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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被灭九族时 亲人为何不逃跑?

中国从秦朝订立法律以来到现在,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许多朝代都有给有功之臣赏赐免罪凭证的先例,比如著名的明朝丹书铁券。

然而,这样的凭证对一些大罪比如谋反等是无效的,而且其最终解释权归皇帝所有。而遇到这些谋反大案,刑罚的打击面就不止着力于个人了,而是其整个家族。我们今天比较熟知的“株连九族”,就是这样的含义。

在古代的刑罚中,有一个词条和“株连九族”比较相近,那就是满门抄斩。这个词中的“抄”和“斩”应当拆开来看,指的是抄没家产并处死全家人。但这里的全家,仅限于被执行人的家族。株连九族中的“九族”,则会牵连到比全家更多的人。那么“九族”究竟包括哪些人呢?接下来笔者就来详细分析一下。

“九族”这个概念一向存在许多不同的说法。本文取信一种最为广泛的说法。首先是四个“父族”。一是被执行人自己一家人,二是被执行人父亲已出嫁的姐妹、以及其子嗣一家老小,三是被执行人自己的姐妹以及外甥一家,四是被执行人自己出家的女儿以及外孙一家老小。

其次是三个“母族”。一是指被执行人的外祖父一家,二是其外祖母一家,三是其母亲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嗣全家。最后是两个“妻族”。一是指被执行人的岳父一家,二是岳母的娘家。这样加起来正好是“九族”。按照这种制度执行,基本相当于将被执行人所有沾亲带故的人连根拔起了。

虽然古语有“祸不及家人”,而且株连九族往往只用在谋反等大罪或者政治犯上,但牵连这么多人的目的还是斩草除根。统治者会不惜一切代价清除所有可能存在的敌对势力,而这样的人往往有很大的可能出现在被执行人的家族里。

古代成家族式的谋反并不少见,尤其是汉朝。汉朝外戚势力经常作为很重要的一个政治角色,比较著名的有吕后的吕氏家族,以及霍光的霍氏家族。这样的外戚家族往往权倾一时,鸡犬升天,但倒台的时候也会几乎被连根拔起。

这种涉及到连坐的法律最早应当出现在秦国的商鞅时期,这也是秦国厉法的开端(电视剧),也破除了曾经“刑不上大夫”的旧礼法。而我们比较熟知的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那就是明朝的方孝孺。

方孝孺因拒绝为朱棣篡位撰写诏书,并当面指责朱棣而被下狱。他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株十族”。那么根据上文说的全算上也只有九族,第十个是哪里来的呢?

朱棣创造性的发明了“十族”这个说法,加入了方孝孺的朋友、老师以及门生。这一做法后世再也没有哪个统治者效仿,因而方孝孺也是历史上唯一一个被诛十族的人。

那么,假设某人得知自己的亲人犯了法,要搞株连,他为什么不选择逃跑呢?首先,株连相关的法律也是处于发展中的。汉文帝时期曾废除肉刑,是一个将刑罚缓和的开端。当然,除了个别的罪大恶极之人,统治者也不会非要将“九族”斩尽杀绝。

一般来讲,与被执行人关系最近的三族是非死不可的,其余人则会根据亲戚关系的远近来量刑。关系较远的可能只会受到流放、充军等刑罚。比如唐朝的武则天时期,岭南就有大量被流放到那里的李氏族人,大多是政治犯家族的人。

其次,古代的交通条件并不像今天这样发达。《逍遥游》里曾说“适千里者,三月聚粮”。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去千里之外的地方,则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准备粮食。而且途中必定会遭到官府的通缉。

古代的通缉大多是将嫌疑人的画像张贴在市井和各个关隘,守关的士兵会对过关的人进行盘查。这就导致逃亡者必不能走大路,也不能在某个新地方落脚。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个人又能逃到哪里呢?

总结:因此,古人即使被判处株连,大多数人也不会选择逃跑。再加上对古代的统治者的愚忠,即“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这种旧的封建思想,即使有机会逃跑他们也未必会逃。

当然,法律还在不断地进步之中,比如秦朝以后的朝代直接将人全部处死的情况就少之又少了,取而代之的多是一些流放、充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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