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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经审批才能怀孕系践踏职工尊严和法律

近日,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文件,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迫于舆论压力,河北传媒学院发布通报废止了上述文件。

诚然,女职工怀孕势必会造成用人单位人手紧缺,进而影响单位营收和工作进度。但是,无论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的借口,单位的发展也不能以牺牲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怀孕审批“现象不止出现在河北传媒学院,近年来”排队怀孕“、单位干预职工生育等问题屡屡发生。如此陋习似乎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的”潜规则“,倘若任由其发展下去,将会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践踏,让《劳动法》等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沦为一纸空文。

资料图:源于网络。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不容侵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怀孕,于情理不和,于法更无据。

迫于舆论压力,河北传媒学院发布通报废止了上述文件并撤销了对女职工的处分。涉事女职工看似逃过一劫,但是该事件背后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之间生争议,有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多方面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迫于舆论压力,很快就撤销对女职工的处分决定,容易给公众造成”法律维权不如上微博“的印象。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和威信又在何处?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劳动者维权的制度设计,给劳动者提供便利的维权途径和救济渠道。另外,单位工会等组织也不能装聋作哑,应当履行相关职责,合理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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