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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艺人复出需审批 为演艺圈立规的利弊

本文转载自多维新闻,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3月初,中国《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是继中国女星郑爽涉“代孕风波”后中国官方对演艺人员发布的首个行业条规。尽管该条规是以行业协会名义发布,会减少行政力量的强制性干预,但由于中国演艺圈层对权力的强依附,实际上该条规可看作是中宣“封杀劣迹艺人名单”的一个升级版。

中国女星郑爽涉在美国代孕风波遭到中国八大官媒点名批评,中国广电总局明文表态封杀。(微博@郑爽SZ )

根据发布的演艺条规来看,其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列出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十五项禁止性条款。违反有关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将受到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该条规注明将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具体承担对演艺人员的监督、惩戒等工作。而受到抵制的演艺人员如果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需要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评议、同意后可恢复演艺职业道路。

对于演艺圈这样一个鲜花着锦、烈火烹油的圈层来说,其不仅是各产业中产品附加值最高的行业之一,还占用着社会最大的注意力,身处这个圈层的人既享受着高利润与高关注度,同时也承受着最严苛的要求。

相当程度上,今天中国社会对演艺人士的态度是分层的,这与该行业在不同时期的历史地位有关。在中国古代,从事演艺职业的群体被呼为戏子优伶,连同杂技等列为下九流行业。这个演艺群体社会地位低下,到中共建政后,提倡职业平等,但是传统思维对该行业的偏见以及该圈层的乱象因为公众人物的特性在社会中被放大后,演艺人员仍是被轻视的群体。

在中国,相比科学家、医护人员、教师等其他行业群体,演艺人员承受的社会舆论压力要大得多。这其中的区别除了职业特性、刻板偏见等因素外,还有就是群体形象。因为演艺圈的运作是一个掺杂资本、人情、利益的圈层,其关系之复杂,价值观之分散,受关注度之高,极易形成圈层乱象,往往也是搅动社会的焦点。

在中国舆论的讨论范围之内,演艺圈层的乱象大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符合中国官方价值观的言行、以及存在争议的私德问题。2014年当时的中国国家新闻广电办公厅下发一份“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文件。其后不少的演艺人员因涉“嫖娼”“吸毒”“偷税漏税”“发表不当言论”等被限制参与演艺活动。

事实上,站在高收益与高风险的演艺风口上,这个群体相当部分是以牺牲部分个人隐私为代价的。例如中国舆论中一直存在的争议是公众人物的私德是否应该接受舆论审判的问题。其实这是一个可宽可严的模糊界线,甚至是不同因素作用下会有不同处理标准。例如曾因超生被罚的中国第五代导演代表张艺谋至今依旧是中国各大国家级活动的导演,再如当今颇受追捧的中国影视新生代导演陈思诚、中国羽毛球国家队退队员林丹等都被曝光涉“出轨门”。但是涉同类问题的演员文章、吴秀波等都被限制“露脸发声”。

这其中的差异外界并没有一个明晰的标准,因此只能任猜测、传闻充斥舆论,一定程度上说,该项规定的出台为这个行业提供了一个基本规范,对圈层中切实存在的影响公众观感、社会秩序的乱象出示了较为规范的条纲。但另一方面,这就相当于承认了可以对演艺人员的私德进行审判定责。将私德纳入惩戒条规层面实际上不会杜绝德行败坏,而是拉低社会对道德要求的标准。

极有可能由此衍生的问题是,事实真相被舆论真相埋没,网暴变成一种行使正义手段,个人人格遭到绑架等等。此外,从行业专业角度讲,演艺圈层之所以长久以来没有这样一份具有强制性的惩戒规定,其中一个原因是演艺的边界常常涉及批判、冒犯,其是一个开拓社会边界,容纳更多元价值的圈层。如果在具有约束性的管控规定下,那么不排除会出现一批看似符合官方价值观但缺乏演艺专业的庸才,甚至以卖“社会能量”为人设的生意人。

根据中国演艺协会公布的该项条规,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正式试行,不溯及过往,之前的相关情况均不适用于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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