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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巨贪雷志强利用放贷大权伙同儿子贪贿超4亿

甘肃正厅级落马官员雷志强之子雷某笃被控伙同父亲受贿上亿元。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的相关起诉书披露了上述信息。

根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雷某笃伙同父亲雷志强,利用雷志强的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贿赂13笔,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13亿元,另收受江诗丹顿牌手表1块(价值35.6万元)。

此前的2020年12月31日,雷志强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死缓。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在担任甘肃省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亿余元,另有82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根据公开发布的司法文书计算,雷志强、雷某笃父子二人贪贿数额合计超过人民币4.36亿元。这些钱多是经由雷志强手中掌控的放贷权力交换而来。

2020年12月,雷志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图片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厅官父亲涉案超3亿,一审被判死缓

公开资料显示,雷志强,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甘肃武山人,1991年11月入党,1980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天水市政府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2017年4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9月被双开。

就在雷志强被查的2017年,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也于当年7月落马。《中国新闻周刊》一篇揭秘王三运家族腐败内幕的报道提到,雷志强落马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系统多人接连出事,当地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系统内银行涉及多起违规放贷问题。

上述报道还援引《财新周刊》文章称,王三运之子王畅与雷志强之子有生意往来。并且,以王畅等为代表的某些“官二代”在当地金融市场上能量巨大。有商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雷志强儿子的项目做得很大,传言其在甘肃金融界呼风唤雨,“一个电话就可以让银行一次性拿出4个亿,就像他自己开的银行一样。”

2019年4月,王三运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王三运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等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约6685万元。

而身为正厅级干部的雷志强,其涉案金额远超王三运。2020年12月3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雷志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在担任甘肃省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汇票承兑、授信业务、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亿余元,另有82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雷志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雷志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交代的赃款、赃物去向已经查证属实,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雷志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财产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儿子被控涉案超1.1亿,其父多次为行贿人贷款提供便利

雷志强身陷囹圄之际,他的儿子雷某笃也难逃法律惩处。近期发布的起诉书介绍,因涉嫌受贿罪,雷某笃于2017年4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被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宁县人民检察院对雷某笃受贿案提起公诉。

检方依法审查查明,雷某笃系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雷志强(正厅级,另案处理)之子。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雷某笃伙同雷志强,利用雷志强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余某等7人的企业贿赂13笔,共计人民币1.1303894624亿元以及江诗丹顿牌手表1块(价值35.6万元)。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雷某笃与其父收受的13笔贿赂,绝大多数与银行信贷有关。

例如起诉书显示,2009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雷某笃以帮忙增加兰州某公司授信额度为由收受余某贿赂人民币1120万元。后雷志强指使下属,将兰州某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从3亿提高到5亿元。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雷某笃与雷志强共同收受甘肃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城贿赂人民币1003万元。雷志强要求其下属单位负责人为张某城贷款提供便利,后贷款顺利获批。

2017年1月,雷志强要求舟曲县某公司负责人杨元某借给雷某笃人民币2000万元。后杨元某表示只需还1000万元,另外1000万元送给雷某笃使用。雷志强要求其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杨元某贷款提供便利,后贷款顺利获批。

2010年8月,雷志强安排天水某公司负责人周友某向雷某笃提供的公司账户转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雷某笃投资。雷志强要求其下属单位负责人为周友某贷款提供便利,后贷款顺利获批。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雷某笃和雷志强共同收受甘肃某投资公司负责人薛某某贿赂人民币5780.894624万元;雷某笃收受薛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5.6万元的江诗丹顿手表1块。在此期间,雷志强多次为薛某某办理贷款、承兑汇票提供帮助。

检方认为,被告人雷某笃与其父雷志强,利用雷志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雷某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有关雷某笃的具体获刑情况尚未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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