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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破舆论误判,港人治港得到最大尊重

2020年中国两会上,“港版国安法”制定的消息出来后,海内外很多人对于中国治港政策有一个误判,认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方略已经名存实亡。

在“二十三条”迟迟得不到通过情况下,北京对于香港会否成为威胁国安漏洞持以担忧,但部分港人并未理解这种担忧,反而认为中共要干预香港市民基本生活,打破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基于彼此难以建立互信,部分港人以及西方社会认为北京是欲借“国安担忧”彻底打破邓小平时代建立的“一国两制”国策。

随着6月20日“港版国安法”草案及说明出炉,这个误判得以澄清,北京仍然希望向香港社会释放一个明确的信号——“香港作为中国“特区”的现实不会改变,香港仍然是那个特殊的,运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区。一国两制也不会改变,“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依旧是中央对港所有政策的底色。

“港版国安法”草案规定,由香港设立国家安全决策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并对香港案件行使管辖权,包括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港版国安法最大程度回应香港社会关切。北京试图告诉港人,尽管是一条全国性法律,但在实施主体,法律核心上,“港人治港”原则不会轻易打破。

对此可以从机构、人员设置,司法精神,司法实践,三个层面去解读。

先看机构、人员设置,草案规定:香港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见,“港版国安法”的实践主体和首要责任者,都是香港特区。

尤其是“香港国安委”这个机构,它是“统筹”整个香港国家安全事务的“大脑中枢”。而这个机构的成员由香港政府主要官员构成,并无中央“特使”参与其中。虽然中央政府将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但其职责重在务虚——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并不参与具体个案处理流程。且草案规定,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同样依法接受监督,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再看在司法精神上,围绕“港版国安法”,舆论场中最多的声音质疑北京将“侵犯”港人的人权,比如港人已经习惯的言论、新闻自由或因此受到打压。“草案”的说明已经很清晰,“港版国安法”将最终香港人的人权,在法律概念、用词用语、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标准都考虑香港社会的认受性,尊重香港司法精神。草案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然后在司法实践上,“港版国安法”也将多数国安案件的公检法全流程放在香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只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港人对于北京最大的不信任,在于他们认为“二十三条”或“港版国安法”一经通过,会否出现大陆公安跨境抓人,跨境审判的情形。对此“草案”也给了明确解答,凡涉及国安事宜,从执法、监控到审判,都是由香港特区审判,非特殊形势中央绝不干预。

尽管今天外界争议仍然不少,但是从邓小平到今天的习近平,北京对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原则从未抛弃。比如“二十三条”,港人“说不”20余年,迫使北京只能从国家层面立法;再如,2015年港府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议草拟的政改方案被立法会否决,说明在“一国两制”下,作为地方立法会的香港立法会是可以否决源自全国人大的决议;此次“港版国安法”的出炉也是如此,带有强烈的“港人治港”底色,是中央平衡“维护国安”和“尊重一国两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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