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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被中国驱逐出境回加拿大还会再判刑吗?安省华人检察官回答

华人在加拿大出任检控官的人可能凤毛麟角,很多人对此好奇。最近一位安省华人检控官利用假期期间在网络上专门开贴回答网友的问题,吸引了很多人,回答了网友近百个问题,其中就包括如果吴亦凡被中国驱逐出境回加拿大还会再判刑吗?

图源:CTV

小红书网友@皮皮发帖说:安省Provincial offences检察官你问我答!

@皮皮先介绍了自己的背景:今年Queen’s法学院JD毕业,现在Sudbury Crown Attorney’s Office 刑事部门articling。负责全部Sudbury和周边城镇,原住民保留地的provincial offences, part III案子的检控。案子主要包括较严重的交通违法,比如特技驾驶,疏忽驾驶(致伤致死),动物福利(虐待动物),犬主人责任违法,酒类叶子违法等。另外也做一些刑事案件的research。

放假无聊,所以ask me anything! 当然,不会提供任何个人法律建议。

针对网友提问的吴亦凡被中国驱逐出境回加拿大还会再判刑吗?

图源:搜狐

作者回复说:这个我估计加拿大不会公诉。我不记得吴案的受害人是否是未成年了,也不记得是性侵还是嫖娼。总之如果涉及未成年,那么是有可能会起诉。然而因为时间久远中国执法机关也不太可能会传递证据给加拿大,证人也很难去加拿大作证。考虑到吴已经服刑,加拿大检方考虑各种因素不太可能会提起公诉。当然以上是我个人分析,显然不代表任何组织和其他个人的意见。 

有网友问:什么情况下检察官可以撤诉/不起诉?
作者回复说:简单说,只要检察官觉得继续检控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案子证据不足以定罪,都可以撤诉。当然这个自由裁量权很高,考虑因素也很多。

有网友问:为什么近几年偷车这么猖獗? 甚至很多是累犯,检方在打击过程中有什么阻力?
作者回复说:我这个菜鸟回答不了这么高级的问题啦。我觉得警察如果能破案,我不觉得检方有什么阻力。要说有什么影响,就是公众关注度高的案子,检方更是会派王牌,努力把案子做实。

有网友问:有的poa的crown是不是paralegal背景?
作者回复说:各个地区办公室不一样。理论上POA是不需要bar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办公室由articling student负责全部的part III POA cases。有的地方由全职Crown负责的话,会由municipality自己的或者外包的律师或者paralegal来做prosecution。

有网友问:小超速罚单申诉会有机会吗?
作者回复说:每个地区做法不同,可以试试联系检察官,可能可以early resolution。

有网友问:请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开庭前的mediation阶段,如果达成协议还可以撤诉吗?

作者回复说:抱歉民事不太熟悉。


有网友问:请问assault/sexual assault的case去superior court的多吗?一般是为什么转到superior呀?
作者回复说:如果Crown elect indictable就会去SCJ。只有SCJ能hear indictable。原因不好说,因为Crown选择以indictable起诉的原因有时候不只是因为犯罪的严重程度。我对这些案子还没什么经验,说的可能不对。

有网友问:请问unsafe drive move是什么罪名啊
作者回复说:Unsafe Move Lane or Shoulder这个吗?就是一个交通违规,可以网上查查就好。

来源链接:
  • 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766d74800000000140214f6?app_platform=android&ignoreEngage=true&app_version=8.64.3&share_from_user_hidden=true&xsec_source=app_share&type=normal&xsec_token=CBZUWIq9p2vOV-q4GMyaKstO89frLorqN_8DPROng6c4k=&author_share=1&xhsshare=WeixinSession&shareRedId=ODk5MjlKOU82NzUyOTgwNjdJOTg8SUdO&apptime=1735329931&share_id=f989dbb7aa7d4604bde89ead53918ff9&exSource=&wechatWid=e1919d5cbf1480009ac9fe06c4d0cb12&wechatOrigin=menu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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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渣到哪里都是渣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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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一句话,加拿大要保护一切罪犯的权利,受害人已经受害了,翻篇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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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拉丁语:non bis in idem;ne bis in idem),又称保全一罪不二罚(英语: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禁止二重起诉、禁止一罪两审,属于一种诉讼法上的概念,论述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项罪名而再次面对承担罪责的风险。该原则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印度),视为宪法权利,属于人民基本权的一种。 在多数国家中,一事不再理为诉讼上的抗辩手法之一,且此种抗辩为一种初步事项(preliminary matter),不论该抗辩是否属实皆须优先审理,被告若抗辩“曾就同一罪行获裁定无罪(autrefois acquit)”或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autrefois convict)”,亦即被告曾经就同一犯罪事实被宣告无罪或有罪。不论该抗辩是否属实皆须优先审理。若查证属实,则后续的审判程序将会停止进行。另外,此种程序不仅仅被用在刑事诉讼之中,在许多国家中,基于保护被告之权益,避免代表国家权力的监察机构滥用公共资源优势控诉调查被告,同时基于法院的公益考量,本原则也被用于民事诉讼上,以避免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并使被告必须要支出多于且无必要的诉讼成本。 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亦有所规定,其中的第14条第7项便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此即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条文。不过奥地利、丹麦、芬兰、冰岛、荷兰、挪威、韩国、瑞典、美国对于本款则表示保留或声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则至今仍未批准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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