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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华人遭丈夫强迫口交,殴打,掐颈...

今日关注的案件,系南澳华人女士(简称X)遭丈夫家暴且强奸,加害者事后被判以8项罪刑,当中包含强奸、威胁、严重伤害。他对判刑感到不满而申请上诉,最终全遭驳回。

殴打、扯头发、掐颈

X于2009年从中国移居到澳洲,在工作场合遇见前夫Winson(化名)。两人于2010年4月结婚,同年10月孩子J出生。X在法庭上说,自2011年初搬到Mawson Lakes后,Winson开始虐待她,且时常与其恶言相向。X声称自己在2011年下半年与前夫共赴在海南岛度蜜月时,遭后者强奸。

直到2012年,他们搬到Wild Horse Plains时,二儿子Z出生了。

2014年起,Winson前往达尔文工作。X表示,对方从达尔文回家休假时,常常怒不可遏并对其辱骂。有时会殴打、扯头发、掐颈或试图让其窒息。X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证明前夫曾多次扇头并警告她:“如果你反击,我会进一步伤害你,我是这座房子的主人。”

2015年初,他们一起前往上海,与女方父母一起居住。据X说,Winson在女方家人的面前殴打她,并将手箍在其脖子上。他扬言要杀死女方家人,警察到场并与加害者谈判,但最终没有实施拘捕。X当时拍下一张照片,显示左颧骨有瘀伤。

2015年11月,夫妻两人到阿德莱德赌场参加圣诞派对,并在Winson母亲的家中过夜。当他们回到家时,X告诉婆婆有关在上海的家暴事件。据X说,Winson当时非常生气,将她拖到地上,这一幕被其母亲和继父目睹。X作证说,继父当下命令加害者立刻停止施暴,并说,“我的家中不可以有任何暴力行为。”不过,母亲和继父在辩护案中提供了证词,否认当晚发生此事。两人说,当时X醉酒且辱骂他们。

隔天早上,夫妻俩在回家路程中再次起争执,男方再度扯头发、拍打其头部、胳膊和腿。X在法庭呈上一组右手臂淤青的照片,作为证据。

被控8罪:强奸、严重伤害、恐吓

针对此次的殴打事件,Winson被控第一项罪名,即严重伤害罪。

第2项严重伤害罪,于2017年2月犯下。X说,当日两人陷入争论,男方随后拍打受害者头部多达十几遍,同时用亵渎性语言侮辱。

第3项指控是严重威胁生命罪,也是同年2月犯下。X说,Winson用红色T恤抽打其脸部,拉扯头发、将她推倒床上、殴打下巴与头部,接着将T恤缠绕在其颈部,并告诉后者,在将其杀死后会告诉警方,“这个中国女孩因为精神疾病而上吊自杀。”

对此,Winson辩称,回家后发现X在晚餐前让孩子吃棒棒糖,并指责对方不应该这样做,此举激怒了X,后者向他甩了件红色T恤,他接了衣服便往女方脸上抽打。他说,X随后试图踢他但未果。Winson承认随后多次将X推到门边,而后者也提供了下巴受伤的照片证据。Winson解释两人陷入缠斗,他试图抓住对方的手臂,用右膝盖压制其背部以阻止攻击。

第4项指控也是严重威胁生命罪,是同一天傍晚,Winson在两人争执间踢X所犯下的罪行。

翻译结果

第5项指控是威胁伤害罪。X声称被强奸后,对方说:“当我带你出门时,你最好保持安静,不要吭声。”还问她想快死还是慢慢死。

第6项指控是强迫X口交的强奸罪。X表示,孩子们上床睡觉后,被告命令她在客厅里为他口交。X认为Winson“夺走其尊严”,并抱怨下巴因此而红肿。她称,屈服的原因是知道自己“无法摆脱”。

第7项指控也是威胁伤害罪。Winson将X的头埋入一个豆袋里,后者挣扎回头,发现加害者用手指比了一个像枪一样的手势瞄准其头部。不久后他便离开,再出现时带着一把多功能工具返回,接着紧紧抓住X的脖子。

示意图(图片来源:Google)

对于强迫口交罪,加害者的说词是女方主动要求口交。他称向X提出分手,后者则试图安抚他。“X坐在我的左边,转身拥抱我。他对我说‘对不起,我会改变’时,她跪在我面前,用手沿着腿侧摩擦,我会将这称为爱抚,然后她说‘我想补偿你’,然后脱下我的内裤。”

他声称X在口交时出现下巴红肿的症状,认为需要立马冰敷,“所以我到厨房拿了冰袋给她。”

第8项指控是强奸罪。X说,“当天我站在浴室的洗手台旁,他走进来叫我弯下腰。我说没时间,但他不管,接着把阴茎插入我的下体。我不希望他生气,很害怕他会伤害我更多。”

Winson则说,“当我洗完澡走出淋浴间时,X走入洗手间刷牙,我在那里用毛巾擦干,她吐出牙膏漱口时,把屁股推到我身上,用它揉蹭我的生殖器。我确实问她要不要快速来一下,之后我们发生了关系。”

示意图(图片来源:Google)

事发后,X到附近警局报案。“我当时在哭,这可能是我一生中做出的最大决定。我惊慌失措,想尖叫,我在警局外面停下,但那时候还很早,没警察上班,我回到车上打电话给身在中国的妈妈,说他一直在伤害我,现在我要离开他。”

X随后向警方提供多张受伤的照片当作证据。

上诉均遭驳回

对于这8项罪名,Winson提出上诉。

上诉人抱怨说,法官没有正确引领陪审团使用X在警局所附上的证据。他认为,X与其母亲的通话记录只能作为对方对这段关系感到困扰的一种解释。

他还认为,在没有明确指示使用证据的正确方式的情况下,陪审团可能会考虑X女的陈述和苦恼的综合影响,偏向相信X。并且,他认为第8项的强奸罪不合理,因为X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上诉人未能理解X不同意性行为的可能。

然而,上诉遭驳回。

法庭裁决(图片来源:Google)

法官说,陪审团并没有将X的苦恼列入佐证范围。法庭认为X所提供的证据充分支持了第8项的强奸罪,故上诉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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