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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4天亡 上海金融庭第1案协议调解

去年十一月,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正式成立。日前,该庭审理了第一案,涉案人士因儿子投保了人寿险后四天溺水身亡,不获理赔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据悉,这宗「金融庭保险第一案」以调解结案。

2007年11月22日,颜先生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阿明投了三份人身险。投保后第二天,颜先生将保险费存入了约定的扣款银行户头,26日,颜先生的儿子不幸溺水身亡。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颜先生的儿子是在11月26日溺水身亡,而保险公司是在11月28日才从颜先生的银行账户内扣缴了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认为保单还没有生效,拒绝理赔。

在保险公司看来,合同条款中对于何时生效有明确的约定──即「本主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是在被保险人阿明死亡之后才扣划保险费的,在阿明死亡时,保险公司还没收保险费,保险合同当然就没有生效。

考虑到颜先生晚年丧子的悲痛,保险公司在与颜先生的多次沟通后作出让步,约定保险公司支付颜先生补偿金45000元并与颜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

2008年初,颜先生从其他渠道得知自己那份尚未「见过面」的保单上清清楚楚地写著生效日期是11月23日,感觉受骗的颜先生不断与保险公司交涉。颜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不将保单给他,其目的就是为了隐瞒保险单上记载的合同生效时间为11月23日这一关键事实,保险公司利用颜先生没有经验,最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颜先生认为这份补偿协议应当依法撤销。

今日,记者从法院处获悉,这起争议极大的保险案在金融审判庭法官的耐心工作下,颜先生与保险公司已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另外又支付了一笔费用给颜先生,本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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