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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售传家之宝被抓,认定犯倒卖文物罪

懒汉大牛坐吃山空,只剩下一件祖上传下来的玉镯。大致是从唐朝一直传到大牛这代,一直都是大牛家的传家之宝。为了有钱挥霍,大牛决定拿到黑市去卖掉。最终,卖了50万人民币,钱还没捂热乎,警察就找上门来,将其带走。最终大牛因为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那么问题来了,大牛把自己祖传的文物卖掉,又不是盗墓后倒卖文物挣钱,为什么也会被定为“倒卖文物罪”呢?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法条上来看,国家主要惩治的是以盈利为目的,倒卖文物的行为。那就要理解两个关键词:“倒卖”和“文物”。

一、倒卖行为

关于“倒卖”的含义,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倒卖必须同时具备收购和转手倒卖行为;也有观点认为,对于倒卖应从整体上理解,以出售为目的,收购、运输、转手卖出等行为,均构成倒卖。司法解释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将“倒卖”界定为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两种情形下,认定为刑法上的倒卖:(1)单纯的出售行为;(2)为了出售的收购等行为。所以说,如果是出售自己收藏的或者祖宗传下来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依然会构成“倒卖文物罪”。

二、文物的含义

按照这个罪的解释,并不是所有的文物都属于这个罪的保护对象,只有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才能受到保护。关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范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范围确定。《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对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的文物范围作了明确。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50条规定了民间可以取得文物的方式,第51条规定不允许买卖文物的范围。从上面可以看出,自己收藏或者祖传的文物是可以买卖,但是必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交易,否则就属于倒卖文物。

针对大牛出卖传家之宝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是大牛通过黑市进行交易,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方式。进一步来说,唐代的玉镯到现在也可能是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以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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