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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记者中国境内采访不再需要“三陪”

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17日晚举行中外记者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做出说明并回答提问。该条例在17日由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当天起施行。

刘建超称,外国媒体对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报道规定在“新条例”中得以延续,两者主要原则和精神一脉相承,而和1990年公布的“旧条例”相比有了重大变化: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并陪同;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等。

“旧条例”对于不同采访对象的申请都有详细规定:采访主要领导人,要向外交部新闻司申请,并经同意;采访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要向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在开放和非开放地区采访需分别得到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允许……而在“新规”中,相关描述只有一句话:“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这意味采访企业、个人等非政府部门,则无需向政府申请。

“旧条例”要求外媒要聘用中国公民,需外交部新闻司同意,而“新规”也大大放松了这一要求,只要求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即可,但这些“外事服务单位”是由政府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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