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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华人男子被控性侵犯:一个原因法官判不用审了

安省一名华人男子被控性侵犯罪名,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案件审理被推迟了共802天即26.35个月,扣除辩方拖延的总天数194天,其受审的时间仍超过了加拿大最高法院规定的18个月上限,因而被法庭宣判中止司法程序,该男子自动无罪了。

图源:huaban

法庭文件显示,王某于2022年2月20日被控性侵犯罪名,但他2023年底向法庭提交申请,称他的人权受到侵犯,因他没能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因此请求中止诉讼。

法官受理了该申请,指出《人权宪章》第 11(b)条规定,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审判。而且最高法院已在先前的案例中判明,安省法院完成审判的最长期限是18个月。”

这个延误的时间,是从本案相关的资料开始作为呈堂证供之日的2022年3月2日起计算,直到预计的2024年5月10日审判的最后一天,总共拖延了802天即26.35个月,明显超出了最高法院允许的期限。

法庭文件显示,从2022年4月8日的第一次上庭,控方就各种理由不断推迟司法程序,一直到2023年的2月1日才确定正式审判定在2024年5月8日至5月10日间举行。

而辩方律师也以各种理由多次申请延期,实际辩护延迟达到93天。

审判定案时,距离审判日期还有大约15个半月。辩护律师当时并未表示他们将提出11(b)申请,而是表示他将寻求指示并通知检方。

但是2023年9月18日,即审判日期确定七个月后,辩方律师通知检方,他们将提出11(b)宪章申请。

对于辩方的申请,主审法官首先要确定,被告是否有利用这条保护人权的条款,故意采用策略造成延误,或者是当法庭和控方都已经准备就绪了,辩方却找来借口百般拖延。

结论是辩方律师没有做任何努力任由审判时间被拖延,共拖延了101天。因此辩方拖延的总天数为93天加上101天共194天。

用总共被拖延的802天减去辩方故意拖延的194天,就是检控方造成的延误608天,相当于19.98个月,这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最长18个月期限。

尽管控方提出“疫情造成案件积压”的理由,但法官依然认为,控方采取不作为的态度,没有实施任何措施来加速确定审判日期,因此控方责无旁贷,确实侵犯了被告的人权,法官最后下令中止该案审判程序。

来源链接:
  • https://www.canlii.org/en/on/oncj/doc/2024/2024oncj177/2024oncj177.html?resultIndex=1&resultId=46bc89cc8ab7428f8285fa6068ecea7d&searchId=2024-07-22T11:39:25:461/51946234195141e590f76637ea9f3c89&searchUrlHash=AAAAAQAPODAyIGRheXMgLCB3YW5nAAAAAAE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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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放了一名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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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次证实在加拿大只有罪犯才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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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为了判川普,专门立法。过了追诉期也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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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性侵案80%都是老公性侵老婆,前男友性侵女友,父亲或爷爷20年前性侵女儿。。。本身就是扯淡的,没准还真得挽救了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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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叫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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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无错的话,为什么十八个月能结案26个月都无法完成?经办人就一点责任亦没有吗?就不需对该案受影响的人作出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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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哦呐嘿:就是因为控方程序出错,所以法官dismiss了case。至于补偿,因为只是charge,还没有定罪,所以大概谈不上补偿。如果被控人觉得受到了损失,应该可以提告控方,要求补偿,但那是另外一个cas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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