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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女生遭奸杀案 凶手28年后被执行死刑

6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故意杀人、强奸犯麻继钢执行死刑。 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麻继钢提出上诉。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麻继钢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麻继钢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

人性是复杂的,麻继钢到底有没有人性,这其实真的需要掰开来看。28年来,他隐藏起杀人犯的身份,漂在市井之间。他不可能完全忘掉南医大女生,也不可能完全忘掉自己的原生家庭,这种人性之中的微光总还是存在的。可是,大错在前,他终究无法复还。

说到底,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惩罚犯罪最为合理的依据,是防止犯罪人占守法人的便宜。遵守法律的“好人”安详而温和,这既是他(她)们守法意愿的原因,也是其结果。因为法律禁止暴力,也打击暴力。

但是,社会上大部分拒绝暴力的人,却为那些不安分的人制造出作恶的机会,拒绝暴力的人很容易成为受害人。就如“南医大女生”而言,就算是一种特殊的现实。她肯定不崇尚暴力,她只是念书而已。可是,她却无辜地死于非命。

在这种意义上,良好的法律和善良的人创造出作恶的机会。所以,有时候,惩治本身不只是为受害者打抱不平,而是为维系公平的生活环境做努力。所以,就算麻继钢这28年一心向善,大搞慈善,该惩治她的力度,还是不能被打折。

并且,回到人的尺度上,“苟活是人生之耻”,这或许是每一个人出生后,都会被教导的现实箴言。生命本身不过是一件生物学的事实,具象更倾向于肉身之说。一个人与一只猫,一只狗,有什么分别,这或许也只是生物学上的比对。但是,在人的世界里,每个人一辈子都在寻找活着的意义,大概就是生命存在的意义。

绝大多数人一辈子的意义,可能不会永垂不朽,但是一定要活出安心,也就是人们常讲的“对得起周遭,对得起自己”。当然,你若情愿把六尺之躯葬送在白日梦上,那就是你一生的意义;你若发愤振作起来,决心寻求生命的意义,去创造生命的意义,那么你活一日,就有一日的意义,作一事便添一事的意义,生命无穷,生命的意义也无穷了。

他被执行死刑,是对南医大女生被害的一个交代,也是对强奸犯麻继钢一种生命的解脱。麻继钢愧疚吗?那是一定的。要不然他也不会,审讯时,麻继钢称他有饭后散步的习惯,案发当晚在南医大散步,又喝了点小酒壮胆,自己之前没有接触过女大学生,当时的心态就是好奇,在强迫李某时,他因她的反抗恼羞成怒下,狠手多次击打他的头部,这样他就不会再犟了,作案后他再没回过案发现场,不敢看关于此事的报道,或跟别人打听消息,

这段话是对逃亡结束的安慰,还是对社会的藐视,还是他结束东躲西藏生活,还是他如释重负,还是他彻底解脱、不管是什么,他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带着对南医大女生的愧疚也好,还是对家人的爱恋也好,都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他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不能将遗体直接给家属:北京张颖律师说

对于触犯到法律底线的人,国家就要依法对其进行惩治。每个国家都有其依据自己国情制定的法律可以依循,对于那些触碰法律底线的人,法律会依照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惩治,最严重的就是死刑。如今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我们国家也曾经有人提出过废除死刑,但是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实现。一些犯罪分子穷凶极恶,做出严重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这样的人不处以死刑无以平民怨,不处以死刑无以震慑其他类似的人群。

如今我们国家的死刑,大多数情况还是直接枪毙。也有一些情况,为了减轻犯人的痛苦,会选择注射死刑。但是注射死刑在我国尚且没有得到高度普及,枪毙还是主要形式。死刑犯被枪毙之后,经过法医鉴定,确定死亡之后,将尸体运送到火葬场,进行火化。火化之后,如果有家属认领骨灰,则会将骨灰交给家属。

有人会有些疑惑,为什么犯人被枪毙之后不让家属直接领走尸体,而是要火化之后再交给家属呢?其实在我们国家,这一项规定也是出于人性化考虑的。一般来说,在执行死刑之前,允许死刑犯与家属做最后的道别,可以交代遗言,见家属最后一面。不过,对于谈话的内容,我们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不允许涉及到案情,讨论刑罚的适当与否。

而真正执行的时候,场面是十分血腥的。如果让家属直接看到,只怕会对他们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轻则留下阴影,重则会在后期做出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毕竟眼见着自己的家人被处以死刑,是一件非常残忍的事情。因此,在行刑的时候,家属是不允许观刑的。古时候菜市口问斩,让群众都去围观,实际上是要达到震慑的效果。但是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其实十分不可取。

张颖律师说的很对,我在补充一点,第510条第2项规定的非常清楚了。 第五百一十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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