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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离经营地解雇员工 法院判赔23万

有的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或者客观原因,会选择新的地址搬迁或者就地解散员工。出于家庭、经济等因素考虑,可能有的员工会选择不去新地址或者新单位办公,这时候会选择离职。那么,对于安置员工去新单位上班这种情况,员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赔偿呢?一起来看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判决。

单位搬家解除合同,员工起诉

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徐某2003年12月1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一酒店,双方于2013年11月20日签署自2013年12月1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客房部门PA领班。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月工资总额72967.86元,另有2020年度年终奖9742元。

2021年3月26日,酒店在室内员工公告栏张贴通知,内容为:

一、因主管部门等要求,酒店无法在大厦继续经营酒店等业务,构成《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接转方案:1.在职职工与酒店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学校XX中心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书》;劳务人员与酒店解除劳务关系,并与XX中心签署新的《劳务协议书》……4.如职工不同意上述安排,酒店将依法通过提前30日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3月29日,徐某签署《回执》,内容为本人已收悉单位《关于大厦使用功能调整工作相关职工接转方案的通知》。

2021年3月31日,酒店向徐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您与我公司签署了《酒店劳动合同书》,双方据此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可以选择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学校新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遗憾的是,我公司与您未能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通知您《酒店劳动合同书》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

对此,徐某主张酒店在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与其进行协商、未通知工会、解除的原因并非属于客观情况等,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酒店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在2021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进行过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已通知公司工会,已经向工会主席征求了意见并将员工安置方案报给区劳动人事科。

徐某要求酒店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1237.15元。

法院判决:酒店赔偿23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应由酒店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就酒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一节:

其一,酒店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现酒店于2021年3月31日即已通知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2021年4月进行了相关协商,而在2021年3月25日召开的会议、咨询等活动,仅是针对参会人员进行的背景介绍、工作流程说明等工作,并非与徐某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协商行为;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酒店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已将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通知工会。

综上,酒店对徐某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酒店应当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765.8元。

一审法院判决: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765.8元。

然而,酒店却对一审法院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酒店称,其主观上并没有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酒店与全体员工换签劳动合同,而徐某不同意与XX会议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故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徐某自行选择的结果,系其个人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2.关于通知工会的问题,公司的工会负责酒店的工会工作,该公司工会相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了中层干部会,知晓整个过程,故在酒店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前,实际上已达到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的效果。

徐某则称,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酒店就变更劳动合同事项没有与徐某协商,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存在劳动者自己选择的情况。且酒店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间为3月31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后才与员工进行协商,违反法律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酒店主张系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作出的规范文件及具体工作要求导致其无法在大厦继续经营业务,可以认定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酒店于2021年3月26日在室内员工公告栏张贴转接方案通知,于2021年3月31日向徐某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向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徐某进行过协商,其单方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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