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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华人女子帮父买楼,想不到父亲暗中转卖

多伦多华裔男子L先生在小女儿L女士的资助下几年前买了一套楼房,因为小女儿出了钱,所以讲好虽然物业登记在老父的名下,但小女儿有该物业一半的产权。谁知几年后老父亲瞒着小女儿悄悄把房子以$2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大女儿,此事被小女儿知道后非常不满,打官司告老父亲和自己的姐姐,主张自己本应拥有的该物业一半的产权。要求法庭下令撤销涉嫌欺诈性的财产转让、信托声明、纠正所有权,以及替代性损害赔偿等救济。L女士还向被告律师提出索赔要求。法官认为此案中父亲涉欺诈成分,下令冻结该物业产权交易,签发了未决诉讼证明(CPL)。

图源:寻图网

法庭文件显示,小女儿声称,2016年购置这处房产时,她出资13万元,其后还提供不少款项,因此父亲同意给予她50%的产权。

当年签署的房产转让文件也注明,虽然房产是登记在L先生名下,但他是因为法律意义上的“受托人”才享有这个业权,他代表的不仅是他自己,同时还代表他小女儿的权益。

 2023年6月,L先生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自己和大女儿。根据注册转让文书,该物业转让费为2加元。聘请了S律师负责所有权转让事宜。现在父女俩每人拥有50%的合法产权。

大女儿拿到物业产权后就想把房产卖掉并回中国定居。

眼看自己的权益被侵夺,小女儿向法庭申请“未决诉讼证书”(简称CPL)。一旦申请成功,这处房产就会被列入法庭诉讼程序当中,任何个人和机构都难以对房产做按揭借贷、买卖或其他活动。

图源:GOOGLEMAP

该动议最初于9月5日向Rappos AJ提交。该动议作为一项紧急动议提出,因为L女士登记的产权警告即将到期,而且L女士有证据表明她的父亲说大女儿打算出售房产并与父母一起永久搬回中国。因为该动议时间紧迫,Rappos AJ发布了一项临时命令,禁止L先生处理该财产,授权L女士登记所有权。

处理此案的法官批准签发CPL。法官认为,根据信托协议,L先生和小女儿对此处房产各自享有50%的“实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而L先生却在未获得小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那一部分“实益所有权”转换为“法定所有权”(Legal Ownership),而且还将小女儿的权益转给大女儿,转让的代价却只有2元,三方之间也没有正常交易,这样的做法存在欺诈迹象。

法官指出,当初购房时,购房协议上是L先生和小女儿两人作为共同买家而签下名字,如今L先生却声称并不知道这一点,是事后才通过律师得知小女儿的名字也在购房合约上,这样的说法明显不合情理。

此外,L先生又声称自己是因为不谙英文且不懂法律,被哄骗签署了上述信托协议。但法官指出,L先生聘用来完成转让协议的那名律师却知道信托协议的存在,因为这一情况在土地转让税报表和2元转让价的文书中都有提及,都表明L先生是从“受托人”转变为“法定所有人”。

图源:VANPEOPLE

L先生还声称,他转让业权给大女儿是作为报答她的赡养之恩的礼物,因为大女儿十几岁时为了照顾父母而辍学,来到加拿大后又再次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

但法官则认为,他不会去判定L先生是否有意去欺诈自己的小女儿,他只需去判定,是否有表面证据证实,欺诈这件事的确存在。而L先生自己承认小女儿出资13万元并自愿签署信托协议,就足以证明一切。

相反,L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买房时小女儿支付的13万元是她出于孝心而无偿赠送的礼物。

法官签署的CPL只是本案第一步,至于小女儿是否能拿回属于自己的一半物业产权还需要漫长的官司去解决。

法官批准被告就此项动议应向L女士支付的公平合理费用为19,500元,包括HST,再加上 1,065.85的支出,总计为20,565.85元,L先生和大女儿要在30天内支付给小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