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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学校4孩出走被寻回 若不继续学要赔10万?

5月1日,河北吴桥来成都演出的4名未成年人在深夜集体出走,引发广泛关注。经过各方力量竭力寻找,最终在5月7日将4名未成年人全部寻回。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4名孩子均免费入学,在入学前,校方曾与家长签订了一份《免费学员合同》: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得中途退出或是转入其他团体,如有违约,应由学员父母向甲方(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10万元。

4名小孩在舞台上表演

而此次4名未成年人被寻回后,由于他们称学校在安排外出实习演出期间,经纪人言语伤害、不给早饭吃、演砸了要做500个俯卧撑……目前已有两名学员的家长明确表示将不再继续回校。

那么,这份《免费学员合同》是否有效?若退学,家长是否要承担赔偿?此外,若学校未对演出商进行监督、规范,是否会削弱该《合同》的效力,学校是否应担责?

就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太琨律创始合伙人(电视剧)朱界平律师,以及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

红星新闻:《免费学员合同》中约定赔偿10万元是否有效?

陈逢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中途退出或者转入其他团体,乙方父母应支付赔偿金10万元。首先,在甲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父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本条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在实践中不宜直接适用,应该由甲方证明自身不存在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乙方孩子自身的原因退出或者转入其他团体,给甲方造成了直接损失,并且应该举证证明具体损失。

但本案现正处于调查阶段,关于孩子失踪的原因尚不明确,宜待本案调查清楚后,根据双方的行为确定是否存在违约,再进一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违约责任。

学校与学员签订的《免费学员合同》

朱界平:学校与家长签订的《免费学员合同》是由学校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家长无法与学校就条款进行协商,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括10万违约金在内的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而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若按照新闻报道所说,家长不太识字,看不懂《免费学员合同》,也不知道其上的内容,那么学校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家长可以主张相关的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样就谈不上赔偿。

另外,如果家长签订合同时学校履行了提示义务,知道中途退出需要支付10万违约金,这也不必然导致家长应该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是填平守约方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红星新闻:若学校未对演出商进行监督、规范,致使学员没有早饭吃,演砸了要做500个俯卧撑……是否会削弱该《合同》的效力,或者说学校是否应该赔偿或担责?

朱界平:合同的效力一般分为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如果要说“削弱”合同的效力,是不是理解为将有效的合同的效力变为了“效力待定”或“无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通常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或者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出现,在本事件中不涉及,因此现在需要考虑的点就是出现上述情况时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有明确的情形的,因此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无效,主要的法定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在本案中也没有明显出现这些法定的无效的情况。

另外,改变合同效力的方式是解除合同,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特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的情形。

当然,“学校未对演出商进行监督、规范,导致孩子没有早饭吃,演砸了要做500个俯卧撑”的情形,是否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我认为还值得商榷。但是如果确实因为学校的管理问题导致孩子受到伤害包括身体、心理的伤害,这肯定是违背家长和学校的约定的,是一个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个侵权的行为,家长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索赔或请求解除合同。

红星新闻:杂技学校封闭管理不让学生出门5年内不得回家是否合理?

朱界平:对于学校封闭管理学生不让学生出门,在寄宿制学校中是普遍存在的管理方式,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和对学生的管理,这一点无可厚非,但对于5年不得回家的规定,我认为是不适当的,即使是从事需要坚持练习的杂技这类特殊的技能学习,也不能因此完全剥夺小孩与家人团聚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持学习的状态可以对回家的时间进行一定的限制性的约定,但在特殊的节日应当允许小孩回家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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