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情况?福建5年公示上万名儿童被“捡拾”上户背后
福建多地陆续公告大量被捡拾儿童上户信息,近日受到打拐志愿者关注。志愿者上官正义发微博表示,据其不完全统计,从2016年到2022年底,福建各地公安部门公示了上万名被捡拾的孩子。
红星新闻记者到福建多地走访了解到,“捡拾弃婴”落户主要是为了帮助解决“黑户”问题,让适龄儿童得以正常享受教育等资源。但在此过程中,也有一些线索指向疑似存在的民间收养、未落户的成年智力障碍人士及亲生子女等以“捡拾弃婴”名义落户。
对此,福建省公安厅相关人员表示,“捡拾弃婴”落户是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于或会被拐卖犯罪利用等情况,他表示好的政策也可能被人钻空子,不排除极个别情况。当记者表明身份后,他表示将登记反映问题。
相关专家表示,捡拾人员如果不给落户,意味着他们的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没法解决,所以这个政策整体肯定是好的。由于多地捡拾人员户口问题时间跨度长、数量大,有些情况较为特殊,专家建议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应该按法律法规处理,特殊情形可以个案化处理,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涉及弃婴和抱养儿童
目的为解决学龄儿童“黑户”问题
在福建,被捡到的弃婴想要落户,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并由公安机关公示一段时间。
以2022年12月14日安溪公安发布的《关于查找被捡拾抚养人员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公告》为例。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被捡拾未成年人的落户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血型、被捡拾的时间地点、捡拾人等信息,会在安溪公安新浪微博、安溪公安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告一个月,下面留了县公安局、户籍大队、派出所等的电话和地址,如有其亲生父母和监护人信息,或有违法举报,可与公安机关联系。
公告称,这项工作是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的。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到,在2016年7月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到,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登记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提供便利。
除了弃婴,民间抱养的小孩也面临落户难题。而民间送养在福建地区并不少见。一名福建龙岩市本地人告诉记者,“在当地抱养小孩不奇怪,我姑姑就是原生家庭重男轻女,(我们家)给了一笔营养费就抱过来了。”史料记载过福建地区有“收养养子”的风俗,据清朝道光年间《厦门志》记录:“闽人多养子,即有子者亦必抱养数子”,其目的并非为了延续香火,而是“藉多子以为强房”。
有学术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李钢教授带领的“人地关系与空间安全”研究团队发现,在1901-2018年间,中国儿童的非正常迁移主要是从安全环境落后、儿童监护缺失、抚养压力巨大的乡村流出,流入有着重男轻女思想、收养需求强烈的乡村。其中,福建和河南、河北、山东、广东等均为儿童主要流入地。
这意味着,这部分儿童,因为缺乏出生证明等文件而无法上户。一旦没有户口,就无法坐飞机火车、无法去银行开户,教育、工作和婚姻登记均会受到影响,成为社会的“隐形人”。
对此,多名福建当地民警表示,此前未落户的学龄儿童数量较大,所以公安部门会集中优先为这批孩子解决问题。
记者调查:
有人在不同年份捡拾多名弃婴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2016年到2022年底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三明市、漳州市、南平市、龙岩市和宁德市共9市86个区县地级市的公告信息,发现其中的捡拾人大多就是目前弃婴的抚养人。
一些公示捡拾信息中的捡拾地点具体到门牌号,其中不少为居民家门口。如2017年6月1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关于捡拾弃婴的公告(六)中,女孩丁某仪在2014年4月6日发现被遗弃在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一弄67号40X室,现暂由捡拾抚养人丁某英自行抚养;还有女孩丁某在2011年3月1日发现被遗弃在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二弄41号80X室门口,现暂由捡拾抚养人丁某凤自行抚养。
2023年2月初,红星新闻记者按照公示信息多地走访。其中一名捡拾抚养人,福州市平潭县的王柠(化名)承认,自己的女儿是2013年后抱养来的。王柠表示,女儿是原生家庭的三胎,“因为对方父母想要个男孩,正好自己膝下无子,就抱养了孩子”。王柠称,女儿现在已经以“非亲属”方式上了户,“我之前咨询过公安机关,他们建议这类(抱养)孩子要等到三周岁再来上户,上完也不需要去民政局办收养手续。”王柠表示,在抱养过程中,女儿亲生父母未收取任何费用,自己也没有支付任何款项。
而晋江市永和镇的章山(化名)则表示,自己的小儿子是外地人送养的,“刚出生几天就送过来了”,目前儿子已经上中学。不过对于送养的外地人是否为孩子的亲生父母,章山也不确定。
也有同一人或同一对夫妻在不同年份捡拾多名弃婴的情形。如南安市一对夫妻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在当地一佛祖宫捡到两个小孩。此外,也存在同一村、同一街道多户捡拾孩子的情形。如晋江市湖格西路的139号、164号和187号,在2008到2011年间均捡到小孩。
在部分公示信息中,还有家庭是从商场或外地打工者手中抱养的小孩,寺庙、医院、妇幼保健院是捡拾多发地。
民政系统人士:
民间收养是否涉嫌拐卖难以判断
根据2008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上述通知还提到,要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私自收养。若私自收养不符合相关规定,则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这意味着,从2009年4月1日起,凡是捡拾弃婴均应第一时间报警,不能私自收养。
从一些公示信息来看,仍存在居民在2009年捡拾弃婴后私自收养的情况。这些人是否具备收养资格,以及是否需要按照《民法典》的最新收养规定到民政部门审批,也成为打拐志愿者的关注点。
一民政系统儿童福利处人士表示,如果捡到小孩后未按照“公安报案-交由民政部门”流程上报,而是私自收养,这样的事实收养就接触不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不会对私自抱养孩子的父母做判断,我们只能根据民法典来判断对方是否符合收养人的条件。”
2月13日,记者以市民身份咨询福州市和泉州市民政局后,工作人员均表示收养小孩需要严格按照《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规定执行,如果是捡拾小孩,需要第一时间报警。若需要落户,他们建议找公安局以“非亲属”的关系落户。
有人“打擦边球”:
公示中有亲生子女和成年智障女性
“因为群众有这类(上户口)需求,所以我们也是按照2021年福建省文件里的程序来做。这些信息公示后,我们是要向市局报批的。”宁德市一派出所所长表示。
这里提到的文件是指2021年印发的《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其户口需登记在公安派出所公共地址或者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若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3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
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到,“对于经动员,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亲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对于这类未成年人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需要收集抚养人、见证人和邻居的笔录、《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采血入库流程单》和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等材料。其中,采血是为了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而公告公示后30天内未收到有关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则符合上户条件。此外,多名福建当地的民警表示,公示期满并不意味着小孩成功上户,他们还会复查,如做DNA血样复检、找邻居调查等。“被捡拾或者私自收养的儿童非亲属关系落户后,这些户籍备注是存疑户口,表示这个孩子的户口存疑,是不能办身份证的。”民政系统儿童福利处人士解释道,但有了户口能解决一部分问题。
不过,虽然《工作规定》中要求申报户口的前置条件为“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但在基层工作中情况显然更为复杂。
记者注意到,泉州市安溪县一男性村民和4名孩子的信息出现在公告里。然而,记者从辖区派出所得知,这4名孩子为亲生,并非捡拾。辖区派出所表示,因为孩子着急上学落户,而亲生母亲离家多年,父亲没钱做亲子鉴定,现在暂时以“捡拾”的方式用“非亲属”关系给4个孩子落户。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福清公安”公众号在2019年9月24日发布的捡拾弃婴公告中,一位约25岁智力残疾女性曾于1996年10月14日被遗弃,现在暂由捡拾人凃某贵自行抚养。对此,福清市玉屏派出所值班民警表示,该女性已经上户,但暂不清楚其与捡拾人是何种关系,目前已开展调查。
专家解读:
福建的政策初衷肯定是好的
“打擦边球”蕴藏较大法律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表示,福建为捡拾人员解决户口问题的做法有其现实背景。“福建的政策重点是解决捡拾人员的落户问题,因为社会上长期存在这一类人员,如果不给他们落户,意味着他们的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没法解决,所以初衷肯定是好的。”
不过他表示,若有人利用非亲属落户政策“打擦边球”,变相解决来历不明人员落户问题,蕴藏较大法律风险,“以后一旦发生纠纷,他们之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是未必能得到法律承认的。只是他们通过规避行为,事实上形成共同生活的状态。此外,一旦养父母被查出存在私下钱款交易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被处罚。”
张志伟担心,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比如恶意规避《民法典》中收养相关规定。比如有人利用政策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让不合法来源的孩子借此解决落户问题,“这就对我们的政策提出进一步要求。”他建议,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政策落实上应该加强协调和配合,“既涉及公安的户籍管理,又涉及民政的收养”,加强政策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倒查机制和可疑人员摸排机制,避免“捡拾落户”被利用。
那么民间送养上户又当如何?依据“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福建江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教授吴国平指出, “《收养法》和有关法规以办理收养登记视为收养关系成立,对非法抱养、事实收养不予承认。但对登记机关如何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对非法抱养等行为如何处理还缺乏相应规定。”
由于此次捡拾人员户口问题时间跨度长、数量大,在具体操作中,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建议,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个案化处理的原则,历史遗留问题适合个案解决,因为社会背景已经变化,所以它应该要回溯到当时特殊的历史情景下,理解当时的环境做个案处理。他建议,有关部门秉持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比如被抱养或者被捡的小孩已经成年有自己的判断,那么就遵循他们的意愿。对于被抱养或者被捡的未成年人,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对一些复杂的特殊情形,还要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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