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忧资讯 /
  2. 全球 /
  3. 10岁幼女被害,12岁凶手笑了... /

10岁幼女被害,12岁凶手笑了...

“10岁女孩被杀,凶手是12岁的堂哥。”

这个听上去就残酷恐怖的新闻,发生在4月14号的安徽郎溪。

两天前,安徽郎溪警方发布了这样一则警情通报:

当发现孩子不见了之后,家人开始了疯狂地寻找。

不仅在一些失踪儿童求助平台上发寻人启事,还悬赏10000元征集线索。

最后得到的、孩子生前最后的镜头,是她在逗一只路边的小狗……

据同村村民反映:

“(遇害)小姑娘挺老实的,可怜,妈妈不在,妈妈出门了。她妈妈早早的时候,跟她爸爸分手了……”

尽管生活在单亲家庭,但婷婷却是一个非常善良、懂事的女孩。有跟她同村的网友留言说道:

婷婷遇害的消息发出后,全网震怒。网友们想不明白,一个12岁的小孩,跟一个10岁小女孩能有什么深仇大恨,竟能下此狠手去残害她。

然而,警方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凶手的相关情况,暂不对外公布。

让人绝望的是,这个杀害女孩的人渣才12岁。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他又一次能成功逃脱刑事制裁。

这世上最黑暗不过人心。但人性最恶,反倒不在于成年人。

最能让人头皮发麻的,恰恰是那些逍遥法外的“未成年”。

安徽郎溪的遇害女孩婷婷的故事,跟去年大连女孩淇淇的遭遇如出一辙。

2019年10月20号,周天。

10岁的淇淇按时出门,去兴趣班里上美术课。

以往,不论是上学还是上补习班,家里人都会接送她。

这次没人陪淇淇上学。因为淇淇的母亲睡着了。

许是嫌麻烦,许是心疼妈妈辛苦,淇淇没有叫醒她,一个人去了兴趣班。

下午三点左右,美术课下课,淇淇在回家的路上遇见了蔡某某。彼时,他已经找了她一个多小时。

被害女孩淇淇生前照片

蔡某某以需要帮忙为由,将淇淇骗到自己家中。

下课之前,淇淇的爸爸曾给妈妈打电话,希望她别忘了接女儿放学。很可惜,因为上课前淇淇玩妈妈手机时开了静音,妈妈错过了这通电话……

谁能想到呢?

“平时天天接送啊,天天接送!”淇淇的舅舅哭得痛心疾首。

等到母亲醒来时,距离淇淇放学的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母亲慌了,似乎是冥冥之中觉察出事情不妙。

寻找女儿并没有花费太长时间。晚上八点左右,淇淇的父母顺着血迹,在一片绿化带中找到了淇淇的尸体。

被发现时,淇淇腿上的裤子只穿了一半。

随后,亲属报警,警察迅速赶赴现场。据作家陈岚说,警方“没用5分钟,就找到了案发第一现场——因为实在太好找了,地上有血迹,从树林一直通往蔡某某家中”。

警察上门时,蔡某某的母亲还在忙着擦地板。

“地上仍有大量血迹。”

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的蔡某某,此时离14周岁还差两个半月。

惨案发生后,在各大社交平台上未掀起一点水花。

就连当地媒体,都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理由,对此事件不予报道。

接到读者私信的作家陈岚了解到事情真相后,在微博和个人公众号上疾声呼号,这才让这个未成年畜生的面目得以曝光。

蔡某某被警方带走调查后,对自己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刑法》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所有人的意料之中。但却依旧让网友们出离地愤怒:

“这个事告诉了我们一个事实,谁要是以后惹乎你,你就找个14岁以下的孩子杀了他。”

那些过激的话,似乎每一个字都包着火。但我读完之后,内心却有一股深深的凉意:

如果未成年罪犯的处罚在法律上存在漏洞,那么谁又能保护我们这些已成年或未成年的好人呢?

随着事件发酵,大连警方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

10月24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注,大连警方已将蔡某某依法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会让畜生脱渣成人吗?

我看悬。

收容教养、服刑之后,出狱继续祸害他人的案例不要太多。

2016年1月18日中午,罪犯韦某在广州番禺一高速桥下,见到11岁的女童陈某后起了歹心。

她将陈某拖拽至桥下,对其实施性侵后,将其残忍杀害。

案发时,韦某刚出狱两个月,年仅19岁。

刚刚成年的他,有着一份血迹斑斑的履历。

13岁那年,他掐死同村一名4岁男孩。报警后,警方以“未满14周岁”为依据,对其不予刑事处罚。本应赔偿给男孩父母的9万元赔偿款,至今仍被韦某的父母以“没钱”为理由拖欠;

1年后,韦某再次行凶,持刀捅伤同村6岁女孩小梅,并准备将其扔到河里淹死。幸亏女孩的外婆及时赶到,才保住了女孩的命。

案发后,他因持刀伤人被判刑6年。

那段服刑的日子让他有所忏悔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出狱后,他又带走一条人命。

韦某

这些被他杀害或伤害的人,同他无冤无仇。

但像韦某这般的禽兽,害人从不需要理由。

你根本无法指望一个有反社会人格的变态,跟正常人讲法律、讲道理。

去年10月,广西一名尚在读小学六年级的13岁少女,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对方约至家中杀害。

杀人后,罪犯把被害女孩的头颅和手臂全都肢解,装入袋中抛尸。

被捕后,广西公安机关依旧是因其“不满十四周岁”而不追究刑责,对其收容教养三年。至于凶手的父母,被法院判决支付10.8万元赔偿给受害者父母。

十万八,教养三年,换一条人命。这样的判决,如何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过了不到两个月,湖南益阳沅江市又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这次作案的依旧是“未成年人”,而受害者却变成了凶手的母亲。

只因母亲管教自己抽烟,12岁的吴某康竟对母亲拔刀相向,残忍地砍了对方20多刀。

杀死母亲后,他还淡定地用手机给老师发短信:

“X老师,吴某康身体不舒服,明天请个假吧。”

吴某康在警察局里待了两天,就被家人带回家监管。临走之前,叔叔还问他:

“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你错了没有?”

“错了。但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那以后怎么办?”

“学校总不可能不让我去上学吧?”

吴某康

你看,他们不光狼心狗肺,还心明眼亮得很。

知道法律拿他没办法、社会拿他没办法、学校拿他没办法,因为他的所有权益都无法被剥夺,都受法律保护。

而所有制裁,都只能在民众的脑海中“意淫”,无法得到实施。

当一个人无所畏惧、又无所顾忌时,天知道他能做出什么伤害天理灭绝人伦的事情?

我很喜欢之前看到的一个问答:

为什么人们说“永远不要考验人性”?

因为大多数时候,人们只是选择做好人,而不是本性如此。

人性的光芒可以预见,但人性的黑暗却永远无法洞察。

这几年,我们看到的未成年犯罪事件越来越多。

越看,我心里越害怕。

我不希望有一天,我们走在街上,看到一个看似未成年的愣头青,还要绕着走。

因为你无法预测下一秒,他的屠刀会不会落在你的头上。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思路固然是对的。

可当所谓的“挽救”变成“纵容”时,谁能还给屠刀下的受害者一个天理呢?

被害人淇淇生前照片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我们的下一代,比起我们这一代人,确乎是早熟了很多。

这种早熟,一方面体现在身体的发育较早。拿这次杀害淇淇的凶手蔡某某来说,13岁的年纪,170的身高外加140斤的体重,这体格,别说一个10岁的小女孩,就连我都不一定是他的对手。

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心理的成熟愈来愈趋于提前。

在我的祖辈,孩子了解世界的通道只有课堂和大人们的口口相传;

在我的父辈,孩子了解世界的通道多了书和报纸,甚至在他们青春期的年纪,电视也开始普及;

对于80后90后而言,电脑成了我们与世界交换信息的新窗口;

对于00后来说,智能手机的普及、4G时代的降临,更能把海量的信息带到他们的眼前。

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带来的不仅仅是表面的便捷和弊端,还有对下一代潜移默化的“催熟”。

我们童年时对两性与暴力的懵懵懂懂,在他们眼里早已是心知肚明。用过去的眼光来看当下对未成年的年龄界定,已经完全不合适了。

大连的凶案发生后,蔡某某曾在同学群里自导自演了一场“戏”:

在群里,蔡某某声称自己手上割了口子,擦血的纸“刚巧”扔在了发现尸体的绿化带里。

“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好像确定了是小孩干的,我虚岁14。”

当天杀了人还能如此冷静地给自己加戏,试图洗脱嫌疑,这样的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比我这个成年人强了不知多少倍。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

面对这样的现状,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多地陷入到一个困境当中:

法律的震慑力并不足以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发生,相反在案件发生之后,我们却无法给出一个公正的惩罚措施。

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对未成年人渣的纵容时,我想我们都该提高警觉。

刑责的放纵是给未成年犯罪埋下的一颗种子,现在它发芽开花了。

这花的颜色,血红血红。

去年10月21号,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有代表向会议作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修订,一度让许多人以为,降低未成年人量刑年龄的想法有达成的可能。

但其实,该次的《修订草案》并未涉及到未成年犯罪的负刑责的适用年龄。

作出这一规定的也并非《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想改变未成年人犯罪低成本的现状,要呼吁修改的,是刑法第十七条。

上文也说了,要想改变未成年犯罪的现状,不能只靠“教育感化”,更多的还得靠法律约束和震慑。

拿“酒驾”来举例。在未施行“酒驾入刑”之前,喝酒开车屡禁不止,不管怎么呼吁,都很难起到成效。

民事上的扣分、赔偿、罚款,对“酒驾”行为只是隔靴搔痒,很多人根本不在乎这点处罚。

可当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的法则正式施行后,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全国因酒驾而造成的交通死亡人数立刻就下降了22%。

到2013年5月,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酒驾入刑”的两年内,因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了12.4%。

其中,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的比例,同比分别下降了:35.2%、21.1%和34.7% 。

用法律和刑事责任惩罚来约束酒驾,效果立竿见影。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也是同理可证的道理。

屠刀落下时,从不会因其使用者是未成年,便减少对受害者的伤害。

悲剧一幕又一幕地上演,所有受害者都是在用伤口和生命去呼吁:

当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时候,不能因为他的年龄和他的无知,就忽略了被他伤害的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但我们也知道,法律自有其滞后性。

法律自不该被民意绑架,但我们希望,正确正当的民意,能推进法律的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完善。

莫要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演变成对未成年人渣的保护。

当罪犯有机会改过自新的时候,谁能替那些死去的人想想:

人命,可否有重新再来的机会?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