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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炜臻「庞氏诈骗」报道 律师称为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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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炜臻律师称:涉诈骗报导为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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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炜臻骗局终于败露。说他极端无耻,不是说他在若干年前已演练了一次骗局,因为那会本人还未到加拿大,对此一无所知;也不是说他这次如何巧设周赢利1%的迷人诱饵,再次摆设骗局,因为这有待于法庭的调查判决。说唐炜臻极端无耻,是由于他、他的所谓基金、所谓公司,根本就是没有在安省证券委员会登记,而违法经营!这可是在安省证券委员会3月17日颁发的相关禁令上说的清清楚楚! 安省证券委员会3月17日颁发的相关禁令第6点内容是:唐、唐的海外基金、唐的公司没有依据证券法第25款的规定登记注册,而涉嫌提供投资服务和为客户从事证券交易。(英文全文附后) 唐炜臻,根本就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在骗局败露后,还大言不惭地指天发誓:请再给我一次机会,请再给我一些资金,我一定能够翻过来!唐炜臻,你是不是无耻到了极点,你是不是欺人太甚! 可悲哀的是,不是唐炜臻一个人无耻,这儿的加国华人同样无耻! 先看唐的所谓投资者。唐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涉嫌诈骗,却没见有一个投资者向警方报案、付诸法律。那么你们这些人都是什么人呢?无非两类,一类钱来得本来就不明不白,不敢报案,不敢付诸法律,否则在警方、法庭调查下,自己的大名暴光,自己的违法勾当暴露,可能还没有将唐炜臻告到法庭,自己就先进了监狱。 第二类,就算钱来得正当,确实是被唐骗进遭受损失,那么你们为什么也不向警方报案、付诸法律呢?还成立什么客户委员会,想让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唐继续违法经营,这不是明摆着想让唐继续行骗,以骗来新的投资者,将自己解套吗? 唐的投资者,无论你是以上那一类,难道你不可耻吗? 再看这儿的所谓媒体。这儿的各类媒体,收受了不少唐的广告费,而唐的这些广告极具欺骗性。在这,我问问各大媒体,你们在加拿大广告标准委员会(Advertising Standards Canada)登记了吗?按照加拿大广告标准委员会的行业规定,象唐那样每周稳赚1%的欺骗性广告是绝对不容许刊登的,你们自己说在唐的骗局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现在唐的骗局暴露,根本就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各大媒体怎么就没有声音了?收了昧心钱就把良心吃去了?你们不可耻吗? 忽悠网 赵大版主,报道了不少唐事件,但今天你的头版文章:“承认投资失败:唐炜臻向投资客户请罪”,是不是有为唐解脱的嫌疑?你难道没有注意到唐根本就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还需要再次刊登他所谓的告投资者书,刊登他有机会一定能够翻过来的慌言吗? 最后,再看一些网友的无耻。 唐的骗局暴露,其根本就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一个连基本法律都不愿遵守的人,你还能相信他有什么道德,还有什么良心? 可遗憾的是,大部分网友居然讨论的是唐骗局的技术可能性,唐骗局的本身,等等,就没有注意到唐其根本就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好象中国人来到加拿大就不必要遵守加拿大的法律了,没有证券执照照样为客户从事证券业务;没有律师执照,照样提供法律服务;没有会计师执照,照样提供会计服务;没有保险执照,照样提供保险服务;等等...... 这样,你能说加国华人不可耻吗? 杨*,唐**,还有那51的***相互串通,蒙骗散户。 老天有眼,终于抖出这又黑又臭的馅了。 去年谁要说唐老师是骗子,马上给警告,除名,如果媒体记者真的是代表真实的报道,就不会因为唐骗子的广告费,而放弃查询唐骗子2004年被起诉的案件,相信不会有那么多人受骗 去年413集会期间,有人发过帖,揭露组织者老唐的旧事和黑白色之类的骗子鸡头,结果全部被删了,413之后老唐也成功地忽悠到了很多的傻人投资。媒体,也该反省啊,不要只要出钱,你就帮助忽悠。 哎,吃人包子,嘴软啊。 其实去年去OTTAWA的活动上51给老唐的篇幅和照片就已经多到恶心的程度了,即便是笨蛋也知道老唐在垂死挣扎,一方面想吸新的钱,一方面扩大影响稳住现有顾客不兑现。 在老唐的事情上,51绝对是过大于功,之前为骗子摇旗呐喊太卖力了。 最让人不齿的是对于杨的失败,老赵在51上呼吁大家出钱去当杨的客户,这种言论发生在十五岁以内的孩子身上可成为仗义,发生在成年人身上就是混蛋。你自己怎么不去卖房子卖老婆给钱骗子呢?在论坛上忽悠别人把钱往水里扔。 还有中领馆在唐诈骗事件中的无耻,这儿就不多说了。 附:安省证券委员会3月17日颁发的相关禁令(英文) IN THE MATTER OF THE SECURITIES ACT R.S.O. 1990, c. S.5, AS AMENDED AND IN THE MATTER OF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WEIZHEN TANG AND ASSOCIATES INC., WEIZHEN TANG CORP. AND WEIZHEN TANG TEMPORARY ORDER Section 127(1) & 127(5) WHEREAS it appears to the 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 (the “Commission”) that: 1.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Oversea”) is a limited partnership; 2. Weizhen Tang and Associates Inc. (“Associates”) is the General Partner of Oversea; 3. Weizhen Tang Corp. (“Corp.”) is a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pursuant to the laws of Ontario; 4. Weizhen Tang (“Tang”) is an individual who resides in Ontario; 5. Tang, Oversea, Associates and Corp. have raised funds in Canada, the United States and mainland China; 6. Tang, Oversea, Associates and Corp. may have provided investment advice and acted as a portfolio manager without being registered to do so, contrary to section 25 of the Securities Act, R.S.O. 1990, c. S-5 (the “Act”); 7. Tang, Oversea, Associates and Corp. may have traded in securities without a prospectus having been filed or a receipt issued, contrary to section 53 of the Act; AND WHEREAS the Commission is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time required to conclude a hearing could be prejudicial to the public interest as set out in s. 127(5) of the Act; AND WHEREAS the Commission is of the opinion that it i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o make this order; AND WHEREAS by Authorization Order made April 1, 2008, pursuant to subsection 3.5(3) of the Act, the Commission authorized each of W. David Wilson, James E. A. Turner, Lawrence E. Ritchie, Paul K. Bates and David L. Knight, acting alone, to exercise the powers of the Commission to make Orders under section 127 of the Act; IT IS ORDERED pursuant to clause 2 of subsection 127(1) of the Act that all trading in securities of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Weizhen Tang and Associates Inc. and Weizhen Tang Corp. shall cease. IT IS FURTHER ORDERED pursuant to clause 2 of subsection 127(1) of the Act that all trading by Weizhen Tang,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Weizhen Tang and Associates Inc. and Weizhen Tang Corp. shall cease. IT IS FURTHER ORDERED that pursuant to clause 3 of subsection 127(1) of the Act that the exemptions contained in Ontario securities law do not apply to Weizhen Tang,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Weizhen Tang and Associates Inc. and Weizhen Tang Corp. IT IS FURTHER ORDERED that pursuant to subsection 127 of the Act this order shall take effect immediately and shall expire on the fifteenth day after its making unless extended by order of the Commission. Dated at Toronto this 17th day of March, 2009 說的好! 即可T現在扯東扯西想藉任何理由開罪也難以迴天 而這些受害者明知很多"專業人士"根本沒有執照 沒有特許也要相信 其實都是因為"貪"! 如果昨天看到T律師叫他去為精神鑑定 必然律師深知他無法以任何理由脫身 所以以精神病欲脫罪 我深信很多移民不尊重本國法律 視法律為無物 不但自以為是 知法犯法 還叫政府不要插手管事的態度只會惹惱本國政府 OSC今日結果如何? 不必猜也可以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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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的唐炜臻与同样无耻的加国华人 唐炜臻骗局终于败露。说他极端无耻,不是说他在若干年前已演练了一次骗局,因为那会本人还未到加拿大,对此一无所知;也不是说他这次如何巧设周赢利1%的迷人诱饵,再次摆设骗局,因为这有待于法庭的调查判决。说唐炜臻极端无耻,是由于他、他的所谓基金、所谓公司,根本就是没有在安省证券委员会登记,而违法经营!这可是在安省证券委员会3月17日颁发的相关禁令上说的清清楚楚! 安省证券委员会3月17日颁发的相关禁令第6点内容是:唐、唐的海外基金、唐的公司没有依据证券法第25款的规定登记注册,而涉嫌提供投资服务和为客户从事证券交易。(英文全文附后) 唐炜臻,根本就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在骗局败露后,还大言不惭地指天发誓:请再给我一次机会,请再给我一些资金,我一定能够翻过来!唐炜臻,你是不是无耻到了极点,你是不是欺人太甚! 可悲哀的是,不是唐炜臻一个人无耻,这儿的加国华人同样无耻! 先看唐的所谓投资者。唐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涉嫌诈骗,却没见有一个投资者向警方报案、付诸法律。那么你们这些人都是什么人呢?无非两类,一类钱来得本来就不明不白,不敢报案,不敢付诸法律,否则在警方、法庭调查下,自己的大名暴光,自己的违法勾当暴露,可能还没有将唐炜臻告到法庭,自己就先进了监狱。 第二类,就算钱来得正当,确实是被唐骗进遭受损失,那么你们为什么也不向警方报案、付诸法律呢?还成立什么客户委员会,想让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唐继续违法经营,这不是明摆着想让唐继续行骗,以骗来新的投资者,将自己解套吗? 唐的投资者,无论你是以上那一类,难道你不可耻吗? 再看这儿的所谓媒体。这儿的各类媒体,收受了不少唐的广告费,而唐的这些广告极具欺骗性。在这,我问问各大媒体,你们在加拿大广告标准委员会(Advertising Standards Canada)登记了吗?按照加拿大广告标准委员会的行业规定,象唐那样每周稳赚1%的欺骗性广告是绝对不容许刊登的,你们自己说在唐的骗局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现在唐的骗局暴露,根本就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各大媒体怎么就没有声音了?收了昧心钱就把良心吃去了?你们不可耻吗? 忽悠网 赵大版主,报道了不少唐事件,但今天你的头版文章:“承认投资失败:唐炜臻向投资客户请罪”,是不是有为唐解脱的嫌疑?你难道没有注意到唐根本就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还需要再次刊登他所谓的告投资者书,刊登他有机会一定能够翻过来的慌言吗? 最后,再看一些网友的无耻。 唐的骗局暴露,其根本就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一个连基本法律都不愿遵守的人,你还能相信他有什么道德,还有什么良心? 可遗憾的是,大部分网友居然讨论的是唐骗局的技术可能性,唐骗局的本身,等等,就没有注意到唐其根本就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好象中国人来到加拿大就不必要遵守加拿大的法律了,没有证券执照照样为客户从事证券业务;没有律师执照,照样提供法律服务;没有会计师执照,照样提供会计服务;没有保险执照,照样提供保险服务;等等...... 这样,你能说加国华人不可耻吗? 杨*,唐**,还有那51的***相互串通,蒙骗散户。 老天有眼,终于抖出这又黑又臭的馅了。 去年谁要说唐老师是骗子,马上给警告,除名,如果媒体记者真的是代表真实的报道,就不会因为唐骗子的广告费,而放弃查询唐骗子2004年被起诉的案件,相信不会有那么多人受骗 去年413集会期间,有人发过帖,揭露组织者老唐的旧事和黑白色之类的骗子鸡头,结果全部被删了,413之后老唐也成功地忽悠到了很多的傻人投资。媒体,也该反省啊,不要只要出钱,你就帮助忽悠。 哎,吃人包子,嘴软啊。 其实去年去OTTAWA的活动上51给老唐的篇幅和照片就已经多到恶心的程度了,即便是笨蛋也知道老唐在垂死挣扎,一方面想吸新的钱,一方面扩大影响稳住现有顾客不兑现。 在老唐的事情上,51绝对是过大于功,之前为骗子摇旗呐喊太卖力了。 最让人不齿的是对于杨的失败,老赵在51上呼吁大家出钱去当杨的客户,这种言论发生在十五岁以内的孩子身上可成为仗义,发生在成年人身上就是混蛋。你自己怎么不去卖房子卖老婆给钱骗子呢?在论坛上忽悠别人把钱往水里扔。 还有中领馆在唐诈骗事件中的无耻,这儿就不多说了。 附:安省证券委员会3月17日颁发的相关禁令(英文) IN THE MATTER OF THE SECURITIES ACT R.S.O. 1990, c. S.5, AS AMENDED AND IN THE MATTER OF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WEIZHEN TANG AND ASSOCIATES INC., WEIZHEN TANG CORP. AND WEIZHEN TANG TEMPORARY ORDER Section 127(1) & 127(5) WHEREAS it appears to the 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 (the “Commission”) that: 1.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Oversea”) is a limited partnership; 2. Weizhen Tang and Associates Inc. (“Associates”) is the General Partner of Oversea; 3. Weizhen Tang Corp. (“Corp.”) is a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pursuant to the laws of Ontario; 4. Weizhen Tang (“Tang”) is an individual who resides in Ontario; 5. Tang, Oversea, Associates and Corp. have raised funds in Canada, the United States and mainland China; 6. Tang, Oversea, Associates and Corp. may have provided investment advice and acted as a portfolio manager without being registered to do so, contrary to section 25 of the Securities Act, R.S.O. 1990, c. S-5 (the “Act”); 7. Tang, Oversea, Associates and Corp. may have traded in securities without a prospectus having been filed or a receipt issued, contrary to section 53 of the Act; AND WHEREAS the Commission is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time required to conclude a hearing could be prejudicial to the public interest as set out in s. 127(5) of the Act; AND WHEREAS the Commission is of the opinion that it i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o make this order; AND WHEREAS by Authorization Order made April 1, 2008, pursuant to subsection 3.5(3) of the Act, the Commission authorized each of W. David Wilson, James E. A. Turner, Lawrence E. Ritchie, Paul K. Bates and David L. Knight, acting alone, to exercise the powers of the Commission to make Orders under section 127 of the Act; IT IS ORDERED pursuant to clause 2 of subsection 127(1) of the Act that all trading in securities of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Weizhen Tang and Associates Inc. and Weizhen Tang Corp. shall cease. IT IS FURTHER ORDERED pursuant to clause 2 of subsection 127(1) of the Act that all trading by Weizhen Tang,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Weizhen Tang and Associates Inc. and Weizhen Tang Corp. shall cease. IT IS FURTHER ORDERED that pursuant to clause 3 of subsection 127(1) of the Act that the exemptions contained in Ontario securities law do not apply to Weizhen Tang,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Weizhen Tang and Associates Inc. and Weizhen Tang Corp. IT IS FURTHER ORDERED that pursuant to subsection 127 of the Act this order shall take effect immediately and shall expire on the fifteenth day after its making unless extended by order of the Commission. Dated at Toronto this 17th day of March,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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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一个精神病人较什么劲? 找100个貌似精神病人的验身, 99个就是精神病人, 剩下1个是呆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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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看了你这个帖子会不高兴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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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师的一些录像,。。。。。虽说大师生理高度不及我,可在心理层面上,我不得不一次次仰视大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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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已经臭了,再怎么维护都不能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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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小白鼠的大脑摆在所有这些投资人的大脑旁比一比,不一定是最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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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虽然在吸引资金的过程中有不当的行为,但确实是为了投资,为了通过实践我的投资理论,来带领大家走上致富之路。 他是拿投资人当小白鼠阿! 真是无耻得太有品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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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传销骗局的变体,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   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人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齐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齐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 Weizhen Tang and his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have been given a cease-trade order while the regulator investigates whether the $60-million fund misled investors. The OSC document alleges that the fund "had been using new funds raised from investors to pay redemptions requested by previous investors." 唐氏基金一直以来在以从新投资者那募集来的资金偿还更早加入的投资者。 这个自称是“华人巴菲特”的人原来是“华人查尔斯·庞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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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 CTV, BNN, OMINI and more TV can make more money. haha Totally agree!!! So funny, so ridicul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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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班骗子、法盲的刺激警示作用,正在掀起一轮空前的美加华人移民百姓主流群体自发的护法潮流,加拿大是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健全法制社会,这也是我们愿意在此安居乐业的一个主要原因,人们在自发的维护法律的神圣性,包括几乎所有的局外华人及几乎所有的华文媒体都已经看明白了,岂是少数人的恐吓和律师的论调可以吓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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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唐炜臻告全体投资人书之五”(但愿这真的是唐大师所亲笔撰写,而不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伪造)后,我对资本市场本已冷漠的心再一次被唐大师的激情所震撼! 大师就是大师呀,能说他人不能、不敢说之话;敢做他人不敢做之事! 这真是我等百姓之大幸呀,什么金融风暴都不在话下。不要跟着理智走,无需跟着感觉走,只要跟着大师走,前面就是光明的大道! 看了大师的一些录像,我只能说我对大师的崇拜之情犹如滔滔江河一般,连绵不绝。虽说大师生理高度不及我,可在心理层面上,我不得不一次次仰视大师。 生即为死,死亦为生。大师呀大师,您真的很伟大,很睿智,对您来说,亏就是赚!(这可不是我在造谣诽谤您哦,有您的资料为证)当然赚的话您是断断不会说成亏的(至少以前您不会说)。您的话真的是让人一下子就“五眼六通”全开了窍,您的“入定”水平也是我等一辈子学习和追求的。 真想不明白为何有人仅仅要求恢复大师的操盘资格,看了大师的真情告白之五,怎么地也得组织一批人到瑞典去呀,怎么也得强烈要求给大师发一个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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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 T说,我是有能力挣钱的,请你们相信我, 即使我现在亏了两百万。 😠 现在T又说,我是有能力挣钱的,请你们相信我, 即使我现在亏了两千万。😠 将来T还说, 我是有能力挣钱的,请你们相信我, 即使我现在亏了两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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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真热闹啊,居然还有保T派和倒T派,就象当年的保皇派和倒皇派。这样投资客户临时代表组应该改名为“保唐派投资人代表组”比较妥当,另外也应该成立“倒唐派投资人代表组” 分化为2大阵营。当然保T派的武器比较先进,有资金上的援助,掌握舆论的导向。倒唐派 就是小米加步枪,只能在公共的媒体上发表主张和观点了,建议倒唐派也组织自己的舆论工具,加强宣传。 “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好像是某个伟人的语录。事实终将胜于雄辩。因为明天凶多吉少,建议T今晚通宵苦练忽悠本领,明天临场超常发挥,把OSC的人统统忽悠得晕头转向,让他们也乖乖地将全部家当拿出,哭着闹着踊跃加入海外华人基金会。这将是多么令人振奋的消息啊。这将改写加拿大的金融史,下一届的加拿大总理非你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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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氏骗局":1.伪造高额投资回报,宣传虚假赢利,吸引他人投资. 2.用后来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前期投资者,作为前者的投资赢利. 此法可以无限延续.前提是:必须不断吸纳新客户及资金.而且投资人不要集中提取本金和回报. 可见无论T如何解释,其行为已构成典型的"庞氏骗局".再说有了"赢利"就可以合理收费了.因为早先对客户说过"不赢利不收费"嘛! 这次穿帮,都是金融危机惹的祸,大家不放心,都想提自己的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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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戏演得越来越大了,再来几封公开信吧!希望文笔再清楚些,不要每次表决心,老提1%,似乎也不太合适吧?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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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 CTV, BNN, OMINI and more TV can make more money. haha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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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T请的律师是何方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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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炜臻告全体投资人书之五 不希望发生的事既然已经发生,我就应该去面对。得知有15个客户已向警方报案,这对于我说清楚问题,是有好处的。当然,这会影响我的还款计划,但此时我已不能选择,只能积极面对。司法诉讼固然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花去我很大的时间和精力,但这是我洗清罪名的最好方式了,虽然是不情愿的,但却是最有效的。我同样期盼着公正判决的那一天。 很多人以为我吸引大家投资是为了侵吞它、非法占有它,是庞氏、是麦道夫。那是因为他们不了解我。你可以怀疑,但请不要过早下结论,而且现在已经有客户报警,问题终会水落石出。一些媒体,甚至在还没有刑事指控的情况下,就给我戴上了莫须有的罪名,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对此,我将在适当的时候提起反诽谤控告。因此所获得的经济赔偿,至少还能拿部分来赔还你们。 不论庞氏也好、麦道夫也罢,都是以利用欺骗的手段将客户的钱占为己有为目的的。而我决不是这样的,所以我不怕面对司法。我虽然在吸引资金的过程中有不当的行为,但确实是为了投资,为了通过实践我的投资理论,来带领大家走上致富之路。通过以后的调查,这一事实是会得到证实的。也正是对我倡导的投资理论坚信不疑,我才执着地去拼搏。因为实现我的投资理论需要一定的运行环境及平台条件,我在这一过程中的首要任务是融资,在相当资金规模的情况下,安全与回报效益才能得到最大化。 我在从事着自己追求的事业,我的思想与理论是在长期的金融投资实践中得来的,是逐渐成熟的。巨大的国际金融市场使我看到了广阔的天地,只要我的理论正确,通过我的努力奋斗,就一定会成功。我原设想,通过我的理论推广,吸引大的机构资金进入,再通过运用我的理论及相应的安全控制系统,1%的稳定增长就可以实现我所有的承诺。这与庞氏、麦氏完全不一样,连我的车都是分期付款的“lease”,我现在只是在奔向成功之路时,暂时遇到了挫折,马失前蹄。对于一个有着15年投资经历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盈利几千万并不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所以,我不言败!你们能继续支持我,我很需要。你们不再支持我了,我一样要勇敢地走下去! 走自己的路,让历史去回答吧。 2009/3/30 Mar 31,2009 谎言重复多了, 说谎者有时侯也不知哪些是真,哪些是假. 编吧,编他一个天花乱坠,编他一个气贯长虹,做一个名不虚传,名垂青史的伟大骗人,全世界人民都服输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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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 CTV, BNN, OMINI and more TV can make more money. haha "所获得的经济赔偿,至少还能拿部分来赔还你们..", 哈哈,这次投资者有救了,不用老唐重新操盘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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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T也不行,这不是让人联想到是我吗?还有6000W,260人,华人XXX等字眼也不能出现啊 那用“华人霸匪特”总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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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T也不行,这不是让人联想到是我吗?还有6000W,260人,华人XXX等字眼也不能出现啊 在法院未定罪之前,的确不应该直呼其名。建议以后使用以下字眼: T,T多夫,。。。这不算诽谤吧? T多夫是多夫,当然是毫无疑问的。但法律就是法律,游戏规则大家还是要遵守的。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有什么漏洞,就有可能被T多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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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炜臻告全体投资人书之五 不希望发生的事既然已经发生,我就应该去面对。得知有15个客户已向警方报案,这对于我说清楚问题,是有好处的。当然,这会影响我的还款计划,但此时我已不能选择,只能积极面对。司法诉讼固然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花去我很大的时间和精力,但这是我洗清罪名的最好方式了,虽然是不情愿的,但却是最有效的。我同样期盼着公正判决的那一天。 很多人以为我吸引大家投资是为了侵吞它、非法占有它,是庞氏、是麦道夫。那是因为他们不了解我。你可以怀疑,但请不要过早下结论,而且现在已经有客户报警,问题终会水落石出。一些媒体,甚至在还没有刑事指控的情况下,就给我戴上了莫须有的罪名,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对此,我将在适当的时候提起反诽谤控告。因此所获得的经济赔偿,至少还能拿部分来赔还你们。 不论庞氏也好、麦道夫也罢,都是以利用欺骗的手段将客户的钱占为己有为目的的。而我决不是这样的,所以我不怕面对司法。我虽然在吸引资金的过程中有不当的行为,但确实是为了投资,为了通过实践我的投资理论,来带领大家走上致富之路。通过以后的调查,这一事实是会得到证实的。也正是对我倡导的投资理论坚信不疑,我才执着地去拼搏。因为实现我的投资理论需要一定的运行环境及平台条件,我在这一过程中的首要任务是融资,在相当资金规模的情况下,安全与回报效益才能得到最大化。 我在从事着自己追求的事业,我的思想与理论是在长期的金融投资实践中得来的,是逐渐成熟的。巨大的国际金融市场使我看到了广阔的天地,只要我的理论正确,通过我的努力奋斗,就一定会成功。我原设想,通过我的理论推广,吸引大的机构资金进入,再通过运用我的理论及相应的安全控制系统,1%的稳定增长就可以实现我所有的承诺。这与庞氏、麦氏完全不一样,连我的车都是分期付款的“lease”,我现在只是在奔向成功之路时,暂时遇到了挫折,马失前蹄。对于一个有着15年投资经历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盈利几千万并不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所以,我不言败!你们能继续支持我,我很需要。你们不再支持我了,我一样要勇敢地走下去! 走自己的路,让历史去回答吧。 2009/3/30 Mar 31,2009 靠。还忽悠呀,15年投资忽悠掉了2000万,未来15年再忽悠掉20000万?“厚黑学”超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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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靠,连ponzi的定义都没搞懂,就捞来了六千万,乃乃的,是不是我也要到江湖去混一混呢,钱也来得太他吗的容易了,还要告人诽谤,连赵老板都给他吓着了。 ponzi的定义:1。虚构赢利,吸引他人来投资,2。以后来投资者的钱支付前面投资者的钱和赢利。不是说你老唐要全部占有别人的钱。 这个鸟lu师,很会骗钱,告诽谤告媒体告OSC,老唐没有几百万的律师费是不行的, 他的律师费是380/小时。 唐炜臻告全体投资人书之五 不希望发生的事既然已经发生,我就应该去面对。得知有15个客户已向警方报案,这对于我说清楚问题,是有好处的。当然,这会影响我的还款计划,但此时我已不能选择,只能积极面对。司法诉讼固然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花去我很大的时间和精力,但这是我洗清罪名的最好方式了,虽然是不情愿的,但却是最有效的。我同样期盼着公正判决的那一天。 很多人以为我吸引大家投资是为了侵吞它、非法占有它,是庞氏、是麦道夫。那是因为他们不了解我。你可以怀疑,但请不要过早下结论,而且现在已经有客户报警,问题终会水落石出。一些媒体,甚至在还没有刑事指控的情况下,就给我戴上了莫须有的罪名,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对此,我将在适当的时候提起反诽谤控告。因此所获得的经济赔偿,至少还能拿部分来赔还你们。 不论庞氏也好、麦道夫也罢,都是以利用欺骗的手段将客户的钱占为己有为目的的。而我决不是这样的,所以我不怕面对司法。我虽然在吸引资金的过程中有不当的行为,但确实是为了投资,为了通过实践我的投资理论,来带领大家走上致富之路。通过以后的调查,这一事实是会得到证实的。也正是对我倡导的投资理论坚信不疑,我才执着地去拼搏。因为实现我的投资理论需要一定的运行环境及平台条件,我在这一过程中的首要任务是融资,在相当资金规模的情况下,安全与回报效益才能得到最大化。 我在从事着自己追求的事业,我的思想与理论是在长期的金融投资实践中得来的,是逐渐成熟的。巨大的国际金融市场使我看到了广阔的天地,只要我的理论正确,通过我的努力奋斗,就一定会成功。我原设想,通过我的理论推广,吸引大的机构资金进入,再通过运用我的理论及相应的安全控制系统,1%的稳定增长就可以实现我所有的承诺。这与庞氏、麦氏完全不一样,连我的车都是分期付款的“lease”,我现在只是在奔向成功之路时,暂时遇到了挫折,马失前蹄。对于一个有着15年投资经历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盈利几千万并不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所以,我不言败!你们能继续支持我,我很需要。你们不再支持我了,我一样要勇敢地走下去! 走自己的路,让历史去回答吧。 2009/3/30 Mar 3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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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看到的一封告。。。书, 下一个年度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可能是住在多伦多的一位华人! 大家要有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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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未定罪之前,的确不应该直呼其名。建议以后使用以下字眼: T,T多夫,。。。这不算诽谤吧? T多夫是多夫,当然是毫无疑问的。但法律就是法律,游戏规则大家还是要遵守的。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有什么漏洞,就有可能被T多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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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美国客户证实:3月29日唐炜臻投资人临时代表组声明中的116 人里有60人是美国代表俞洁华未通知美国客户同意, 一人代替签的。投资客户们,是时候清醒了。只有刑事诉讼,实行你们的权利,才有可能追回你们自己的本金。 麦道夫清算公司称将赔偿受害人26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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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炜臻是「庞氏诈骗, 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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