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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弩加燃烧弹:外籍钉子户誓死保卫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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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把所有土地都没收了”这是叫公有,土地是属于人民的,没收后本该是平均分配的,只可以没平均的起来,现在也不知道如何办才好了,土地是个概念而已,在土地上的房子,现在不少本来属于国家的,都被以异常低的价格卖给了个人。 现在西方国家房屋和房屋院子的土地是私有的, 即使房子拆了, 这块土地也是房主的. 房主不想卖, 政府架上大炮威胁也没用(实际上政府不会这么干,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打到法院上政府必输). 相比较中国政府就聪明多了, 共产党一统治中国就宣布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 不花一分钱就把所有土地都占上了. 你花钱买的房子是你的财产, 允许你把这个房子放在租用的政府的土地上70年(打在房价里了). 要说中国政府也是犯傻, 既然己经流氓一次把所有土地都没收了, 还搞什么拆迁补偿和强拆强扒的? 干脆依"法"办事, 以土地主人的身份给租用土地的房主们发一个停止租约的通知, 按70年租约的剩余年份补偿几千到几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限期30天搬走土地上的私有财产; 对过期不搬者,政府做为土地主人搬迁房子到垃圾场的费用从给房主的土地违约金中扣除(基本上就扣光了, 还增加GDP). 只要没人说中国政府几十年前不讲道理的把所有土地占为它的私有财产, 房主们即使亏了几十万, 官司打到天边也赢不了, "房主们的私有财产要保护, 中国政府的私有财产也要保护呀". 小样, 还敢扔什么燃烧弹? 烧到中国政府的私有财产(土地上), 小心告你恶意破坏别人财产! 看来中国政府还要多聘点法律顾问, 争取依法办事, 建议把信访办改成法律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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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西方国家房屋和房屋院子的土地是私有的, 即使房子拆了, 这块土地也是房主的. 房主不想卖, 政府架上大炮威胁也没用(实际上政府不会这么干,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打到法院上政府必输). 相比较中国政府就聪明多了, 共产党一统治中国就宣布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 不花一分钱就把所有土地都占上了. 你花钱买的房子是你的财产, 允许你把这个房子放在租用的政府的土地上70年(打在房价里了). 要说中国政府也是犯傻, 既然己经流氓一次把所有土地都没收了, 还搞什么拆迁补偿和强拆强扒的? 干脆依"法"办事, 以土地主人的身份给租用土地的房主们发一个停止租约的通知, 按70年租约的剩余年份补偿几千到几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限期30天搬走土地上的私有财产; 对过期不搬者,政府做为土地主人搬迁房子到垃圾场的费用从给房主的土地违约金中扣除(基本上就扣光了, 还增加GDP). 只要没人说中国政府几十年前不讲道理的把所有土地占为它的私有财产, 房主们即使亏了几十万, 官司打到天边也赢不了, "房主们的私有财产要保护, 中国政府的私有财产也要保护呀". 小样, 还敢扔什么燃烧弹? 烧到中国政府的私有财产(土地上), 小心告你恶意破坏别人财产! 看来中国政府还要多聘点法律顾问, 争取依法办事, 建议把信访办改成法律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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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可笑的言论的确是有条件的 解决法律问题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去完成。(如此说来,以前国民党时期,法律保护资本家剥削工人,然后共产党起来打天下,就是“不合法”,应该用静坐等合法手段去反抗国民党统治下的法律?) 另外很喜欢这句话: :“你说一句法院腐败,然后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玩燃烧弹,这就是你对法律的态度?”怎么听上去象国民党对共产党的论调。 你说一句法院腐败,然后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玩燃烧弹,这就是你对法律的态度? 别说法院,就连法律本身都不一定合理公正(比如人头税),解决法律问题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去完成。你可以用合法手段去抗争不公待遇,但直接去对抗法律即使合情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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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仁兄说的头头是道,举个例子来大家看看,请举接近的。北美这样的事情绝对大不到拿枪拿炮的,以前有过,就是抢土族,但也不是加拿大,这样的小事情都法院解决了,轮不到拿枪维持次序。 你是说加拿大吗??加拿大有几个人,加拿大有多大的地方,他需要新的土地,他需要拆吗??你用大脑想过中国的实际国情吗?你就拿一大片土地几个人,和国内比??有必要吗,,你让加拿大政府到中国管拆迁去,加拿大政府直接动用军队了,不说加拿大,说美国,美国政府扯房,直接是拿枪的,不用打的,你要是惹恼了,用枪把踹你~看看几次美国发生的公共事件,不都是拿着枪对着那里的老百姓,在维护秩序吗??这就是你说的民主??我替你开点眼界了吗??多看看这的负面新闻,不 要老是两只眼睛订着国内的负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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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嘴臭! 你“横竖”两个都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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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开开眼, 在西方国家, 如果一批百姓都不搬的话, 政府只能取消这个工程, 或等筹到百姓接受的钱后让他们搬走, 政府的行政能力从来没体现在扒民房上.中国百姓是被政府欺负惯了. 你是说加拿大吗??加拿大有几个人,加拿大有多大的地方,他需要新的土地,他需要拆吗??你用大脑想过中国的实际国情吗?你就拿一大片土地几个人,和国内比??有必要吗,,你让加拿大政府到中国管拆迁去,加拿大政府直接动用军队了,不说加拿大,说美国,美国政府扯房,直接是拿枪的,不用打的,你要是惹恼了,用枪把踹你~看看几次美国发生的公共事件,不都是拿着枪对着那里的老百姓,在维护秩序吗??这就是你说的民主??我替你开点眼界了吗??多看看这的负面新闻,不 要老是两只眼睛订着国内的负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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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屁! 你嘴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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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叹息、悲哀和同情,还有无奈的理解! 对整个事件表示叹息(失望),对中国的法制现状和百姓的处境表示悲哀,对当事人表示同情!还有对政府行为无奈的理解! 要说的是:中国的法制环境,人们的行为方式,政府的行政功能,都与西方有很大的区别!这就是为什么这种事在加拿大不可能发生!在中国却没有办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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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和法官决斗就代表法律失去了尊严? 可笑的逻辑。 他要求和法官决斗,并不表示他有理或者法官有错,只能表明他输红了眼。 你说的有道理,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打不赢官司的人在网上上贴要找法官决斗只会成为大众的笑料,报纸只会当作娱乐笑料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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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北京有至少几百万的资产,他的政治能量能把一个市的纪委书记关进监狱。在这件原本是法律范畴的事他却不能通过法律解决。是哪里出问题? 说明对手比他能量大,或者说他本来就是理亏,打官司他不可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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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和法官决斗就代表法律失去了尊严? 可笑的逻辑。 他要求和法官决斗,并不表示他有理或者法官有错,只能表明他输红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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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北京有至少几百万的资产,他的政治能量能把一个市的纪委书记关进监狱。在这件原本是法律范畴的事他却不能通过法律解决。是哪里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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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在强国论坛上看到关于彭北京的这样的原创首发: “彭北京现象”羞辱了谁?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55岁的郴州老人彭北京,冲冠一怒,下战书,欲以五旬孱弱之躯,与两名青壮年法官决斗,在网络引起强烈反响。如今,彭北京拟定的决斗时间(12月中旬)时限已过,这场决斗遂化为泡影,但却留给了我们沉重的思考。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一、丛林法则是弱肉强食,法律与之相反,是保护弱者的,而现在,弱者却宁愿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用“最原始的丛林法则去解决问题”,这说明了什么呢?难道在一些地方,法律比丛林法则还可怖?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二、彭北京不是个等闲人物,他曾经作为民间举报人搬倒了恶官曾锦春,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他谈不上绝对的弱者,相反是个很有资财的人物,他都被熊到了这份儿上,那普通老百姓呢?在郴州,有他这想法,没发出他这声音的,还有多少?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三、彭北京不会不知道,法官再傻再冲动,也不会与他决斗的。那么他在网络发表这个决斗书是为什么?仅只是为了羞辱他们一下吗?不,当然是为了引起舆论关注。可这在羞辱了有关人的同时,是不是也羞辱了法律?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四、我们的法律怎么了?是法律自身有问题,还是执行者即法官有问题?如果是法律有问题,我们该从哪方面完善?如果是执行者有问题,那是不是说明在一些地方,法律还在权力的控制之下?一个社会,真要是到了人们连法律都不信的时候,违法犯罪行为还怎么控制?社会还怎么能够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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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争论法律,却不知道如何法律能保持公正。说弱势群体,实际上这些人都已经十个或百个里面一个的人上人了,那9个或99个更大多数人不知道更弱到那里。 法律是什么?刚看到一则国内的新闻“老汉向法院院长下决斗书 市委书记称必有冤屈”。这有冤屈的老汉和这里的钉子户都已不是在社会层面上的弱势群体。说同情,是从人的共同角度,是可推理出这样的事自己哪天可能也会遇到。 当那位郴州市委书记批示说:“这篇文章发人深省,我本人不敢妄断此文非彭北京所撰,但可以肯定彭北京有冤屈。请李晓龙、郑建华心平气和、设身处地地阅读此文,并以对历史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复核,并请上级法院复审”,他是希望李晓龙、郑建华什么? 你显然就是不知道法律该如何保证公正的人中的一个。 市委书记的批示? 典型的法盲才会觉得法官应该照市委书记的批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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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争论法律,却不知道如何法律能保持公正。说弱势群体,实际上这些人都已经十个或百个里面一个的人上人了,那9个或99个更大多数人不知道更弱到那里。 法律是什么?刚看到一则国内的新闻“老汉向法院院长下决斗书 市委书记称必有冤屈”。这有冤屈的老汉和这里的钉子户都已不是在社会层面上的弱势群体。说同情,是从人的共同角度,是可推理出这样的事自己哪天可能也会遇到。 当那位郴州市委书记批示说:“这篇文章发人深省,我本人不敢妄断此文非彭北京所撰,但可以肯定彭北京有冤屈。请李晓龙、郑建华心平气和、设身处地地阅读此文,并以对历史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复核,并请上级法院复审”,他是希望李晓龙、郑建华什么? -------------------------------------------------------------- 老汉向法院院长下决斗书 市委书记称必有冤屈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12月30日报道 湖南郴州的55岁老人彭北京在网上发布了一份《决斗书》,这篇看上去有些无厘头的决斗书却让不少网友怀疑。虽然彭北京的决斗对象是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院长李晓龙和郴州中院执行局郑建华局长,但近日,这个看似无厘头的决斗书,却在互联网引发了无数同情,郴州市委书记批示回应称有冤屈。  “决一生死”:徒手、用刀都行   11月25日,自称55岁郴州老人的彭北京,通过博客和天涯论坛等场所,发布了一封《决斗书》,该《决斗书》矛头直指郴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某和执行局长郑某,要求用最原始的丛林法则,以55岁之身,与李某和郑某等青壮年之躯“决一生死”,来解决有关司法遗留问题。   《决斗书》发出后,很快在网络中引起了反响,究竟是无厘头的炒作还是湖南郴州的司法已经到了需要市民通过决斗来解决问题?一时间大家猜测质疑不 断。同时,《决斗书》中的内容也成为网友们关注的焦点,书中除了写明了彭北京要举行决斗的原因,还列举出了6条决斗具体事项。这6条事项让网友们疑惑着, 这样的条款能真正解决目前的问题?   在这份决斗书中,彭北京提出要在郴州最热闹的广场以徒手格斗或用长刀、匕首的方式决斗。并且双方各邀约20人左右进行见证,而决斗的结果要以决出生死为最终结论,无论生死,双方自愿接受,不受法律约束,决斗过后,互不再追究。   决斗起因:与曾锦春案有牵连   根据这份《决斗书》和彭北京提供的资料描述,彭北京要与法院院长和执行局长进行决斗的原因大致是:1995年5月8日,彭与黄某等三方投资设立 一家水泥公司,后因内部股权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都十分清楚的情况下,由于黄某系时任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此人刚刚因受贿被判处死 刑)的干儿子,郴州中院在曾的干预下枉法裁判,侵害了彭北京的合法利益,并在执行过程中违法执行,混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区别,将彭北京所投资的公司财 产当作其个人财产执行,同时,执行法官还以执行的名义,长年打白条占用彭的82万执行款而拒不归还或说明去向。   2006年,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在彭北京等市民的持续举报下被逮捕,发现非法敛财近亿元。2008年对曾锦春的庭审表明,曾收受黄某贿赂200多万元,并多次批示郴州中院如何审判和执行彭北京一案。   彭北京说,2008年11月,曾锦春被一审判处死刑,但他的案子一直没有得到纠正,虽然得到包括省市相关领导的批示,但均无效果。   彭的博客显示:2008年8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张卫平等三名教授做出《专家法律意见》,认定郴州中院至少在内部股权转让一案中的执行过程中有明显违法之处,从执行对象到执行程序到执行方法均有重大过错,损害了彭北京的合法利益,应该予以纠正。   市委书记:彭北京有冤屈   彭北京发出决斗书不久,郴州中院对全国媒体的询问一直保持沉默。   11月28日,郴州市政法委纪检组长方勇和郴州中院纪检组长曹文杰约见彭北京,向其通报今年5月完成的一个调查报告,称郴州中院和相关人士在彭北京案件中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近日,彭北京的决斗书得到了郴州市市委书记戴道晋的重视,他批示说:“这篇文章发人深省,我本人不敢妄断此文非彭北京所撰,但可以肯定彭北京有冤屈。请李晓龙、郑建华心平气和、设身处地地阅读此文,并以对历史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复核,并请上级法院复审”。   法院院长:自己并无过错   记者了解到,彭北京在宜章县委办公室看到了市委书记上述这个批示,宜章政府也承诺组织专门力量来调查彭案。   昨日,郴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彭北京一案是依法判决,依法执行,他自己在期间并无过错,法院会通过有关途径来澄清一 些事情。对于郴州市市委书记戴道晋的批示,李晓龙表示,法院已经向郴州市委书记和湖南省相关部门做出汇报,“孰是孰非会有个澄清”。  彭北京《决斗书》(转)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阁下   并郴州中院执行局郑建华局长阁下:   本人彭北京,现以55岁之身,郑重、正式地向尔等青壮年之躯公开提出决斗!   我自愿接受年龄和体能上的不公平,愿以原始丛林法则,与尔等决一生死!   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作为一介老村夫,明知体魄不如正处青壮年时代的尔等,却还要放弃法律途径和其他和平解决方式,转而以一种最原始的血腥方式来与你俩决斗,皆因不满尔等的借权欺民、野蛮无耻和国家机器对百姓利益的沉睡。   近十年来,我曾一直相信法律,相信打着“人民”旗号的法院,也曾相信尔等所谓法官的人,但我现在终于发现,任何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的 行为,在尔等无良法官把持下的所谓人民法院和无良官员把持下的所谓人民政府中,都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官方支持。官欺民,民怨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基于男 人的基本血性,愿以一己之躯,让全国民众看到咱湖南郴州人的悲壮和尔等无良官员的残酷。   1995年5月8日,本人与黄生福及湖南省宜章县城南乡企业办三方投资580万元人民币,设立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公司,后因内部股权转让问题发 生纠纷,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都十分清楚的情况下,郴州中院有关审判人员将自己置身前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的奴才地位,被纠纷当事人、曾锦春第28个干 儿子黄生福买通,颠倒黑白,枉法裁判,袒护黄生福。此后,身为执行局长亦同为曾锦春干儿子的郑建华执法犯法,违反宪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 解释的明文规定,偷梁换柱、雇用社会渣滓强抢民财、贪污执行款,严重侵犯了我的正当权益和我所投资公司的合法利益。   对郑建华等名为法官实为奴才和社会渣滓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李晓龙尸位素餐,放纵下属,置我等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申诉和异议于不顾,前后八次亲自批准郑建华等的违法执行行为,使我所投资的公司遭受灭顶之灾。   在过去数年间,我也曾一直寄希望于法院和政府,我为你俩的违法行为和郴州中级法院的违法判决,先后依法提出异议、申诉、控告,我为此足迹遍及郴 州、长沙和北京,我不仅找李晓龙、郑建华等平和沟通过,也找过法院、检察院、纪委、人大、**局和无数新闻媒体,我穷尽所有法定救济途径,也曾因此得到了 湖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许云昭等人义正词严的批示,但这些批示一旦落到了尔等无良酷吏把持下的审判机构,也无异于泥牛入海。   在近十年天真善良的努力后,我发现我除了获得更多法律知识和对以尔等无良法官为典型代表的司法黑暗面有更深刻的认识,别无所得。正是尔等无良官员的贪婪、残酷和愚蠢,使我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态度从充分相信到将信将疑终到彻底绝望!   现在想来,尔等的行为,的确具有很强烈的代表性。郑氏建华趋炎附势,将法律当作维护你贪官干爹曾锦春势力范围的工具,让我看清了你的流氓嘴脸,这也让我明白,当法律这个所谓神圣的东西一旦落入尔等流氓手中,中国社会就宁可要无法无天,也不要流氓借法律当道;   尔等明知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完全不能混同,却故意混淆概念,颠倒黑白,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违法执行公司财产,这让我看到了尔等的无赖嘴脸。在尔等无良流氓的眼里,法律不过是儿戏,不过是尔等仗势欺人的工具;   郑氏建华明知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法官不能贪污执行款,还敢于以执行的名义,长年个人打白条占用我的巨额执行款而拒不归还或说明去 向,这让我看清了郑的贪婪嘴脸,让我看到了郑的无耻和无知。而李晓龙身为人大选举的院长,却不学无术,不问法律,不论是非,不听民意,一味放纵下属的违法 行为。   所有这些事实让我明白,在这样一个笑贫不笑娼的社会,在这个虚伪的国度,尔等将这些贪污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是很正常的了。   郑建华,尔的无耻、贪婪和流氓行径,让我损失数千万元;李晓龙,尔罔顾人民的信任,滥权渎职,将一个本应成为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中级法院变为尔 的私家庭院,让郴州再无正义保障可言;尔等的违法行为虽然只是让我个人和我的公司受损,但我可以想象,在尔等无良之辈的把持下,偌大的郴州,还将有多少民 众被尔借法律之名欺凌。   为了追求原始的公正,讨一个说法;为了广大郴州人民不再被尔等无良流氓继续欺凌;为了让那些沉睡的机关能真正醒来;我彭某愿承担年老体弱的风险,与尔等一决生死。尔等可选择两人齐上阵与我搏斗,亦可选择轮番上阵与我一决高下。   尽管我的体能不如尔等,但我的气势要胜尔等万倍,民众给我的精神支持力量要胜尔等亿倍。因此,我有百倍的信心在决斗中战胜并杀死尔等两人,以报仇雪恨并为民除害!   “苟利国家生死矣,岂因祸福避趋之。”温 家宝在当上中国总理之后曾经引用林则徐的这句话表明心迹,在我看来,对于郴州人民而言,尔等流氓法官是祸,除掉尔等则是人民的福,因此,为了郴州人民的生死,为了郴州大地的祸福,我愿冒着个人生死,迎祸而上,与尔等决斗。   如果尔等还是有阳具之人,如果尔等体内还有点血的基本温度,就不要回避,接受决斗。   关于决斗的具体事项,彭某提出如下,供你参考并期待得到尔等的答复:   1 决斗时间,在2008年12月中旬左右,因为这时正是立冬季节,万物肃杀,适合决斗的氛围;   2 决斗地点,选在郴州市最热闹的广场进行,这样方便千万郴州人民观战;   3 决斗工具,可以徒手格斗或用长刀、匕首;   4 决斗见证人,可以双方各邀约20人左右见证,人数对等;   5 决斗结果,应以决出生死为最终结论,无论生死,双方自愿接受,不受那摆设式的鸟法律的约束;   6 决斗过后,互不再追究。   郴州55岁老人 彭北京   20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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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至少今年就有两起因为乱砸东西被警察立马击毙的。 玩弓弩、燃烧弹?简直是找死。 中国警方真是太温柔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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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人都希望祖国不只是经济强大,还有文化还有法制健全,人民权益真正得到法律保障,但最近才揭露的问题,比如最高法院的几个腐败案件,不知道对这样法院环境下的判决,你心里是个什么滋味。 你说一句法院腐败,然后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玩燃烧弹,这就是你对法律的态度? 别说法院,就连法律本身都不一定合理公正(比如人头税),解决法律问题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去完成。你可以用合法手段去抗争不公待遇,但直接去对抗法律即使合情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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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人都希望祖国不只是经济强大,还有文化还有法制健全,人民权益真正得到法律保障,但最近才揭露的问题,比如最高法院的几个腐败案件,不知道对这样法院环境下的判决,你心里是个什么滋味。 要是谁都可以置法院判决于不顾,用弓弩和燃烧弹来解决问题,哪里还有法律的尊严? 法律本来就是国家强制机关的一部分,法律的属性之一就是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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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击毙不只是因为乱砸东西,而是警察要他停止反抗或者破坏,他不服从,请注意,先要让此人知道警察要求此人停止危险活动,这2起因为语言或者精神问题等原因的无法服从这基本要求,所以导致被击毙。 而击毙后,警方也被调查甚至控告,这样被调查和控告在中国也不一定会发生吧。 玩弓弩、燃烧弹?如果真是警方插手了,拿着枪对着他,估计他也被击毙了,还伦的到上法庭?所以是谁去执的强制拆迁,是个问号。 同意楼上说的,谁是谁非光从文章上的信息很难判断,但这问题绝对和国籍没关系。 在加拿大,至少今年就有两起因为乱砸东西被警察立马击毙的。 玩弓弩、燃烧弹?简直是找死。 中国警方真是太温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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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的前提是法律的尊严还存在。如果法律本身已经不被政府尊重,而又要民众遵守,那就有问题。接下来的就只有诉诸武力解决问题了,如果都是这样解决问题。。。。。 ☹️ 要是谁都可以置法院判决于不顾,用弓弩和燃烧弹来解决问题,哪里还有法律的尊严? 法律本来就是国家强制机关的一部分,法律的属性之一就是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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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至少今年就有两起因为乱砸东西被警察立马击毙的。 玩弓弩、燃烧弹?简直是找死。 中国警方真是太温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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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呻吟!拆迁和移民有关系吗? 当“钉子户”首先要守法。用“弓弩加燃烧弹”有法律依据吗? 拆迁的问题较复杂, ..... 守法的前提是法律的尊严还存在。如果法律本身已经不被政府尊重,而又要民众遵守,那就有问题。接下来的就只有诉诸武力解决问题了,如果都是这样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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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和移民没关系,移民只让此人多了个选择,就是可以选择离开,她的同学就没了选择。 当“钉子户”首先要守法,如何守?执法的人可以把法律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变着办法让你服从,执法的人是否遵守了法律? 弓弩加燃烧弹自然有问题,但很明显,弱势群体如果用的是石块,弓弩加燃烧弹,强势群体不会没比这强大的工具吧,是什么引起了弓弩加燃烧弹?为什么不能直接就把人带走,然后拆了房?而要对战?既然有执法令,先把人扣了再说啊,如果不能先扣,那说明什么? 仅从此文所提供的信息,无法准确判断谁是谁非(“2008年6月12日上午,为阻碍中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拆迁行动,。。。。”)。 弱势群体值得同情。 但在没有准确依据的前提下,胡乱引申,甚至有人自称法官由此扯到中加关系,实属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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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相信这法律,相信上访,......" 到了这一步,还相信那个法律, 只能说,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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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和移民没关系,移民只让此人多了个选择,就是可以选择离开,她的同学就没了选择。 当“钉子户”首先要守法,如何守?执法的人可以把法律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变着办法让你服从,执法的人是否遵守了法律? 弓弩加燃烧弹自然有问题,但很明显,弱势群体如果用的是石块,弓弩加燃烧弹,强势群体不会没比这强大的工具吧,是什么引起了弓弩加燃烧弹?为什么不能直接就把人带走,然后拆了房?而要对战?既然有执法令,先把人扣了再说啊,如果不能先扣,那说明什么? 无病呻吟!拆迁和移民有关系吗? 当“钉子户”首先要守法。用“弓弩加燃烧弹”有法律依据吗? 拆迁的问题较复杂, 以下来自百度搜索: "...对于公用征收拆迁,至少要经过这样几道程序:第一,需要用地的单位(公益性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要论证其项目为什么属于公益性、公益目的、为公益目的为什么选择这个地块而不是别的地块、损害哪些居民或企业、单位的哪些利益、如何进行补偿等问题;第二,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初步认为可行,则征求受损居民和企业的意见,召开听证会;第三,政府主管部门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报请政府首长(县长、区长、市长、省长等)做出决定,决定分两种情况,即批准申请和不批准申请 ,决定要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布;第四,利害关系人 及相关团体 如果不服政府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法院做出最后裁决,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最后的决定,所有机关和人员都要无条件服从。   对于商业用途拆迁,主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从法理上来说,拆迁人能否获得拆迁权取决于被拆迁人是否同意。但当个别人所有权的绝对行使,影响到其他人利益时,就应受到限制。所以,决定动迁与否就应引入民主程序。   3、城市动迁操作路径的分析。   根据城市动拆迁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的不同性质,我们也按照对比的方式对动拆迁的操作路径进行分析。   (1)动迁主体。对于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用征收性质的动迁,显然,动迁主体是政府,动拆迁属于行政行为,动拆迁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一方主体是政府,另一方为被动迁居民或企业。当然政府可以授权有关组织进行,但其权利、义务都要归结于政府。对于商业性质的动迁,动迁主体是企业,动迁属于民事行为,动迁合同也属于民事合同。   (2)补偿原则和范围。这里仍然要区分两种性质的动迁,对于商业用途的动拆迁,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作为企业一方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当然要付出对价,对价的范围应由双方协商决定,但至少要包括被动迁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被拆迁房屋的对价以及可期待利益的对价(主要是对企业或个体户来说的)。这里适用的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对等、有偿原则。   对于公用征收动拆迁,适用的是补偿原则,属行政补偿的范围。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补偿原则的宪法依据。如前所述,房屋动拆迁是一种复合行为,一是拆除房屋,二获取房屋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不过是获取土地的手段。房屋拆迁补偿实际上涉及两部分:一是基地使用权补偿,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根本 ;二是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对危棚简屋的旧区改造目的而进行公用征收行为,还要遵循行政给付(救助)原则,即如果被拆迁人非常贫困,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还要多于被拆迁人的损失的利益 ,因改造的目的是基于保障该地区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改善居住条件,否则就不能取得动迁公益性的合法性。   4、对强制拆迁以及裁决主体的分析。   在城市动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正常进行拆迁一般没什么问题。关键是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拆迁或者始终不接受动迁条件,如何处理是动拆迁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目前实际操作而言,是由拆迁人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最后进行强制拆迁。然而正是由于强制拆迁,诱发了许多恶性案件以及大规模进京上访,也使许多学者对房屋拆迁产生责难。在此,我们从法理上对强制拆迁进行分析,这里仍然要区分公用征收动迁和商业用途动迁。商业用途拆迁是民事行为,拆迁合同是民事合同,要遵守契约自由原则,在此不作详细讨论。我们重点对公用征收动迁的强制拆迁依据进行分析。   根据前面的分析,公用征收动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由政府与被动迁居民/企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这一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其行政性,在这种合同里,相对人的缔约自由权受到限制,即相对人不再具有是否缔约权、同谁缔约权,保留的是决定契约内容的权力。因此,在拆迁补偿协议中,被拆迁人不能拒绝签拆迁协议,也无权选择与政府以外的主体签拆迁协议,只有就补偿方式(房屋还是货币)、补偿的多少进行商谈。即使就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而言,政府仍然是占主动的,并不是说被拆迁人要价多少政府就应给予多少。反过来,政府制订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要合宪、合法、合理。如前所述,补偿范围至少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甚至包括间接损失和可期待利益,就补偿标准而言,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要考虑级差地租、对房屋补偿要依照市场价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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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呻吟!拆迁和移民有关系吗? 当“钉子户”首先要守法。用“弓弩加燃烧弹”有法律依据吗? 拆迁的问题较复杂, 以下来自百度搜索: "...对于公用征收拆迁,至少要经过这样几道程序:第一,需要用地的单位(公益性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要论证其项目为什么属于公益性、公益目的、为公益目的为什么选择这个地块而不是别的地块、损害哪些居民或企业、单位的哪些利益、如何进行补偿等问题;第二,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初步认为可行,则征求受损居民和企业的意见,召开听证会;第三,政府主管部门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报请政府首长(县长、区长、市长、省长等)做出决定,决定分两种情况,即批准申请和不批准申请 ,决定要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布;第四,利害关系人 及相关团体 如果不服政府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法院做出最后裁决,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最后的决定,所有机关和人员都要无条件服从。   对于商业用途拆迁,主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从法理上来说,拆迁人能否获得拆迁权取决于被拆迁人是否同意。但当个别人所有权的绝对行使,影响到其他人利益时,就应受到限制。所以,决定动迁与否就应引入民主程序。   3、城市动迁操作路径的分析。   根据城市动拆迁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的不同性质,我们也按照对比的方式对动拆迁的操作路径进行分析。   (1)动迁主体。对于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用征收性质的动迁,显然,动迁主体是政府,动拆迁属于行政行为,动拆迁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一方主体是政府,另一方为被动迁居民或企业。当然政府可以授权有关组织进行,但其权利、义务都要归结于政府。对于商业性质的动迁,动迁主体是企业,动迁属于民事行为,动迁合同也属于民事合同。   (2)补偿原则和范围。这里仍然要区分两种性质的动迁,对于商业用途的动拆迁,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作为企业一方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当然要付出对价,对价的范围应由双方协商决定,但至少要包括被动迁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被拆迁房屋的对价以及可期待利益的对价(主要是对企业或个体户来说的)。这里适用的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对等、有偿原则。   对于公用征收动拆迁,适用的是补偿原则,属行政补偿的范围。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补偿原则的宪法依据。如前所述,房屋动拆迁是一种复合行为,一是拆除房屋,二获取房屋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不过是获取土地的手段。房屋拆迁补偿实际上涉及两部分:一是基地使用权补偿,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根本 ;二是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对危棚简屋的旧区改造目的而进行公用征收行为,还要遵循行政给付(救助)原则,即如果被拆迁人非常贫困,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还要多于被拆迁人的损失的利益 ,因改造的目的是基于保障该地区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改善居住条件,否则就不能取得动迁公益性的合法性。   4、对强制拆迁以及裁决主体的分析。   在城市动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正常进行拆迁一般没什么问题。关键是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拆迁或者始终不接受动迁条件,如何处理是动拆迁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目前实际操作而言,是由拆迁人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最后进行强制拆迁。然而正是由于强制拆迁,诱发了许多恶性案件以及大规模进京上访,也使许多学者对房屋拆迁产生责难。在此,我们从法理上对强制拆迁进行分析,这里仍然要区分公用征收动迁和商业用途动迁。商业用途拆迁是民事行为,拆迁合同是民事合同,要遵守契约自由原则,在此不作详细讨论。我们重点对公用征收动迁的强制拆迁依据进行分析。   根据前面的分析,公用征收动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由政府与被动迁居民/企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这一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其行政性,在这种合同里,相对人的缔约自由权受到限制,即相对人不再具有是否缔约权、同谁缔约权,保留的是决定契约内容的权力。因此,在拆迁补偿协议中,被拆迁人不能拒绝签拆迁协议,也无权选择与政府以外的主体签拆迁协议,只有就补偿方式(房屋还是货币)、补偿的多少进行商谈。即使就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而言,政府仍然是占主动的,并不是说被拆迁人要价多少政府就应给予多少。反过来,政府制订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要合宪、合法、合理。如前所述,补偿范围至少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甚至包括间接损失和可期待利益,就补偿标准而言,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要考虑级差地租、对房屋补偿要依照市场价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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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女人肯定想借扯迁发一笔财。中国和加拿大不一样。加拿大空着的土地多。很少有扯迁之说。有些破旧的城区,住户应该是求开发商推倒重建。住户要价高了,开发商就去别的地方了。在中国情况相反。那么有些人就会漫天要价,乘机发财。我以前工作的实验室里有个附近农村请来的工人。有天他在我们实验室周围挖了很多几寸长的小树苗。我问他干什么。他说他们那片最近可能要“压地”,就是政府买下整片农民的土地和房子。每棵树政府赔多少钱。所以他要赶紧在房前屋后种很多树。那怕只是一点小树苗,也算一棵树的钱。所以看出人人都想发财。个别人要价高得离谱,就会出现楼主的情况。 我不认为她想借此发财。在上海虹桥机场附近,拆迁补偿457元1平米,真的是太少了。这个价钱连简易房都盖不起来。不公平。说什么拆了以后再谈判补偿问题,这不是谈判,就是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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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不放屁,看为什么那么多人移民出去就知道了,坦白说,国内有多少人想移民的?不是不想移民,大多是办不了,或者有其他原因,但,绝对不是因为某某热血主义。 没激动,只是平淡地指出你在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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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激动到脏话都出来了. 如果你有机会在西方国家一般社区中生活两年多(不是只能接触到低层次华人的合租处), 你就明白我说的是真的了, 西方国家政府绝对没权利强拆百姓不想卖的正常的民房,无论是为了什么重要工程. 没激动,只是平淡地指出你在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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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定的法律,你用这我定的法律来告我,是一只小老鼠和大象打架嘛 在拆迁的问题上好像法律终于至高无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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