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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宗侮辱国旗案定罪 法官:或将判刑

香港暴徒上月在沙田公然损毁、践踏国旗,其中一名涉案青年当晚被捕,被控一项侮辱国旗罪。据《大公报》报道,10月15日该名青年在沙田法院认罪,求情时称后悔要求法官轻判罚款。法官决定先收取该青年的感化报告才判刑,但强调仍可能判监。

目前被告被保释至10月29日等待审判。报道指出,本案是近月多宗侮辱国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

图自港媒

21岁被告罗敏聪在今年9月22日,连同大批滋事者响应网上号召,到沙田新城市广场集会。事发日下午3点,有蒙面人将沙田大会堂旗杆一面国旗拆下,包括罗敏聪在内等一班人将国旗带入新城市广场三楼中庭侮辱。

罗敏聪与他人一边高叫口号,一边将国旗抛高任由它跌在地上后践踏。还有一部分人喷黑国旗及向其泼洒不明液体,再将国旗从广场三楼扔落地下。

其后罗敏聪等人把国旗丢入垃圾桶手推车,然后连同国旗推落沙田公园水池,再有蒙面人从水池拾起国旗弃到城门河。

辩方求情称,被告罗敏聪为供养父母及照顾弟弟,中六毕业后便投身社会,现职冷气技工学徒。他承认“做错了事”,希望法庭考虑他无案底,可轻判罚款。

不过法官李志豪决定先收取其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才判刑,法官李志豪还强调案情严重,仍有机会判监。

而就在这些暴徒在沙田侮辱国旗的同一天,有数十名爱国爱港人士自发登上狮子山顶,将一面巨幅国旗悬挂在这座香港地标之上。

新华社当晚发表了一篇《国旗不可侮辱,护旗更应鲜明》为题的评论,其中强调侮辱国旗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国旗法也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令人痛心和愤慨的是,暴徒多次将国旗作为破坏、侮辱的目标。这种侮辱国旗的恶行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断上演。评论呼吁,香港的执法机关要严正执法,依法惩治一切侮辱国旗的行为,让更多人看到,国旗不可辱,国家不可欺。守护国旗,就是守护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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