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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孟晚舟律师在浑水摸鱼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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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检察官不懂加国法律,你没有隐瞒怕什么?还是你刻意要隐瞒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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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不是联合国制定的,对中国人无效。 美国还禁止世界各国买伊朗的石油,这不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对世界人民有法律效力吗?加拿大可以把最近去伊朗买过石油的游客抓起来送往美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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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律师有这方面的怀疑,这涉及加拿大边境局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加拿大边境局,骑警和加拿大检方理应释放足够资料给律师,以证清白。因为当局的隐瞒,只能让人民觉得加拿大当局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所以故意遮遮掩掩阻碍调查。当政者有义务答复人民的疑问,并提供资料证明自身的清白。孟的事情,如果她仅仅是普通加拿大人,即使引渡到美国也没关系。但是她特殊的身份已经影响了中加关系,也影响了加拿大的国际形象。这样对加拿大民主开放的形象是一个负面的打击。加拿大当局更加有义务要释出资料,用证据来澄清整个事件就是他们声称的,纯粹的执法行为,没有政治因素的影响。否则的话,加拿大人民不会信任这样的检控。相关当事人终将为了你们在这个事件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和受到历史和人民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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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律师制作这支小插曲,只是图收多点钱而矣,对整个引渡过程和结果毫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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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里没鬼怕什么来加拿大?没“被”当枪使或没“心甘情愿”当枪使,走遍世界不怕通缉,怕什么加拿大?做了理亏的事到哪都有一张蜘蛛网,随时粘你!更TM的民主有毛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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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也是个2B,判人家罪,人家得知道咋回事?没信息能知道啥?既然政府做的相当对,相当理所应该,那就实话实说多好?不只是体现虚伪呢?还是法官就是头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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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孟晚舟基本上没戏了》 2019年8月21日,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向法院呈上1100页文件,指控美国和加拿大的官员策划了一场“秘密刑事调查”,在温哥华机场,加拿大执法人员在逮捕她的过程中,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留、搜查和盘问,侵犯她的权力。熟悉引渡法的加拿大刑事律师波廷(Gary Botting)对加拿大星报说,这可是抓了条大鱼,却遇上海关和移民官鸡毛蒜皮的侵权,看来阴沟里翻船了。他说如果她的宪章权力被侵犯,即她拥有的被及时告知为什么被逮捕和不得拖延允许见律师的权力,法官就得下令马上放人。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与一名同伴走下乘坐的国泰航空飞机后不久,便在温哥华海关被移民官员扣留,在接受了三个小时的问话和搜查,之后她被告知自己被捕了。原来2018年11月30曰美国纽约检察官已对她提出犯罪指控并获批逮捕令,在前一天,美国政府得知她将在温哥华中途转机,要求加拿大政府代表美国逮捕她,引渡到美国。应该说这个逮捕是件很简单的事,加拿大海关方面却为什么扣留她3个小时后才执行? 警察因交通规则问题拦截周立波开的车,盘问时见后座上有枪套,警察据此有理由搜查他的车,但需征得周立波的同意,否则构成非法。警察让在一旁的唐爽翻译,周立波咬口说没听完全懂,唐爽说他说了,至于是否说清楚就被合稀泥了。周立波的律师向警察提问,你确定(are you sure)你让人翻译给周立波后他听懂你的要求和同意吗?警察说不能确定。就这样,对周立波的指控因搜查不符程序而撤销。 攻击执法手段是惯用而有效的辩护方法。海关的无声视频显示了孟晚舟接受海关检查的过程,也回答了海关官员的问题,然后还帮助他们检查了几袋行李,包括两个大纸箱。呈上的文件显示,她携带了一部华为手机和包括一部iPhone、一部玫瑰金iPad和一部粉色MacBook在内的三台苹果设备。海关官员要求她提供其电子设备的密码,并将这些设备放在一个包里,这个包可以阻挡无线信号,防止这些设备内的信息被远程删除。皇家骑警承认这是他们让海关的人干的,那么,当海关官员把她电子设备放进这个皇家骑警提供的包那一刻,孟晚舟引渡案画上了句号。 2019年8月21日,她的律师团队向法院声称,加拿大官员就海关拘留的性质欺骗了她,他们滥用搜查权力为FBI收集证据。美加双方合谋有意识地延迟逮捕,从而使海关官员能在以例行海关检查为借口,以为FBI和美国别的执法部门获取证据。她的律师声称,这类如此严重的错误,如果成立的话(if established),将支持一个滥用程序足以让引渡程序停止。 逮捕她时,她拥有如下几条加拿大宪章权力,这有助理解逮捕过程中是如何被侵犯。 第8条,每个人都有保障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的权力。(8.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be secure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 or seizure. 第10条,在被捕或扣留时,每人都有权 a)立即被告知其原因﹔b)不得延迟地聘请和通知律師﹐而且被告知权利﹔10. Everyone has the right on arrest or detention 👼 to be informed promptly of the reasons therefor;🍺 to retain and instruct counsel without delay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at right; 第11条 任何人被控违法﹐有权a)在合理的时间内人被告知所违之法﹔11. Any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ce has the right 👼 to be informed without unreasonable delay of the specific offence; 论述她的宪章权力将涉及这些核心问题:如何界定不得延迟或合理的时间内?延迟逮捕构什么问题?加拿大方面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搜查”和“扣押”,合理性是什么?如何与海关例行的搜查和扣押区别? 引渡案的属性是有人被另外一个国家指控犯有罪而被要求移交(surrender)此人给指控他或她的国家去庭审(to be trialed〉。从定义上看,似乎被要求引渡的国家只管是此人否被指控犯罪,而不管指控犯罪是否成立,这是为什么绝90%引渡案会成功引渡。所以,承担的义务就是抓人和交出此人。逮捕她的法令称暂时逮捕令(provisional arrest warrant ),引渡法规定其内容是,1 要逮捕的人姓名或描述;2 简述的指控罪名;3 法令:不得延迟地(without delay)逮捕此人和移交给签发逮捕令的法官或其它加拿大法官。她的逮捕过程突显二个情况,第一是逮捕不是立即,第二是发生了搜查和扣押。 第一个情况不符合暂时逮捕令的要求,签发逮捕令的法官写的文字是立即(immediately),不是"不得延迟”(without delay),两者差别不大,关键是否有合理的理的构成延迟。一名参与逮捕孟晚舟行动的警官的笔记显示,警方最初考虑登上她抵达加拿大时所乘坐的飞机。如果这样做,将遵守逮捕令的条款,即应"立即“将她逮捕。但从上述警官的笔记来看,无法确定警方为何没有这样做。结果第二天出现的是3个海关官员在搜查和盘问孟晚舟时,2个皇家骑警候在一旁。在引渡法上without delay (或立即)没有明确的界定什么是"不得延迟""立即”,是一见人就抓还是不要让人跑了,界定的不明确给了执法人员酌情处置权,就是有理由这样做,皇家骑警可以说他们等海关搜查和盘问完后抓人,似乎有理由不实施立即逮捕。 一个海关官员的签名声明说,他盘问孟晚舟华为在伊朗的商业业务和并问你们公司是否卖了美国产品和卖给这些国家不该卖的产品。她开始的回应是"不知道”,然后这位海关官员对她说,很难让人相信一个千亿元大公司的首席金融官会不知道这些细节。她接着回应说,我们公司在伊朗确实是有办事处。对此,加拿大政府对法庭表示,国际旅客在抵达加拿大时被海关官员盘问属于正常程序。皇家骑警表示他们没有向海关人员说该如盘问孟晚舟,但肯定告诉海关人员,孟晚舟面临美国的一个犯罪指控要被逮捕引渡,否则海关人员怎么会问这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盘查犯罪相关的问题不属于海关的例行盘问,超出海关的职责。这个不该问侵犯她宪章第10和11条权力,因为如果先逮捕她,她有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力,就像电影中的情节,警察告诉你有权保持沉默和联系律师。当第二个情况出现,没有立即逮捕她的理由就不合理了。 第二个情况是有搜查和扣押(search and seizure)行为发生。电影中出现的逮捕镜头,警察逮捕的同时又进行搜查证据,在引渡案中是不该发生的。因为,一般警察在执行逮捕令时,警察同时也持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但是她的暂时逮捕令是不会注明可以进行搜查和盘问,引渡法所规定的。因此,任何发生在她逮捕过程中、与她被指控犯罪有关搜查和扣押行为,或超除海关例行的搜查和扣押,均属于违法,足以构成侵犯她宪章第8条的权力。以前加拿曾就曾有一诉讼,警察抓人时在嫌疑犯家喝了一杯水,政府为此赔了一笔钱。因为警察持的搜查令没有说你能喝水哦,此举是漠视嫌疑人权力的表现。 2019年6月,加拿大政府回应她的民事诉讼曾表示海关官员是按章办事, 只是试图确保在将她移交给警方前,她没有携带任何不允许进入加拿大的物品。在逮捕她前,皇家骑警曾问美国FBI的人是否对孟晚舟的行李感兴趣。海关人员根据皇家骑警的要求,把她的电子设备放在皇家骑警提供的特殊袋里,并索取了密码,逮捕时也就没收了电子设备。针对向孟晚舟索要手机的密码,海关人员说是为了万一有海关和移民检查的需要,这是合理的理由。但是把电子设备塞进皇家骑警提供的包呢?也是万一吗?海关必须有理由说明延迟检查不是为了皇家骑警的需要,也得有理由必须配合皇家骑警的行动,即使海关找出理由,但皇家骑警只有逮捕权,没有调查权,即加方必须给出调查孟晚舟的理由,至少在司法部当时的声明中没有,涉及试图收集证据调查均属违法,不合理。孟晚舟的律师已要求调查,美方司法人员卷入多深。毫无疑问,收集她的电子设备并置入特殊的包中构成了搜查,因是海关人员与皇家骑警的联手实施,超出海关例行搜查,而皇家骑警参与是没有法官授权,从而构成非法搜查。即便有法官授权,也会构成不合理的搜查,因为没有任何理由这样做。而且没有立即实施逮捕就是为了完成这项特殊搜查。 事后皇家骑警和海关官员声明他们并没有进入到她的电子设备中检查和获取存有的信息资料,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给美国获取了证据。然而,这已经不重要。皇家骑警提供包以防止孟晚舟电子设备中的信息被远程删除掉,这么干的目的是什么?除非皇家骑警有证据证明这是为了引渡案之外的目的让他们这么干。更重要的是侵犯孟晚舟的加拿大宪章权力已绰绰有余,因为加拿大宪章第8条的文字表达是"或(or)“,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 or seizure.)。非常有兴趣的是美国第四修正案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主要针对非法收集的证据无效。美加宪章法上的差别是and 和 or ,所以,孟晚舟的一方只需证明有不合理的搜查即可。 2018年12月12日,加拿大司法部就她的逮捕和引渡发表了声明,其中有一段话是:加拿大的引渡程序保障被寻求引渡的人的权利,如果发生违反“权利和自由宪章”,包括基本正义原则,别的东西先不提,引渡肯定是不获批准(图中蓝色加注)。严格说来,她的引渡案,除了放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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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还是带着中国人的奴性思维,以为执法机构可以任意妄为,而不知自己有拒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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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也适应当时查孟晚舟的皇家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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