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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公署地位确立 三种极端情况移送北京

北京时间6月30日,中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港版国安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九号令予以公布。“港版国安法”定明三种极端情况中共中央可行使管辖权。

在一次示威中,香港激进示威者手持烟雾弹和警方对峙。(HK01)

“港版国安法”明确规定,在“境外势力介入,港府管辖有困难”、“港府无法执法”及“出现国安重大威胁”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驻港国安公署对香港涉国安犯罪案件可使行管辖权。有关案件将由内地的检察机关起诉,由内地的法院审理。

“港版国安法”也规定,国安公署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区管辖。

持有国安公署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香港政府有关部门须对履行职责的公署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者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此外,“港版国安法”第五章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明确将在港设驻港国安公署,公署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安形势,就国安重大战略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安情报信息”,及“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其规定,国安公署实施管辖权时,公署可对有关罪行立案侦察,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有关案件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内地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强制措施决定、侦察措施决定、司法裁判,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该法同时也表明,犯罪嫌疑人从被公署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任何人如果知道涉及国安犯罪案件情况,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香港01”此前曾报道,国安公署由一名中国公安部副部长领导,职级属副部级官员。

香港《星岛日报》6月30日消息指出,中国公安部一名副部长级官员,近日已抵港筹备建立驻港国安公署。

据称,不同于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设立和派出的机构,层次较高。将来中共中央四大驻港机构,排序将依次为:中联办、驻港国安公署、外交部驻港公署、驻港部队。

中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受访表示,驻港国安公署将“发挥震慑作用”。他还相信公署负责人极有可能兼任特区维护国安委员会的国安事务顾问,这样才有利强化中央和特区之间在维护国安方面的沟通、协调和合作。

另外,对于外界关注的涉案最高刑罚,法案规定的“罪行和处罚”包括分裂国家罪,最高判无期徒刑;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判无期徒刑;恐怖活动罪,最高判无期徒刑;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最高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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