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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吃蕉噎死 父母向赠蕉者索赔73万

5岁女孩吃香蕉噎死

女孩意外死亡家长将赠蕉者告上法庭

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

这个女孩又分给了另外一位女孩

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

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

老人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赔偿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女,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甲,男,壮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原审被告苏某,女,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覃一和死者曾某的爷爷曾乙均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苏某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当地人俗称大蕉)给了覃一的孙子覃某。

覃一夫妇看到覃某在吃芭蕉,询问苏某并确认芭蕉是苏某给的,覃一夫妇并没有提出异议,其后苏某离开。上午11时许,曾某来到覃一的菜地找覃某一起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

下午大约14时,覃某和曾某在菜地边的小路上玩耍,在菜地里装菜的覃一突然听到覃某大叫,覃一夫妇跑到覃某和曾某身边,发现曾某倒地压住覃某的脚,不省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

覃一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曾乙。曾乙夫妇跑到曾某身边,发现其倒地不醒,在知道是吃了芭蕉后,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后曾乙和覃一以及另一名老乡送曾某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

卫生站接诊医生及随后赶到的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曾某进行抢救,期间从曾某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蒋某、曾甲于2015年1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

1.覃一、苏某共同向蒋某、曾甲赔偿死亡赔偿金651974元、丧葬费29672.5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共737646.5元;

2.覃一、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覃一答辩称:

1、所有人都对曾某的死亡很遗憾,但如果把不幸事故归责于没有任何责任的旁人,这不是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精神。试想一下,如果任何不问原因的意外发生都与旁人有关,那么这个社会将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更加没有分享等美德。

2、覃一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里并没有陈述过芭蕉是覃某经覃一同意给曾某,因为覃一当时一直在田地里忙碌,无从注意两个小朋友的细节行为。

3.根据常理,五岁的小朋友足可以进食芭蕉,而曾某意外身亡是否是因进食芭蕉导致也无从知晓,由此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应是监护人的责任,与他人无关。但蒋某、曾甲在事件发生后,不仅仅向法院起诉要求覃一赔偿损失,甚至多次威胁覃一要对覃某不利,覃一为了家人的安全,放弃丹灶种田生计,不得不到处躲避蒋某、曾甲。

蒋某、曾甲应正确面对本起不幸事故,不应迁怒于无辜旁人。

被告苏某辩称:

第一,芭蕉没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

第二,死者死因并非食物中毒,而是窒息死亡,这有医院证明可证实死者窒息死亡并非苏某导致,与苏某并无因果关系;

第三,芭蕉不是由苏某直接给予死者,而是他人给死者的,而且不止死者一个人吃了芭蕉,但其他人安然无事,由此可见曾某的死亡完全是意外。

苏某与蒋某、曾甲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苏某对曾某的人身损害没有任何过错及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苏某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对此,法院认为:覃一对于曾某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曾某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芭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覃一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曾某的行为,对曾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蒋某、曾甲上诉认为覃一应对曾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4188.23元,由上诉人蒋某、曾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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