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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在警察注视下溺水身亡?当地深夜发通报

12月4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一女孩在警员目视下溺水身亡的视频引发关注。有网友质疑现场民警救援不及时,也有人认为救援条件不够的情况下,不能苛责警方。

对此,望江警方回应称,已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现场处置民警、辅警停职接受调查。

女孩轻生在警员目视下溺亡

网友质疑救援不及时

网传视频显示,当时女生已踏入河中欲轻生,水已淹没至膝盖。岸边有两名民警试图上前救援,向女孩伸出手。

不料女生突然跳入深水中,落水后只剩头部露出水面。

之后又有3名民警赶到,附近围观群众高喊:“快点,还有气!”

随后,多名民警手牵手入水尝试救援,但最终退回上岸。

此后,有围观群众跳水救援,但那时女孩已经沉入水底。当救援队将女孩打捞上岸时,其已无生命体征。

这则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有人质疑民警救援不及时。

也有网友认为,现场警察可能并不会游泳,救援条件不够的情况下,民警们已经在岸边进行了劝导,女孩入水时,也试图手拉手下河救援,从这一点看来,并不能苛责警方。

还有网友则认为,此事的重点在于警方调度的不合理不专业,接警后没有准备相应的救援预案,现场民警也未携带游泳圈、绳索等救援设备。

据大众网消息,一位当地知情者称,这段视频拍摄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卧冰桥附近,距离望江中学新校区不远。事发时间约为12月4日下午2点,溺亡女子疑似为望江中学高中生。

12月4日,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应媒体称:事发后,县委书记、县长召开了紧急会议,成立专门小组调查此事,调查结果之后会回复。

律师:法律上警察负有救人的义务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菊律师告诉记者,《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所以在此情况下,法律上其负有救人的法定义务。

此外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规则》还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张晓菊表示,如果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且没有采取有效手段进行救助时,则该行为构成未尽法定职责。

如果经过调查,在当时的情况下,警方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实际可能,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没有积极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且其不作为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则警方可能因其不作为要承担渎职的刑事责任。

一位在公安系统工作的民警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民警在面这种救援行动时,一定会第一时间出警,恪守的原则是根据现场情况能救则救。但如果有人跳河,也要看具体到场的民警会不会游泳:“一般在接到这种救援报警后,我们会及时通知当地消防,因为消防的设备比较齐全,在救援上也是专业的。”

此外,他也提出,当地民警如果在接警时知道有人跳河,还要看出警时是否配备了救生圈、救生衣等装备:“在有这些装备的情况下,警员还是具有一定的救援能力的。”

记者注意到,江苏省曾公布过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对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自伤自残自杀规定了免责条件:

执法行为合法。执法行为于法有据,主体适格、程序正当,措施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情形。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根据现场的情况和条件,对当事人可能跳楼、投水、跳车、自残等危险行为,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

及时开展救援。当事人发生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后,及时采取拨打120、警车送医等救援措施。

该标准也提出,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非主观因素引发危害结果的,不承担责任。对于紧急情下因判断失误、反应过度造成后果的,应结合当时情境,客观确定民警有无过错、责任大小,不因舆论炒作等外在因素不当或加重追究民警责任。

当地警方深夜通报

现场处置民警、辅警停职接受调查

4日23时,望江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20年12月4日13时许,望江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望江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在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处警民警展开施救,后将该女子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死者自杀原因正在调查,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公安机关对该女子不幸离世深感痛惜。

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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