管法的法”,就像一条法律的准绳,限定权力的边界,地方的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很难再“任性”了。

2016年:慈善法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中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制定慈善法,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要,也意味着中国公益慈善领域有了第一部专门法律。

2017年:民法总则

编纂民法典可以说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后,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组织民法典起草。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根据计划,民法典编纂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3月提请中国人代会审议通过。

2017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中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经代表表决通过,意味着民法典编纂第一步完成。

2018年:宪法修正案,监察法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交十三届中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动员和组织中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这次会议还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制定监察法对于反腐败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外商投资法草案究竟有哪些重要原因,要提请中国人代会审议呢?

这是法律的规则,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据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法属于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有关规范、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的内容将纳入外商投资法。按照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外商投资法,需要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外资三法”。

由于“外资三法”都是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需要废止的,只能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外商投资法需要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制度保障。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中国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外资三法”逐渐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急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

可以说,在改革开放40年后再出发的关键节点,中国人代会审议《外商投资法》,展示了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以及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

这部法律与上海改革探索相关

外商投资法草案一个重要改变,就是废除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规定了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这个新型的管理制度。

据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刘俊臣介绍,通常说,

国民待遇都是准入以后享受的待遇,现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在外商外资准入的地方,除了负面清单规定的这些领域之外,在其他领域给外商投资者以国民待遇。

中国的负面清单制度始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拟对投资开放进行压力测试。次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18个行业门类,此后,“外资三法”的有关规定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暂停实施三年。

5年来,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条例已经从最初的190项大幅缩减至45项。

这部法律更加注重促进和保护

今年的人大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凤凰卫视的记者曾向中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张业遂提问:这部法律从第一次经过人大常委会审议到现在才不到三个月,这么快的立法速度,很多人分析说可能是中国史上最快,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其实,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制定,并不是一蹴而就,相反,它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与争议。

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早在2011年就已启动修法研究。

2013年,新一届政府上任不久即做出了高水平开放的战略决策。当年7月10日,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美国华盛顿举行,汪洋副总理代表中国表示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与美国进行双边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这标志着中国宣布将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即高水平开放模式进行投资开放。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案共11章,170条法规,除总则和附则外,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都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详细阐述。

如此面面俱到,反映了当时各相关职能部门都希望保留对外资管理的权力。

而相比《2015年草案》,《2018年草案》着重于确立一个外商投资基本制度框架。其对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等章节作了大规模删减,用概括性、兜底性条款取代了大量限制性、程序性条款,将原有的一百七十多条压缩为现有的三十九条。

可以说,外商投资法真正从一部管理法,迈向了促进法和保护法。

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法制保障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将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做草案说明时也表示,外商投资立法遵循和体现四个重要原则:

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

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

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

坚持内外资一致。

坚持内外资一致,可以说是最大亮点之一。

中国将对外商投资尽最大可能“一视同仁”。对于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之外充分开放,中外投资将享有同等待遇。同时,针对外国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征收和补偿、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问题,草案都作出明确的保护规定。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有了新规,再次强调要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并指出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知识产权。

另外,针对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港澳台地区的待遇问题,也给出了回答——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都是中国的一部分,同时港澳台属于单独关税区,来自港澳台的投资既不同于外资,也不完全等同于内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实践中,对港澳台投资一直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制定外商投资法不会改变国家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安排,相关制度还将根据实践需要不断修改完善,进一步为港澳台投资提供更加开放、便利的营商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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