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词“远洋捕捞式办案”火了 竭泽而渔 不如远洋捕捞…
三票先生:
“远洋捕捞”名词新解:贫困地区财政没钱了,当地有钱的也被敲诈没了,就动用当地的公检法盯住富裕地区的有钱的企业和个人,制造不法经济往来,然后去富裕地区执法,抓人敲诈钱财。
这叫远洋捕捞。外地是远洋,捕的是富人,捞的是钱财。墙内就这样的政治法律环境,还怎么让人去投资,越是没有投资就越穷,越穷就越穷凶极恶无法无天乱来,越乱就越没有投资,只有灭共才能终结这样的恶性循环,才有安全和未来。
网友热评:
学汉语了,新词:远洋捕捞
跨省抓捕。
我学到一个新词:远洋捕捞。比如,河北平泉发现老海豹违法违规,派人到上海逮住老海豹,罚款。这就叫远洋捕捞。
近海捕捞,把本地有钱人都抓完了,竭泽而渔,不如远洋捕捞。
前七个月,财政盈余的只有上海了,也跌破了千亿,那没办法,都去上海捕捞吧
四川勇夺第一名,-4000亿。5个上海都不够贴
河南-3700亿
湖南-3100
河北-3000
江苏-1500
浙江-945
广东-2129
2020年还是八骏图,八个盈余大省。
这么看,不发展远洋捕捞不行啊。有些地方已经没啥可捕捞的了。
如果海豹潜逃到缅甸呢,星际捕捞么?或者那就是保护我国渔业资源了?
不用到外地去抓人,地方公安系统就可以把外地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拿钱来解封。快捷方便。
丹东监委刚刚远洋捕捞了非洲手机王传音的CFO。
9月6日晚间,传音控股发布公告称,其财务负责人肖永辉被丹东市振安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及立案调查。
没办法。中央不给钱,地方就得补财政窟窿,要不然发不出工资公务员吃西北风。
只有上海居民存款是增加的,你说不捞你捞谁?都是各地富豪转移到了上海,并不是去抓上海本地人
新闻链接>>
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上百亿资产或不翼而飞,多位浙商、专家发声:莫寒了企业家的心
一桩原以为与己无关的旧案,可能导致这家知名浙企数百亿资产不翼而飞。
近日,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因一桩旧案,可能导致数百亿损失的消息引起不少市场传言。
9月2日,《浙商》记者来到位于杭州西溪路上的新湖集团总部。新湖集团相关负责人对《浙商》记者坦言,这一旧案可追溯至14年前。新湖集团旗下的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易隆鑫”)和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矿”)被卷入其中。
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案件确有可能导致新湖集团的数百亿资产不翼而飞,将被“返还给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这一判决对于斥资合法收购新疆宜矿股权并持续投入巨资苦心经营14年的善意第三方新湖集团是‘飞来横祸’。”新湖集团相关负责人这样说。
数百亿元煤矿企业可能易主
故事的开端要追溯至14年前。2010年6月,新湖集团经过与华易隆鑫时任股东马某等人多轮沟通谈判,斥资购买了华易隆鑫七个自然人股东持有的100%的股权,从而实际购买并控制了华易隆鑫持有的新疆宜矿50%的股权。自此,原股东全体退出华易隆鑫公司及新疆宜矿的经营,由新湖集团经营至今。新疆宜矿是华易隆鑫与湖北宜化下属公司的合资企业。
新湖集团方面称,经过14年的治理,新湖集团将新疆宜矿扭亏为盈——“从一个负债1000 多万元、尚未取得采矿权证的亏损企业,建设、发展成年开采指标4000万吨、资产上百亿、经营状况优良的特大型绿色煤矿企业。”
“新疆宜矿自2010年10月以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由新湖集团派出。新湖集团进入经营管理后的2010年11月,新疆宜矿才取得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发的150万吨/年采矿权证。到2019年,产能已经增加到2000万吨/年,均由新湖集团为主负责完成核增办理工作。”
2010年6月收购发生时,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疆宜化矿业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新疆宜化矿业公司亏损1936万元,股东权益仅为1634万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新疆宜化矿业公司亏损5306万元,股东权益仅为4693万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疆宜化矿业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7.37亿元,股东权益为73.71亿元。“新疆宜化矿业公司的股权价值已有天壤之别。”
而现在,新疆宜矿这一标的有可能易主,其纠纷事件起因源自华易隆鑫前股东之一胡某(与新湖集团无任何关联)的行贿案件。2018年2月,湖北黄石市监察委根据上级指定对胡耀尹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相关法律文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鄂96刑终290号】中显示, 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原华易隆鑫公司股东之一胡某先后5次向原湖北宜化董事长蒋某转款2555余万元。
六年旧案,引发争议
这一行贿案件缘何波及新湖集团?
2018年2月,湖北黄石市监察委根据上级指定对胡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没有对华易隆鑫单位犯罪立案调查,直接因胡涉嫌行贿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也未对华易隆鑫进行立案调查。到了2019年3月,天门市检察院将华易隆鑫以单位行贿罪直接向天门市法院提起公诉。由此,这起案件完成了从胡某自然人行贿到华易隆鑫单位行贿的转变。
2022年10月,天门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判决华易隆鑫“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单位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行贿违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返还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华易隆鑫不服原一审判决上诉后,汉江中院因二审期间发现胡某漏罪需并案审理,将刑案裁定发回重审。2023年8月,天门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涉华易隆鑫的判项与原一审判决相同。
2024年4月,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称“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华易隆鑫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决对华易隆鑫公司行贿违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矿业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合法有据”。2024年6月11日,华易隆鑫签收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生效。同日,天门法院对刑事判决执行立案。
新湖集团方面认为,天门法院和汉江中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罔顾事实,不公不法”的情况:“一是胡某行贿完全是个人行贿,为什么会转变成为单位行贿?二是案件是由华易隆鑫原有的7个老股东中一人所犯,为何追究至已与其毫无瓜葛的新疆宜矿股权?三是今昔股权价值完全不同,即使追缴,也应追缴前股东等人违法所得的款项。”
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若寒对此表示,这一判决有三大不可思议之处:首先,胡某行贿行为符合自然人行贿的行为特征,华易隆鑫却被判决为单位行贿罪,其目的是为掠夺企业财富。其次,天门法院在判决中故意混淆老股东与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新股东的关系,追缴善意第三方取得的合法财产,践踏了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秩序。再者,判决不追缴行贿人(原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却将新股东合法取得并经营14年的现有股权作为追缴标的,有违法理。
遭遇“远洋捕捞”式办案?
近年来,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我国频频发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会上再次重申“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相关法律反复明确规定不得追缴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产。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健合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对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以及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及其孳息,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合法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善意案外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取得相应权利的,不得追缴或者没收。对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获取的财产形成的投资权益,应当对该投资权益依法进行处置,不得直接追缴投入的财产。”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以新湖集团受到湖北省汉江中院判决追缴上百亿元的股权及孽息为例,认为该事件是地方司法机关“远洋捕捞”式办案的典型案例。“远洋捕捞”式办案,指的是有逐利之嫌的跨区域执法。有法律界专家指出,其根源在于地方财政困境催生了“趋利性执法”,由于罚没收入归于地方财政,这就对地方司法机关进行“远洋捕捞式”办案产生了诱导。
浙商发声:别让企业家寒了心
“尊重事实,尊重法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多位知名浙商表示,此类案件让他们颇为担忧,同时认为,不公正判决将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一位知名浙商忧心忡忡:“新湖集团派驻经营后的13年来,新疆宜矿股权价值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股东权益从4693万元增至73.71亿元,新湖集团的经营管理层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家精神是股权增值的催化剂,这种贡献是不容抹杀的。作为民营企业家,我更关注的是,在新疆宜矿的经营过程中,新湖管理团队的艰辛付出,起到了决定关键作用,如果因此被一笔抹杀,不仅严重挫伤新湖集团的信心,也是当地营商环境的巨大伤疤,还会形成极为恶劣的示范效应。”
这位浙商还表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是党中央一贯坚持的经济发展方针,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此再次重申,“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关心此案的很多浙江企业家朋友,纷纷用“地方财政困境催生了趋利性执法”来描述本案,如果确是如此,这是赤裸裸地违背三中全会精神。当前中国经济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克难关,更加需要尊重产权,尊重契约,尊重企业家精神,要让企业家付出有回报,千万莫寒了企业家的心。
另外一位熟悉新湖集团的知名浙商曾看到关于此案的两份专家法律意见书。对于二审判决结果他表示意外,甚至质疑这一判决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一案件本身并不复杂,现在的结果让我失望。要知道,公平正义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你出100条、500条政策,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就都化为泡影。浙商是最早走出去的商人群体,多数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孩子’,现在是率先抓‘好孩子’的‘小辫子’,今后是不是只能在‘家里’做生意了?广大浙商、相关媒体等应该呼吁维护浙商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让个例变成社会现象,这会让企业家人人自危。”
典型开路,对此案要一盯到底
采访中,不少专业人士表示,新湖集团所遇事件,是近年来浙江民营企业在外投资所面临的“典型性”事件,对于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具有标杆性意义,对未来企业“走出去”影响深远。
浙商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郑明治表示,“如果情况属实,会让人寒心。这个官司要打到底。应该用典型开路,一盯到底。我们要为浙商鼓与呼,浙江民营企业要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要呼吁有关方面尊重事实,厘清前因后果,切实落实中央有关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处理,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
浙商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秦诗立也持相似观点,“首先,涉嫌行贿的胡某在所涉企业中担任的职务和所占股权要进一步厘清,公司的原始股权结构也要清楚。其次,也要进一步分析,即便是单位行贿,但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个案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需界定,而不能是无限责任。”
在浙江省政府咨询委员会特邀委员、浙商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刘亭看来,案件涉及到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问题,在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当下,具有特殊的针对性。“市场竞争要体现公平,有关部门不能轻易动用司法手段牟取利益。”
刘亭建议,此类事件要解决地方部门“有恃无恐”的问题。因此,浙江的政法和有关部门都应该有所行动,进一步协同湖北省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以避免浙江企业在外地投资遭遇不公平的对待。此外,也可以多咨询法律专家和案件主理律师,从法理层面进一步厘清案件涉及到的三个关键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和发展“地瓜经济”是近年来浙江省提出的重要改革和开放工程。刘亭指出,营商环境的优化不光只限于浙江境内,浙江是全国对外投资第一省,如果对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正当对外投资不给予强有力的保护,那浙江的民营企业家将很难“走出去”。
不复杂的案情,何以走至今?
在法理层面,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不少国内知名的法律专家都给出了明确的意见。
2019年7月13日,在华易隆鑫被判决为单位行贿罪后,华易隆鑫委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及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邀请了五位刑事法专家,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包括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兴良,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等。其中,高铭暄是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全程参与新中国刑法制定,也被公认为新中国刑法立法的主要参与者与贡献者。
本次论证会,形成如下专家法律意见:
一、本案起诉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股权转让后的华易隆鑫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股权转让后的华易隆鑫不应该承担刑事罚金责任;
2、华易隆鑫老股东在股权转让时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如果涉及刑事责任亦应由老股东承担;
3、股权转让后的华易隆鑫不存在应被追缴的不正当利益。
2023年10月24日,新湖集团再次通过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委托,邀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何荣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童德华,就华易隆鑫单位行贿案进行法律咨询论证。这次论证,三位专家得出意见:认定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缺乏基础事实及依据;本案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更符合刑法规定;对华易隆鑫的案涉股权及其孳息依法不应追缴。
不过,即使持有这两份专家法律意见书,新湖集团依然迎来了意料不及的结果。
截至发稿时,《浙商》记者致电天门市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长办公室,未有回音。《浙商》杂志将持续关注。
来源: 浙商杂志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