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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猫考生未被兰大录取,背后的真相是…

早上看到新闻,考研成绩第一却被南京大学拒绝的虐猫考生,最终也未被兰州大学录取。

这个消息并不意外,但有意思的是,徐某某未被录取的原因是——

面试成绩不合格。

徐某某复试笔试成绩75分,复试面试成绩为56.17分。而根据兰州大学的规定,复试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也就是说,徐某某直接在复试面试成绩关被拦住了,根本就没进入思政考核。

笔试成绩是死的,但面试却有着巨大的操作空间,以这个理由不予录取,巧妙地避免了对虐猫事件性质的评价,比南大高明多了。

南大拒绝徐某某的理由就容易遗人话柄,当记者问是否考量了虐猫事件,南大的回答是“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受到影响”,但其实谁都知道,徐某某专业课成绩排名第一,若无此事,不可能

要么不直接回应,要么就直接切断关系,两个学校对虐猫事件在不予录取中起到的作用,都有点暧昧。

也不能怪他们,毕竟我国没有《动物保护法》,对虐猫事件的性质,就只能诉诸道德判断。而一旦诉诸道德判断,就必然没有统一的标准,就必然引起争议。

就比如,我在上文中写到的,很多人认为,因为“虐猫”不被录取,学校的处理结果过重,不宜一棍子打死。社会应该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让这个年轻人有出路和希望。

而另外一些人(包括我)认为,改过自新的前提应该是,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错误付出过代价,并诚心悔过。现在大众只是呼吁不录取他为研究生,怎么就一棍子打死了?

但其实,只要有一部《动物保护法》,这些沸反盈天的口水战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一方面,《动物保护法》的缺失,让虐猫者能够长时间肆意妄为,成为他们的保护伞,即使像徐某某这样残忍的虐猫者,事后也只写了悔过书,轻松了事。

但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动物保护法》的缺失,虐待动物者,并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没有为自己的错误付出过相应的代价,那么人们只能在法律之外,寻求道德上对他们的惩罚。

而且一旦涉及到道德,因为没有相对固定的标准,犯错者就要负起无限道德责任,否则人们便不会认为他们真正付出了代价,人们也就很难“放过他们”。

正如上文有朋友留言所说:这类人如果不给予实质性的、影响到他切身利益的惩罚,那么他所谓的“悔过”根本不值一提,甚至会在达成目标后觉得自己非常聪明,“反正认错了,这些蠢货还不是原谅我了?我根本没损失”。

如果徐某某虐猫后,真正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一罪不二罚,法律惩罚过后,人们在道德层面的愤怒可能就不会有那么汹涌,最起码会有更多的的人站在他那一边替他辩护。就像对待刑满释放人员,即使很多人也不一定能完全接受,但在大致舆论层面,普遍道德还是愿意给他们一条出路的。

再不济,若真是受到了法律相应的惩罚,徐某某最起码有资格挺起胸膛说:“我已经付出过代价了,你们还想怎样?”

而现在,如此残忍地虐猫后,徐某某不过写了一纸不痛不痒的悔过书,很多人就想把它当作惩罚和代价,要求大众道德放过他,这在公众情感和普遍道德上说不过去。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是对作恶者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救赎,这才是真正的给犯错者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让犯错者有出路和希望。

法律没有给出虐待动物的具体界定和有限惩罚,你就很难去苛责大众对虐待者的无限道德谴责。

所以,我们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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