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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的再审:一只流浪猫与24万元赔偿

2024年7月14日,江苏南京的一只流浪猫。(人民视觉供图/图文无关。)

少有人能预见到,投喂流浪猫带来的法律风险。

“沪漂”多年的肖泽健就是这个“倒霉蛋”,因投喂的一只猫卷入一场赔偿达24万元的官司。原因在于,有顾客在他任教的羽毛球馆打球时,意外踩到猫,致伤残,随后将羽毛球馆和肖泽健一同告上法院。

2024年2月2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肖泽健为猫的饲养人,需负担赔偿24万元,场馆所属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无人提起上诉,但在一审判决生效逾一月后,一审法院罕见宣布提起再审,肖泽健的责任被减轻。

2024年7月24日,再审判决推翻了此前对饲养关系的认定,将涉案猫定位为流浪猫,并重新划分赔偿责任,判令由场馆所属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肖泽健承担20%。

“投喂虽彰显爱心,但并不是简单而随意的施舍。”再审判决书中,法官写道:“投喂人应当在为动物献爱心的同时,兼顾到公共安全和他人权益,避免自己的行为超越合理限度,进而对公众和他人造成不当影响。”

吊诡的是,就这起两度登上微博热搜的民事诉讼,舆论也出现戏剧性的反转:一审判决公开后,网友为投喂者忿忿不平;再审判决下达后,为球馆喊冤的论调又大量出现。

两极分化背后需要讨论的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投喂流浪猫并承担侵权责任的边界何在?

十级伤残

肖泽健任教的羽毛球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球场占地面积近一千平方米。

2023年4月20日晚上6点,球馆常客李某和同事们到球馆东侧4号场地打球。

大约一小时后,李某注意到,一只白色的猫蹿进场地。与此同时,在球馆另一侧的同事吴某正后退起跳、准备击球,不料踩到猫,倒地后腿肿。

随后,吴某被送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后经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鉴定:某右胫腓骨下端内踝、后踝骨折、断端明显移位;目前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 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意味着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一审判决书显示,事发两日后,羽毛球馆员工姚某某曾找到李某协商此事。

姚某某表示,自己曾提出“出于人道主义”以个人名义转款200元给吴某,但“没想到你同事这么狮子大开口”。

姚某某曾对李某说,要求赔医药费、手术费、康复费、一个月不能上班的工资太多了,“这只猫是球馆一个工作人员看着可怜,收养的流浪猫,不是球馆的,馆长要他自己负责,他没钱的”“这只猫它不太会跑到场地里面去的,它会蹲在场地后面”。

李某的回复是,猫确实跑场地里了,赔偿只能遵循吴某意见。

2023年4月23日晚上8点,吴某的妻子到上海闵行分局颛桥派出所报案。次日,民警陪吴某妻子去球馆调取监控,未果。经营球馆的上海沁清体育用品公司(下称“沁清公司”)后来表示,这是因为自2022年起,四周墙壁上的监控在顾客打球过程中陆续损坏,未再维修。

吴某的妻子曾和沁清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

随后,吴某将沁清公司告上法庭,一同作为被告的,还有事发不久后离职的肖泽健。吴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律师费、营养费等共计约35万元。

谁的猫?

羽毛球馆前员工肖泽健之所以并列为被告,原因在于吴某、球馆其他工作人员都认为他是涉案白猫的主人。

2023年11月3日,上海闵行区法院正式立案,随后开庭审理两次。

吴某提出,沁清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为收费场所,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肖泽健为沁清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他饲养。作为猫的饲养人,应该对吴某所受伤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一审中,肖泽健与涉案白猫之间是否构成饲养关系是庭审焦点。

作为球馆的专职教练,肖泽健没有独立的住处,平时就住在球馆里。和他同为球馆的一名专职教练在法庭上表示,2022年8月起,他注意到肖泽健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的流浪猫,并且会把猫粮放在球馆外侧的厕所边上。

肖泽健曾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还给猫取名为“土豆”。而根据闵行区法院查明事实,厕所的西边就是球馆的1到4号场地。

案发后,肖泽健曾出面和吴某一方协商。

庭审时,吴某提供了妻子的堂弟与他的电话录音。肖泽健说,“这个猫是我养的,球馆不理我这个事……”

肖泽健则在质证环节表示反对。他认为,录音未经公证,并且内容是出于调解过程中的妥协,无法说明自己就是猫的主人。

案件相关材料显示,12月1日下午,肖泽健在微信上对同事姚某某说,“你真的把我害死啦,让我去说这个猫是我养的,现在录音也有,我真的拿命去赔。”

姚某某回道:“他要那么多钱,我本来想着是装可怜,那就说这个球馆工作人员看它可怜收养的流浪猫 。”

2024年2月2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肖泽健在通话中承认自己养猫,而吴某受伤系因打羽毛球时踩到猫所致。所以,支持原告要求肖泽健承担侵权责任。

而沁清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闵行区法院判处肖泽健赔偿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沁清公司则需要对肖泽健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沁清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他追偿。

判决书送达后,沁清公司和肖泽健均未在15日内提起上诉。

沁清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博表示,当时一审代理律师事务繁忙,自己也没有精力继续诉讼。

后来在再审期间任肖泽健代理律师的刘琨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肖泽健本身对原审判决并不满意,但由于经济困难,一方面对支付上诉费用有所顾虑,同时,由于他已回到广东老家,错过了上诉时间。

上海闵行区法院。(网络资料图)

异议

过了上诉期还未上诉,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

没料到的是,该案的裁判书公开不久后,引发公众关注。2024年3月19日,澎湃新闻发布相关报道,“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词条当日登上微博热搜第二位。

有网友提出,投喂流浪动物本是爱心行为,但是当流浪动物造成损害时,投喂者是否要像肖泽健一样承担数额不小的赔偿?“我在景区喂了和平鸽,回头它把人啄伤了我也要担责吗?”

亦有不少法律专业人士对该案法律适用表示异议。

“投喂应与喂养、饲养相区分,民法典有关动物侵权的条文均将责任主体限制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投喂者不是责任主体。”一位要求匿名的民法学者表示,投喂本质上是出于爱心而实施的行为,既未有承担管理动物的主观意识,也未实际控制动物的自由活动,故而投喂并非饲养关系,因此不具有设立或依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受民法典调整。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勇也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通常是动物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吴某是在运动中踩到了流浪猫造成损害,“危险源在于运动本身,而不在于猫,这和民法典认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所区别,而有人因流浪猫进入场馆受到人身损害,说明球馆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随着舆论发酵,山西律师刘琨也留意到该案。2024年3月20日,他开始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发表视频评论。刘琨认为,本案中的猫并非主动伤人,让球馆承担主要责任才能形成更好的示范效应,使全国球馆加强管理。这条视频获得逾十万点赞。

在刘琨发布视频的第二天,肖泽健母亲通过私信联系上他,双方很快达成合意,刘琨决定为肖泽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刘琨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刚准备好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材料,上海闵行区法院就发布了再审公告。

3月27日,上海闵行区法院发布有关本案的情况通报: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刘琨表示,绝大多数案子都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尽管民诉法对于本级法院再审有所规定,“但实践中,走‘院长提请审委会启动再审’流程纠错的案子特别少。”

有研究者统计过近三年河北省法院公开的民事判决,其发现依职权再审的案件占比较低。例如,2020 年579,755起民事案件中,再审案件为11,573起,依职权再审的案件仅有 3 起;2022年共有53,017起民事案件,再审案件为485起,依职权再审的案件为42 起。

上海闵行区法院宣布再审两日后,肖泽健通过刘琨的社交媒体账号发声。他说,“我只是出于好心,觉得它们(流浪猫)很可怜,才偶尔去喂的。因为这个让我承担全部的24万赔偿款,我觉得根本不公平。”

投喂与饲养的边界

4个月后,7月24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推翻一审对肖泽健与猫饲养关系的认定。

再审期间,闵行区法院认为,此案的主要争议有3处:吴某是否因涉案猫受伤?肖泽健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针对争议一,闵行区法院认为,事发后吴某去医院就诊,其家属要求警察陪同到沁清公司查监控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证人证言与吴某陈述较为一致,可以互相印证。根据民事诉讼责任的相关标准,法院认定吴某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肖泽健投喂的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

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肖泽健与涉案猫之间是否为饲养关系——猫是他散养在场馆,抑或只是喂养流浪猫?

在再审庭审中,沁清公司一位杨姓员工出庭作证。他表示,案发第二天,4月21日晚11点半,自己接到了肖泽健的电话,对方说想把猫寄养到他的家里,随后把一只白色的猫带了过来,但它与杨姓员工家中的“原住民”不合,肖泽健又把猫带走。

再审期间,闵行区法院曾到一家宠物店调查取证。

据宠物店店长陈述,2023年4月、5月,肖泽健把一只英短银渐层猫送到店里找领养,还带了猫砂猫粮。此后,他多次询问猫的情况并表示想要赎回猫,老板表示猫被领养后,肖泽健提出希望添加新主人微信,以便在朋友圈看到这只猫。

尽管案发后,肖泽健对猫有所处置,但他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闵行区法院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基于主观意思对动物进行关心照料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

闵行区法院认为,肖泽健对猫固定投喂、购置猫粮,给猫取名“土豆”还带猫洗澡,在事发后把猫安置在宠物店,多次了解甚至想要赎回,显示出他对猫进行了长期关心照料。但是,他在球馆厕所门口附近投喂猫,为开放性公共空间,肖泽健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不构成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

不过,再审判决认定肖泽健需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沁清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肖泽健作为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闵行区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对于吴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由沁清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由肖泽健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余元。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巍认为,具体在个案中,应依据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管控程度、投喂人对流浪动物享有利益的大小等因素,判断投喂人责任的有无及大小。

在他看来,法院再审认定肖泽健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球馆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基本上是恰当的。因为在工作场所喂养猫并非是出于职务行为,而运动场馆中,不受控的动物会增加不必要的风险,投喂者为事件发生提供了部分原因力,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年8月6日,丘博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不服再审判决。他并不认可“饲养关系不成立”这一说法,“早在2022年底,公司多次告诉他(肖泽健)不要在球馆养猫,最后他把猫养在球馆外的园区里”。邱博的代理律师孙剑彬说,他们已经提交上诉材料。

刘琨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法院认定猫是危险源,肖是危险源的引入者,这在民法典中没有依据。”但他表示,出于对吴某的同情,肖泽健可以接受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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