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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下午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就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这是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有的人说,过去法律当中完全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理解我们认为不一定准确。因为大家知道,我们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有的理解,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我用的词是“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确实是有相当争论的。这一次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含侵害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这些方面。但不包含财产权。如果要实施侵害到财产权益的话,那么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我们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当然在常委会审议过程当中有的也提出来“严重”怎么理解?我们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后的司法解释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的案例来加以认定。在国外,据了解,也不是任何情况都给予赔偿,而是有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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