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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后将伤者丢5公里外致死,犯故意杀人罪

在驾驶三轮车撞伤一名女子后,四川安岳男子唐某因担心赔偿,竟将伤者丢弃在距事发现场5公里外的公路边。直到约6个小时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女子才被送往医院抢救(红星新闻2018年1月12日曾作报道)。但不幸的是,女子因抢救无效,在事发后不久死亡。

唐某将伤者丢弃在此处

时隔近3年,这起发生在2018年初的案件有了最终结果。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裁判文书,认为不应被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唐某在向法院申诉,请求重新核定罪名后,法院驳回了其申诉。此前,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二审改判减少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发

昏迷女子坐路边6小时

竟是5公里外被撞伤的

2018年1月9日13时30分许,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该县周礼镇场镇转盘附近,一名女子坐在路边昏迷不醒。周礼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发现,女子身穿红色睡衣坐在路边,深度昏迷,头部和头枕部有明显外伤,旁边还放有一个保温桶。

唐某指认车祸现场

见女子生命垂危,民警立即联系医院,将女子送往医院接受抢救。“头部有明显外伤,难道是摔倒,或被人殴打所致?”在向医生详细询问伤情后,民警怀疑女子受伤是交通事故所致,并将情况通报给交警部门,交警随即介入调查。

专案组民警多方走访后,获得一条重要线索:当天7时40分左右,附近一目击者送孩子上学途经周礼转盘附近时,看到一名戴着帽子、约50岁的男子从电动三轮车上扶下一名女子放在路边,被扶下来的女子正是穿的红色睡衣。但由于急着送孩子上学,目击者当时并未在意。

从7时40分左右被放在路边,到13时30分许警方接到报警后将女子送往医院,该女子被丢弃在路边约6小时。与此同时,民警调查后还得知,受伤女子系安岳县龙桥乡(现已并入周礼镇)高棕村的石某,在周礼转盘约5公里外的省道206龙桥段也发现了一团血迹。周边有群众称,事发当天7时10分左右,一辆没有“开大灯”的电动三轮车撞倒行人后,司机将伤者扶上车,声称要送往周礼镇的医院。

在初步确定石某受伤系交通事故所致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和走访,确定与安岳相邻的内江市资中县太平镇双龙村的唐某有重大嫌疑。案发第二天,民警在唐某家将其抓获归案。

调查

因担心赔偿将伤者丢路边

伤者被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时年62岁的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当天早上,无驾驶证的他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太平镇双龙村的家中出发,准备前往周礼镇方向。7时许,当他驾车行驶至省道206龙桥路段时,将石某撞伤,致使石某当场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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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指认肇事三轮车

事故发生后,唐某将石某扶上车,拖至周礼镇转盘附近公路边的电线杆处,并将石某放置于电线杆旁。随后,他又在周礼镇农贸市场向同村的王某借了300元,将钱放于石某身上。然而,因担心石某及亲属要求自己赔偿,以及怕被追究法律责任,他并未将石某送医,而是将其遗弃在路边。

不幸的是,当天13时30分许,经群众发现并报案,石某才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18日死亡。案发后,唐某的家人赔偿了死者石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求得书面谅解。

判决

犯故意杀人罪获刑5年

重新核定罪名申诉被驳回

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石某后,将石某拉离事故现场并遗弃,致使石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求得刑事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2018年5月,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此后,唐某提出上诉,认为原判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不当,量刑过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在自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处于现实危险状态的情况下,负有防止死亡危险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没有履行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唐在肇事后虽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但他将被害人遗弃的地点人员相对较多,有向同乡借钱并试图让他人发现被害人的意愿,主观恶性不深。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近亲属也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降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过重。2018年6月,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并以唐某犯故意杀人罪,将刑期改判为5年。

二审判决后,唐某尽管对判决认定的案发经过和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杀人动机和行为,应追究交通肇事罪,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为此,不服判决的他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核定其罪名。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4日驳回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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