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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家长推荐“股神”,两天就赚了10万

余老师是杭州某中学退休老师,周丽的女儿刚读高中。平时,周丽因为女儿的学习问题经常向余老师请教,双方逐渐熟悉起来。

余老师万万没想到,在这样的关系中,周丽居然会对自己下黑手。

图文无关,图源视觉中国

热心家长推荐“股神”

2017年9月,周丽在与余老师的微信聊天过程中,透露她的朋友李超会炒股赚钱,一月收益达19%。

又一日,周丽闲聊中说道“两天赚了10万,昨天的股他给我卖早了,气死了。”余老师看到这情况,不禁心动,也想投资。“李超我不熟悉,钱就由你转给他,让他帮忙操作”。

周丽给了余老师账号,爽快地答应:“和我的钱一起放李超那里,放心好了,就当借给我了”,“我们就约定一下,每月给你10%,即使没赚到也给你,如果本金要提前拿走,最好提前一个月说”。

同年10月15日,余老师取了积蓄又另借了钱,凑足100万元,转账给了周丽。

钱一过去,各种投资不利的消息就传来了。

“股神”消失

2018年1月开始,“股神”居然消失了,周丽说她也联系不上李超了。

事情一直拖到2019年11月,余老师百般无奈下只好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把周丽告到了法院。

周丽在法庭上喊冤:“我委托李超炒股,是因为他炒股给我赚了钱。出于有财大家一起发的想法,将情况告诉了余老师。我和余老师也只是一般朋友关系,不可能保证他本金和收益,不能把微信聊天中的一两句玩笑话,当作正式的承诺。况且,我也出资了80万元,让李超炒股,也都亏损了。”

法院:违反诚信原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偿还本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丽在收到余老师炒股款的当日,将该100万元款项转入了案外人“金虎”名下。此外,通过浙江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发现周丽负债累累,向其他人借款多笔共计220余万元。

法院认为,周丽以每月10%的高额收益回报为诱饵,通过所谓“居间”介绍余老师委托李超进行股票投资理财为手段,使余老师向其转账100万元。事后,周丽又以李超操股亏损及已向余老师出具借条为由,要求余老师自行承担亏损风险或向李超主张民事权利,周丽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周丽在收到余老师100万元的当日转账给了“金虎”,而非李超。其次,在周丽未向余老师披露其款项已进入专用账户从而“特定化”的情况下,余老师也无法知悉其投资款是盈利或亏损。最后,正是基于周丽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余老师的高额回报承诺,余老师才将100万元款项交给周丽。周丽高额回报承诺是为了达到取得余老师的资金所有权的目的,而非周丽所说的出于“玩笑”。

余老师与周丽发生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周丽未依约将款项交李超操作,余老师有权解除合同,周丽应返还余老师100万元本金。余老师主张按月利率2%赔偿履行利益损失,从利益衡量角度分析,未超过周丽可预见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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