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博士被困缅甸从事电骗获救 回国会面临刑罚?
去年8月16日,中国科学院博士张继效被骗至缅甸边境KK园区从事电话、网络诈骗,每日被强迫工作18小时,直至上周四(24日)终获救。
对于张继效回国后会否面临刑罚,有法学专家及律师指出,张继效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回国后将被认定为诈骗罪。若他是被逼迫参与,则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澎湃新闻》报道,刑辩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祥瑞介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刑法规定之罪,适用刑法定罪处罚。如果张继效确实是被逼迫参与诈骗活动,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宋行健介绍,如果张继效参加了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在境外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他回国后,其行为性质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宋行健解释,张继效是否犯诈骗罪,需要根据犯罪情节来认定。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是从行为人实际加入诈骗窝点的日期计算。张继效在缅甸妙瓦底的诈骗窝点已有一年,符合这一规定。
宋行健介绍,在诈骗罪的适用过程中,为了确定是否需要对张继效处以刑罚,以及刑罚的轻重程度,有三项优先程度不同的判断标准,“30日以上”仅属于最后一项。
第一,需要认定张继效诈骗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应当查证数量,即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500人次以上)、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所对应的页面浏览量(5000次以上)。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规定,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符合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三,如果数额与数量都查不清,才适用《意见(二)》中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标准。
同时,在量刑过程中,刑法存在诸多有利于张继效的规定。第一,刑法规定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若符合这些量刑情节,法院将根据中国的刑罚制度,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张继效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确定是否需要对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第二,张继效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只是按照犯罪组织的要求,与外国人聊天进行诈骗,因此其层级地位较低,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若张继效是被迫的,属于胁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张继效属于初犯,而且主观恶性不深。
宋行健指出,若张继效最初是为了从事正当活动而出境,但几经辗转来到缅甸妙瓦底,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胁迫,与对方签了一年期的合同,处于封闭式的严格管理之中,人身自由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控制,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具有胁迫的现实紧迫性。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在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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