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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老妈妈 上诉才过卡

每每看到新移民成功地让自己的父母移居加拿大来共同生活,我们便好生羡慕。可我们知道么,有时候真是好事多磨。

一位妈妈受其居于加拿大的女儿的担保,于200011月在中国向加拿大政府提出了移民申请。好不容易熬过了漫长的等待期,终于轮到移民官于2004年着手审理这份申请的时候,移民官却说“不”。为什么呢?

原来,这位妈妈在移民申请中申明自己早已与丈夫分居,将只身一人前往加拿大与女儿团聚并定居。于是,移民官便开始索要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天哪,尽管这位妈妈搜肠刮肚地提供了她能提供的一切材料,移民官都坚持认为所称的分居不是“合法分居”。

我们可能想不通,认为这个移民官真是多管闲事,难道你移民官非要逼迫人家夫妻一块儿来加拿大不成?

其实,移民官也不是胡来的,他有他的依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的第38 条和第42条共同规定了移民申请审批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都必须通过身体健康检查,无论其家庭成员是否同申请人一道移居加拿大。如果检查结果表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状况会给加拿大的医疗和社会服务系统带来“较大负荷”,则移民官有权对移民申请亮“红灯”,即,申请人不可入境。然而,这一原则有一个适用上的例外,即,如果移民申请人是加拿大公民或居民的配偶或未独立的子女,则这一原则被排除适用。

移民官思考的逻辑是,若这位妈妈受其女儿担保而申请移居加拿大获得批准,则这位妈妈可以在登陆加拿大后接着担保其丈夫申请移居加拿大,而一旦其丈夫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属于“较大负荷”的情形,则任何以此为理由拒绝其丈夫移民申请的决定都将是于法无据。移民官担心这位妈妈所描述的“夫妻分居”情形并不能足以阻止其日后再反过来担保其丈夫。

一直盼望母亲早日来加拿大团聚定居的女儿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移民官的否定性决定。既然法律规定子女享有权利担保父母移居加拿大,而母亲与父亲分居多年又是事实,怎么就会因为夫妻分居而不能移民加拿大呢?这位女儿决定行使上诉权,到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事务仲裁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讨个说法。

审理本上诉案件的仲裁小组(Panel)在20081月作出的决定中着重分析了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的第23 条。该条规定的主旨是,如果移民申请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经解体,则配偶的不可入境状况(如健康原因)并不导致申请人不可入境。

仲裁小组认为,条例的第23条所指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经解体”应该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分居协议业经法院认准,二是夫妻双方私下已经达成分居协议,三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夫妻早已离居。如果申请人既没有经法院认准的分居协议,又没有双方私下达成的分居协议,那么,一味地苛求当事人提供材料证明分居是“合法分居”,则显属过分,与第23条的立法本意不符。即便在加拿大,配偶双方的事实上的离居或私下达成的分居协议,都与获得法院认准的分居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果。通观本案事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夫妻婚姻关系已经解体,因此,申请人的可入境性已经不受其分居丈夫是否符合入境条件的影响。

退一步说,既使不严格地考虑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解体,那个亮“红灯”的移民官也没有必要担心申请人的分居丈夫会在日后规避移民法律,通过妻子担保丈夫的途径而免于身体健康检查。仲裁小组指出,《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117条第9款明确规定,身居加拿大的担保人在他本人申请移居加拿大的当时,如果其某个家庭成员既没有经过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又没有随同该担保人一起移居加拿大,则这个家庭成员就不属于可被该担保人担保的家庭成员。依本案来看,申请人即使日后产生担保其分居丈夫移居加拿大的想法,也因上述第117条之规定而无法实现。当然,本案移民申请人的女儿(即本案上诉人)仍然有权利担保其父亲移居加拿大,但这并不使其父亲免于移民法对移民申请人的体检要求。

终于,历经七、八年之久的移民申请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一个在移民官那里费尽周折的移民申请,到了仲裁小组面前就变得理清道明。看来,移民之路非坦途,该上诉时得上诉。

(作者联系电话:416-256-0018 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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