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去指定医院复查擅休假被开 向公司索赔
打工人因生病请假在所难免
那么问题来了 ↓↓↓
公司规定——
请病假必须到指定医院复查
甚至开证明,成不成?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
2008年9月28日
周某入职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8月31日。
2019年7月15日至8月25日
周某连续休病假。
2019年8月26日
周某又向公司提交2019年8月26日至9月8日病假材料复印件,病历记载“全休贰周”。
2019年8月27日、8月29日
公司向周某两次发出通知,要求周某到指定医院复查病情,并在第二份通知中明确告知周某“若仍然不按时到达配合复查,公司有权认定周某为虚假病假,给予辞退;如复查后,检查诊断结果与前期提供的病假有争议,公司将保留追责的权利。”
周某收到上述两份通知后,均未予以理睬,亦未到公司上班。
2019年9月3日
公司向周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自2019年9月5日解除,解除理由为周某虚假病假且旷工超过3天。
2019年9月5日
公司为周某办理了退工手续。
根据该公司《促销员管理规定》:
“旷工: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1)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病假:……(4)促销员连续请病假1个月及以上的,需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
“解除劳动关系:……(5)连续6个月累计旷工三天者……”
2015年8月7日,周某对上述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图片来源:摄图网)
因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决
周某向上海市黄浦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请求法院判决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121000元等
周某观点:
提供病历记录等病假申请材料(复印件)及快递查询单、与用工单位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已按公司规定提交病假材料,其中2019年8月26日有病休2周的记录。
公司方观点:
周某提供的病历记录等病假申请材料为复印件,在没有原件进行核对的前提下,对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也无法确认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一审观点:
周某拒绝复查且未到岗工作,属制度中的“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旷工情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虽提供了病历记录等相关证据,但真实性难以确认。即使相关证据确实能够证明周某根据公司规定和惯例提交有效病假申请材料,但是在周某连续休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未根据公司《促销员管理规定》到指定医院复查。
对于周某2019年8月26日至9月8日的病假申请,可以理解为公司不仅未予批准,还提出了异议和复查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周某未到岗工作,属于《促销员管理规定》中“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旷工情形,公司据此认定周某于2019年8月27日之后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并以此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摄图网)
对此,周某不服
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二审观点:
公司有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到指定医院检查,周某未前往且未上班,属旷工。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根据查明的事实,周某于2015年8月7日签署公司的《促销员管理规定》,故周某上诉认为《促销员管理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力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促销员管理规定》明确促销员连续请病假1个月及以上的,需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周某连续休病假已超过1个月,故公司有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周某到指定医院检查。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和8月29日通知周某到指定医院复查,但周某均未前往。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对周某提出的2019年8月26日至9月8日的病假申请未予批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同。
《促销员管理规定》还规定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以旷工论处,连续6个月累计旷工三天可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周某未到岗上班应认定为旷工,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对周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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