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被骗一千多万骗子曾连续3年为大学设奖学金
谎称证监会二把手是自己师父,可以带自己入伙高收益投资项目,这对大学教授夫妇怎么也没想到,眼前连续三年为学校设立创新奖学金的高管夫妻,竟打着投资的旗号,将自己送入亏损1121万余元的骗局。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季某窈、宁某、沈某、何某福,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提起公诉。
公司老总为学校设立奖学金
还要带教授夫妇投资赚钱?
张教授和丈夫王某都是上海某大学的教授。2014年9月,张教授经人介绍认识了季某窈与宁某夫妻,并逐渐熟络起来。后来,季某窈夫妻还以旗下某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教授所在的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相继举办了好几届大赛,并设立了高额奖学金。
2017年9月,张教授夫妇与季某窈夫妻的关系已经相当亲近了。季某窈在一次双方聚会中,向张教授夫妇透露,她和宁某有个项目可以投资,收益一个月可达20%,目前已经筹集了250万元,询问教授夫妇能否借二、三十万元给他们。为了进一步取得张教授夫妇的信任,季某窈还举例说之前曾经帮自己姨妈做投资,38万的本金翻到了138万。
看到张教授有所动心,季某窈的丈夫宁某又“趁热打铁”:“你放心我哥哥是银监会的,我老婆她师傅是证监会的二把手,你们的钱放在我们那里肯定赚钱的。”张教授跟自己老公商量后,便将20万元转账到季某窈提供的她妈妈的银行账户内。一个月后,季某窈便转账给了张教授2万元作为收益。仅仅一个月便拿到了10%的收益,张教授对于面前的这位“理财高手”佩服不已,便忍不住问她这个到底是什么项目。
季某窈表示她的某公司有基金产品,基金产品通过买卖股票赚钱。在得到自己证监会二把手的师父的内部消息后,她在买卖股票时可以保证稳赚不亏。张教授听到季某窈的这番说辞,不由得更为心动。
在问及能不能让自己和季某窈旗下公司签订理财合同时,季某窈当即表示,“签订理财合同是对外部人士的,只有5%的收益,内部人士是不签订协议的,这些投资款是单独账户操作的,因为如果大额资金购买消息股票会引起证监会的注意,现在我有消息,所以稳赚。”张教授听完觉得还挺靠谱,便同意继续投本金继续给她操作。就这样,张教授陆陆续续给季某窈转了几百万元。
怂恿办理各种贷款、抵押房产
教授夫妇被套牢1500万
在季某窈的高收益的诱惑下,张教授先后抛售掉了自己在股票交易市场的股票,取出了自己到期的理财产品,还忍痛割爱拿出了自己“压箱底”的私房钱和女儿的学费,将这些都投入了季某窈口中的高额返利的理财项目中。
2018年下半年,张教授夫妇的资金周转越来越吃力。季某窈此时又开始怂恿张教授抵押房子、贷款、刷信用卡来进行投资。但看着投进去的钱款越来越来多,但拿到手的返利却远不能填补这个资金缺口,张教授开始拒绝了季某窈的提议。
季某窈眼见鼓动张教授不成,又打起了张教授老公王某的主意。她从王教授处苦口婆心地游说,王教授被说服后,便转而由王教授来劝说张教授。虽然张教授内心还是不情愿,但是抵不住季某窈信誓旦旦地保证,“肯定没问题,我妈和姨妈把棺材本和存款都给我了,我这边有好多投资人有的投了3000万,有的投1000万,甚至还有人抵押两套房产的。”最终,张教授还是同意了办理贷款、刷银行卡来进行投资,接连投进去了1500余万元。
虽然张教授夫妇在季某窈怂恿下开了多个银行的信用卡,几乎把信用卡都刷到顶额,但是季某窈却认为这些钱还不足够,又变着法地劝说张教授去抵押房产。但让张教授事后感到万幸的是,两人最终还是没有抵押房产。
面对“胃口”越来越大的季某窈与眼前这个投资的“无底洞”,张教授感到心力交瘁,便想将投资的理财产品都取出还贷。但此时的季某窈,依然以“取出资金收益会大大损失,甚至会影响账户中其他人的收益,这些损失都需要你们赔付”为由拒绝,并继续用“来年可以买大奔,住复式”为诱惑,双管齐下告知张教授不能取款。
2018年12月,张教授夫妇越来越怀疑季某窈口中的高额理财项目是个陷阱,就不再转账给季某窈进行投资。后来,在张教授夫妇的强烈要求下,季某窈开始每个月给张教授一小部分资金,保证其归还信用卡最低额度。截至2020年9月,季某窈共归还张教授夫妇近360万元。
“胡萝卜+大棒”式拖延还钱
“两面派”骗子终落法网
但在去年9月之后,张教授再也没有拿到过一分钱。在这之前,季某窈几乎“隐身”,都是宁某来搪塞张教授夫妇。其间,宁某对张教授夫妇采取威胁和安抚并用的方式,“一旦你们报案,休想拿到一分钱,我也不会让你们一家好过”。
季某窈、张某被捕后,张教授夫妇如今在回过头分析这段受骗经历时,仍然不敢相信这对与自己交好多年的夫妻竟欺骗自己1121万余元资金。张教授事后回忆,季某窈他们在张教授夫妇所在大学建立了创新基地,丈夫王教授还帮助他们旗下的几家公司做产品研发。所以,一直以来张教授夫妇对季某窈和宁某一直都很信任。
但让张教授更加始料未及的是,被季某窈等人欺骗的并不单是他们夫妻。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季某窈、宁某经预谋注册成立某公司,并将从他人处收购的另外3家公司变更注册信息,后季某窈、宁某以其中一家公司为平台组建销售团队,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通过制发传单、电话销售等方式宣传销售旗下公司优先股权、投资股权,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招揽投资人。在此期间,季某窈、宁某雇佣沈某、何某福分别担任团队长、销售组长,主动寻找投资人投资并带领组员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活动。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季某窈、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112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另外,被告人季某窈、宁某、沈某、何某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季某窈、宁某、沈某涉及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福涉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季某窈、宁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何某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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