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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高院裁定可适量体罚子女并作指引

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父母不须因为轻微体罚子女而被刑事起诉。不过,如果教师在课室内这样做,却要冒上被判袭击他人罪名成立的危险。家长在处分时要是超越了最高法院于周五颁布的的界线,也可能遇上相同的命运。

最高法院以六对三的票数支持所谓的打屁股法。这条有关体罚的法例早于一个世纪前由联邦政府实施,容许使用“合理的”体力来处罚儿童

然而,今次的裁决定出了新规则,用作为下级法院及家长的指引,从而判断何谓合理。

首席法官麦克莲(BEVERLEY McLACHLIN)在代表大多数法官撰写的判词中,否决了对两岁以下的儿童或青少年施以体罚的做法。她亦认为体罚时只可用掌,若使用诸如尺或皮带等工具则属不合理。此外,打在儿童的头部或面部也属于不合理之举。

麦克莲表示,一般的准则是体罚必须限制于“短暂及微不足道性质的轻微惩治武力”。

最高法院也把家长及教师分开处理。

麦克莲写道,现行专家的意见及社会的看法是“不可以接受教师施行体罚”。

这是对刑法典第43条的新释法。自从1892年以来,有关的条文已经存在,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说明若在“合理的情况下”使用武力,则家长及教师将不可以因为体罚儿童而被判袭击他人的罪名成立。

麦克莲法官表示,适当的解释是教师可以使用有限度的武力来制止不守规矩的学生,其中的例子包括了把这些学生带离课室,或者是制止打架,但却不可以打学生。

三名持异见的法官则对这些新的准则抱有怀疑态度。

艾朴(LOUISE ARBOUR)法官列出了一些下级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判处被告无罪的个案,并且指出虽然以往曾经试图定下指引,但本国的法庭未能明确地表达有关条例的法律准则。

“着眼家庭”(FOCUS OF THE FAMILY)的马滕斯(MICHAEL MARTENS)形容今次的裁决是家长自主的一次胜利。他表示感到极大的鼓舞,因为最高法院裁定体罚明显不是虐待。

加拿大儿童权益联盟(THE CHILD WELFARE LEAGUE OF CANADA)主管杜汀(PETER DUDDING)则持有不同的看法,并预期法庭的指引将不能够保护儿童免受家长施行过份的体罚。

加拿大最高法院颁布合理体罚新指引的要点:

  • 家长“轻微”体罚年龄介于2至12岁的子女,可免刑事起诉。
  • 对两岁以下及青少年所施行的体罚不可以接受。
  • 施行体罚时只可以用掌,不可以用诸如尺或皮带等工具。
  • 不可以打面或头。
  • 处罚的目的必须是“教导”或“惩治”,不可以出于愤怒或失意。
  • 不可以有持久的身体损伤。
  • 处罚不可以属于“残酷”或“有辱人格”。
  • 学校内的体罚不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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