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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日报:华社声援陈旺,促警撤指控

(世界日报) 为支持两周后就要出庭受审的华埠超市老板陈旺,华人社区成立「受害人权益行动委员会」,要求警局撤销对陈旺的指控,也希望联邦修法,给抓罪犯的公民更多空间。

委员会成员陈弘基、奚治瑾、袁海耀5日在中区华埠金牛城超市门前向市民搜集签名,支持陈旺。而超市业主陈旺出面感谢华埠民众的同时,称自当日动手抓贼后,超市又被窃两次,但他因为已经被指控而不敢动手,只得眼睁睁看着小偷跑掉,稍后才把店里录影交给警方。

他苦笑着说:「我可不敢再抓了」,并称自己和一同受指控的两个店员近日来压力都很大,案子一天不结,一天不能安心做生意。

抓贼反被控的陈旺感到无奈。图为他在在自家超市里,背后是摄像机录下的店里店外情况。 (本报记者/摄影)

陈弘基说,委员会已设立网页www.vracommittee.com,并将陈旺上月23日抓贼的录像及上月31日店内被窃的录像上载,市民可自行观看,辨别真伪。他希望能在陈旺本月29日上庭前得到5万个网上签名,劝警局撤销指控。

他说,小店东抓贼问题不止发生在华埠,市中心各社区商家都有类似困扰,尤其入夏之后盗贼更猖獗。而警局这次起诉陈旺无疑是对社会发出错误信息,纵容不法行为。

身为律师的奚治瑾则建议联邦司法部修改刑法第494条,称现有法律不但妨碍警方保护公民财产,也不允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刑法规定物主只有在亲眼见到小偷正在行窃时才能将之逮捕,奚治瑾说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不好定义:「甚么叫正在行窃?小偷把东西放进包里但是还没出店门,店主就不能抓,因为小偷可以说自己本来要去交钱;小偷背著包出了店,店主还是不能抓,因为已经偷完了」。

她希望政府能填补此类漏洞。奚治瑾说联邦政府有权立法,也就有权修法,不过此类修改很少见,上一次修改还是上世纪70年代。

陈弘基还对52分局警员发出的「店家捆绑窃贼是过度使用暴力」一说表示质疑,他说,大商场如伊顿中心的保安可以将窃贼用手铐铐起而不受指控,但未备手铐的小商家用绳子捆绑窃贼就属于过度暴力,这说不通。

陈旺律师:有信心判无罪

代表华人超市店主陈旺的律师维斯坦(Seth P. Weinstein)5日表示,将根据刑法494款为陈旺辩护,希望法庭能判他无罪。

维斯坦称,刑法494款第二条固然规定,业主一定要眼见小偷正在行窃才能出手抓贼;但同时第一条中称,任何公民都可逮捕他认为已经犯罪,并正逃脱执法者(lawful authority)追捕的人,不必在此人正在作案时才能出手。

因此,维斯坦说如果陈旺相信当日偷花的小偷已经犯罪,也可以出手逮他。

至于该名小偷是否正从执法者手中逃走,执法者在这桩案子中又如何定义,维斯坦称在庭上都可提出观点辩论。而且,维斯坦说警方认为陈旺过度使用暴力,但他认为陈旺当日举动没有不合适之处,因此这也值得商榷。

另外,支持陈旺的受害人权益行动委员会成员、律师奚治瑾说,当日上午窃贼偷花,下午陈旺将其抓捕时,窃贼手中应当还藏有偷回来的东西,这是非法持有赃物,按理也可认为偷窃行为「还在进行」。依刑法494款第一条也可判陈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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