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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上市前夜扼喉:华为罕见狙击竞争对手

一张壁纸2000万,华为的索赔金额,让视觉中国的所有索赔黯然失色。

9月29日,深圳传音控股(688036)收到了华为的“贺礼”:一张索赔2000万元的法院诉状。那是传音上市的前一天。

华为的狙击来得太晚,无法阻挡传音的上市步伐,但足以把这家在非洲开疆拓土的手机厂商弄得灰头土脸。

起因,只是一张手机壁纸。

上市前夜的狙击

作为一家手机厂商,传音控股因为2008年率先出海、在非洲打开市场而在业界拥有了一席之地。尽管传音手机在国内几乎看不到,但是传音控股无疑已经是手机业的隐形巨头。

2018年,传音手机的出货量是1.24亿台,排名世界第四,全球市场占有率7.04%。在非洲市场,传音的市场占有率达到48.7%,是毫无疑问的龙头老大。

传音的核心突破口,在于对非洲市场的精准把握。此前一篇关于传音在非洲的手机评测稿在社交媒体出现过病毒式的传播。文中提及针对非洲市场的深肤色人种面部轮廓、眼纹及指纹等特点,传音研发、提升拍照效果与人脸识别技术,为非洲人量身定制美颜手机,一经推出就收到非洲人们的欢迎,出一机难求的场面。针对非洲市场电压不稳,高温高湿等环境特点,传音还研发了适合非洲用户的 手机硬件材料。

更可怕的是,在非洲站稳脚跟后,2015年起,传音开始杀回亚洲,开拓印度、孟加拉、印尼市场,同样取得不小的市场份额,在印度市场的销量排名已经上升到了第四,成为华为的重要竞争对手。

财务数据显示,传音控股2016年、2017年、2018年以及2019上半年营收份别为116亿、200亿、226亿、105亿。净利润从2016年的6279万增长到2018年的6.57亿。今年上半年,传音控股净利润达到8.17亿,已经超过2018年全年。

9月30日,传音控股(688036)在科创板首发上市,每股发行价35.15元,早间最高冲到69元,后一路回落,收于57.8元,涨幅不到65%。紧接着,华为的索赔诉讼被公告出来,10月8日,传音控股大跌13%。

尽管传音控股目前每股净资产达到1.02元,超过绝大多数科创板公司,但是受华为索赔影响,上市才5个交易日的传音控股股价已落至科创板的中下流水平,相比科创板动辄50倍的市盈率,传音控股市盈率只有23.2倍,为10月11日科创板可交易的公司中最低。这是科创板推出以来的最大的股价惨案。

一张壁纸索赔2000

7月23日,传音控股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获得科创板上市委同意。在此前后,华为即已启动对传音的法律手段,但最终还是没能阻挡传音的上市步伐。

整整2个月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3日立案。传音上市的前夕(9月29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传音控股的《民事起诉状》才送达传音控股手中。

华为起诉传音的原因,是一张名为“珍珠极光Pearl”的主题壁纸。华为方面称自己是该壁纸的著作权所有人,传音将该壁纸调整色彩纯度后持续用在传音开发的HiOS4.1和HiOS4.5.0系统预装壁纸中,侵犯了华为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

就此,华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要求传音方面停止侵权、致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2000万元人民币。

就此,传音控股方面称,因本次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且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传音方面认为,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本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半年,“专业图片维权商”视觉中国因为单张图片索赔1万元天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被多个媒体批评为敲诈勒索。法院对此类专业图片商维权的实际赔偿金额,一般仅在几百元到3000元之间,多为1000元上下。华为一张图片索赔2000万,让图片专家视觉中国的所有案件索赔金额都黯然失色。

就此,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表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一个手机中国销量第一,一个非洲销量第一,案件明显有市场争夺的背景。”

壁纸不是购买手机的目的

法院未来会怎么判?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强律师举了一个案例:2016年,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起诉江苏阿里山食品公司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因为江苏阿里山生产、苏果超市销售的一款零食“蒜香豌豆”使用了未授权的方正“粗倩简体”。就此,方正电子向江苏阿里山与苏果超市索赔20万元。

但是,法院在综合权衡之后,判决江苏阿里山公司仅赔偿方正公司人民币18000元。

关于这个案例,法院考虑的点在于:方正公司未证明阿里山公司因涉案单字使用的实际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方正公司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的高低以及包装中的文字对产品销售的可能影响、阿里山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确定阿里山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数额。

从方正的诉求20万,到最终判定的18000元,“法院在正视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同时,也考虑了被告的具体情况。字体并不是消费者购买食品的目的,所以实际的判定金额与方正的诉求相去甚远。”魏强律师表示。

事实上相关的案例还有很多。多个判例中,法院考虑的都是相关产品的使用是否是用户购买产品的主要原因。“也有字体公司告宝洁寻求巨额索赔的,最终被完全驳回,字体从来不是购买保洁旗下洗发水的主要因素。”

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律师认为,类似的判决逻辑也可以在传音案上推演:“壁纸显然也不是手机用户选择购买手机的目的,手机销售价格和销量与是否使用涉案壁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华为要把壁纸侵权赔偿金额和传音手机销售收入相联系,或者按照使用华为壁纸的传音手机销量乘以授权费用主张赔偿估计法院也很难支持。”

“最后,华为起诉天价赔偿可能还是和狙击竞争对手上市有关,但法院的判决还是要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来。”

作为和华为以及传音都没有业务关系的游云庭律师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以参考许可费的方式来计算赔偿金额比较公允。每个手机都有壁纸,所以手机业界对于壁纸的授权是有行业普遍认可的价格的,如果传音是未获授权使用的,则应当按照行业普遍认可的价格的若干倍进行赔偿。具体倍数以法院根据侵权性质确定。

壁纸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魏强律师表示,著作权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对于著作权的赔偿,其实空间有限,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赔偿数额:(1)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所得;(3)法定赔偿金50万以下。

“要注意的一点是,该四十九条所列的三个款项,应当是依顺序适用而非选择适用,只有在前列款项难以确定时,才适用后面款项。由此可见,确定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是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的重点。”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问题的核心在于,一张壁纸,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和收益都非常难以界定。

最后,魏强律师强调,华为索赔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对于手机厂商和买手机的消费者而言,图片作为壁纸,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厂商一次性买断摄影作品的价格就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价值,有公价。可以看出华为之意、不在要钱,而在敲山震虎、选择传音上市之际的节点诉讼,意图有点毁人不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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