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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卖淫案”多处漏洞 网友抗议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有1300页之多!“这个案子如果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我们不会提起公诉。”之前,五华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这个案件可以说是铁证如山!”

对于陈艳是否有卖淫行为,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人证言,其中包括4名卖淫女的证词,证实陈艳与她们是“同行”。除此之外,还有几名嫖客的指证,甚至有一位就是这起事件发生当晚的嫖客,他详细讲述了当晚的事发经过,及刘仕华如何设计调包……

证明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罪,最铁的一份证据是陈艳的供词。陈艳在公安机关交代:母亲生下她后,就抛下她和父亲。不久,父亲也离家外出打工,她一直跟着爷爷在贵州生活。后来爷爷不幸去世,她开始四处寻找父亲,两年前联系上父亲刘仕华。此时,刘仕华不但已在昆明安家,而且还有了4个子女。来到昆明的陈艳,迎接她的并没有父女相聚的喜悦,由于家庭负担较重,继母张安芬并不待见她,她与父亲之间也没有太多感情。一天,父亲找到她,说她那么大了,不能成天在家白吃白喝,得出去赚钱。自此她开始了“小姐”生涯,一开始是“站街”。至今她还记得第一个“客人”,是镇雄的一名小伙子,那次她挣了30元钱交给父母……之后,在父亲和继母的安排下,她一天最多时能接3个人,最少每天也得接1人,每次赚到的钱,她都要如数交给刘仕华和张安芬,给少了还会被骂。后来她渐渐学聪明了,挣得多时自己就私自藏一点……一次,一名嫖客不给钱就想溜,陈艳及时通知了刘仕华,刘仕华打了男子一顿,并以“抢劫”为由报了警,双方闹到派出所,陈艳也因卖淫被警方打处。此后,为了安全起见,父母把她的“阵地”从街边转到家里……

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云南小学生“卖淫”一案,昨◇在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对此案不公开审理,庭审时间从昨◇上午10时持续到晚上10时,未当庭宣判。

昨日上午8时许,35岁的张安芬就带着4个孩子(包括曾被警方误抓的两个女儿以及两个幼儿)来到法院门口等候开庭。因是不公开审理,众多媒体被挡在法院门外。

据记者了解,庭审在上午10时左右开始。当张安芬看到刘仕华之后,情绪激动地哭了起来,刘仕华则相对冷静。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9时40分左右才结束,其间休庭3次。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展开质证,刘仕华推翻了此前对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称没有容留女儿卖淫。张安芬被列为第一被告,是因为控方认为,容留卖淫是张安芬提出的,并且有介绍卖淫行为,所以对其列为第一被告。而张安芬也坚决否认自己有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两被告都称是在被强迫威胁的情况下做了有罪供述。

据了解,此案中公安机关则提交了21个证人。律师则向法庭提交了12个证人出庭的申请,包括嫖客等人,但最终,只有两名证人作证,其中刘仕华的三嫂出庭作证,证明刘家的积蓄并非大女儿陈艳(化名)卖淫所得。曾被错抓的女孩婷婷(化名)出庭,以证明警方在调查“容留卖淫”一案中,曾把他们带到公安机关,进行长达一周的询问,而这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庭审焦点“是否容留卖淫”

为了指控张安芬和刘仕华犯有“容留卖淫罪”,公安机关提供了长达13本的案卷,这些证据大部分是笔录,包括陈艳陈述自己卖淫,张安芬和刘仕华的供述等。还有3名“嫖客”的证言,以及警方提取的一些其他证词。

昨日的庭审,在长达数小时的法庭调查阶段,双方进行了质证,就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详细的质证。警方调查认为,陈艳有4次卖淫经历被查实,并找到相关“嫖客”。在此基础上,指控张安芬和刘仕华曾租房子给陈艳,提供卖淫场所,但律师认为,刘家有大小七口人,父母有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处的义务,不能证明就是为容留卖淫而租住的房屋。

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因陈艳(化名)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其卖淫的行政诉讼尚未审结,案件应终止审理,但法院未予采纳。

在辩论阶段,律师对张安芬夫妇俩进行了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张安芬多次哭泣。当婷婷出庭作证时,在律师的建议下,法院安排去除栅栏,让夫妇俩坐在椅子上,以减少对孩子的心理伤害。

网友法院门前抗议不公开审理

昨日一早,昆明当地网友边民就来到法院门口,他身上背绶带,写着“耻小学生卖淫案”。他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多处程序漏洞,证明公权力在行使中,有滥用现象,并且在多个环节出现。这是昆明之耻,司法之耻。他说。

近一年来,昆明频发多起涉及公权力的事件,包括“躲猫猫”事件等,在这些事件中,网友的舆论关注推动了事态发展,长期关注公权力问题的边民也是其中之一。

就在边民抗议法院不公开审理之时,还有网友屠夫等人也赶到法院门口,对此案表示关注。这起因“3 16”事件中警方粗暴执法,误抓小学生引发的案件,一路演变为追查其父母容留卖淫,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公共事件。其间关于公权力行使的问题,备受关注和反思。

昨天,刘仕华的辩护律师常伯阳介绍此案时,共牵出4起诉讼———张安芬、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案;陈艳不服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张安芬提出的要求确认警方在“3·16”事件中殴打、非法拘禁两名女孩的行为违法;“3·16”事件中被警方错抓的两姐妹提起的诉讼。其中,陈艳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五华区法院已正式受理。

在陈艳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告是五华公安分局。诉状中这样写:6月6日,警方称发现16岁的陈艳有卖淫行为、刘家涉嫌造假等情况后,她和家人被带去讯问达一周之久。7月16日,陈艳被以卖淫行为处以5天的治安处罚。其后,又被以同样的理由,处以6个月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罚,将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至 2010年1月19日。

“陈艳不存在卖淫行为,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所依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作为旧法,效力低于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且警方对陈艳讯问查证的时间大大超过法定期限,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据此,请求法院撤销收容教育的处罚决定书。

同时,就“3·16”事件中警方错抓两名小学生、打人致伤等行为,刘家人也已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目前这两个国家赔偿申请正在“违法确认”阶段。常律师介绍:“初步交涉,警方只承认存在粗暴执法情况,否认存在违法行为。愿意对此次事件中的两姐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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