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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谈税:税局搞错属于正常

一般人听说税局也有搞不懂税法的时候,感到吃惊。其实,税局犯错误,是一件正常的事。一方面,代表税局的工作人员也是普通人;另一方面,加拿大税法的确有较难理解的一面,有些条款相当复杂。正因如此,加拿大税制设立了一层一层的上诉程序,给予纳税人和税局双方充分的机会,来解决税务上的争议。

本文要讲述的是一断税局对税法的理解,从查税官(auditor)到上诉官(appeals officer)一错再错,而纳税人坚持真理,直至税局让步的真实故事。望读者能从实例中了解一些有关游戏规则,并从中吸取经验。

厉先生是做旅行生意的,一个主要的业务是为中国来访团提供长途汽车客运服务。他以为销售税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不适用于外国人,所以一直没有向中国客人收税。然而,在2007年初的一次查税中,税局查税官认为厉先生的服务是在加拿大境内提供的,不论服务对象是加拿大居民还是非居民,只要他们人在加拿大,GST就应该适用。所以,按2003-2006年4年计算,税局的评估要求厉先生补交GST,另加罚款/利息,共达$15万多。

厉先生于2007年夏聘请笔者作为代理,向税局上诉部提出上诉。上诉的基本理由及依据是,厉先生为中国客人提供的在加拿大城市之间的客运服务,构成客人“国际连续旅行”(continuous journey)的一部分。根据GST立法(Excise Tax Act),任何旅行只要是起点,或是目的地,或是中途停留三项的任何一项是在加拿大境外的,都属于国际连续旅行,而GST不适用于行程的任何组成部分。举例来说,一加拿大旅行社销售一张从渥太华到北京的往返机票,客人中途要在多伦多和温哥华分别停留。虽然该旅行包括渥太华到多伦多又到温哥华的国内航班,但由于目的地是北京,符合国际连续旅行的定义。因此,整个行程不适用GST。

受理本案的上诉官却认为,中国客人是乘飞机进出加拿大的,而他们在境内乘坐汽车不符国际连续旅行的定义,所以有意驳回上诉。但上诉方坚持上诉官对税法理解有误,因为一项国际连续旅行可以包括不同的运输方式(空中,海上,公路,铁路等)。因而上诉方请求税局再作进一步研究并慎重考虑,以避免在税务法庭上对簿公堂。长话短说,在前后经手三个上诉官,并事隔一年以后,税局上诉部才终于来信确认上诉方的立场是正确的,并发文推翻了那个$15万的评估。

胡商谈税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提供,网站: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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