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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保佑加中两国犯罪嫌疑人互窜

一位53岁的华裔会计师陈英扬(Ying Yeung David Chan),涉嫌两项讹骗5,000元以上财物和两项洗黑钱罪名,被多伦多警方通缉,警方表示,陈英扬可能已逃往中国。

根据警方的说法, 陈英扬为多间公司处理员工发薪事务,包括在员工薪酬中扣取加拿大退休金计划,就业保险金和先扣税款时,将受害人的金钱拨到一些与受害人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三者,令到这些人能够获得加拿大税局的优惠,他藉此共讹骗了660,000元。

陈英扬是否犯罪,应由法律去判断,在陈英扬去无踪的前提下,他有没有诈骗,诈骗了多少,都无法厘定。但有个问题,倒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即自从赖昌星逃往加拿大后,加中两国犯罪嫌疑人互窜,这种现象全托赖于赖昌星,赖昌星的问题一日得不到解决,加中两国司法合作就无法展开,这种胶着的状态,犹如在加中之间,建立了一条“胡志明小道”,两国犯罪嫌疑人,在面临案发曝光时,纷纷向对方逃跑。像2001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国俊等因涉嫌贪污公款达4.83亿美元露岀蛛丝马迹后,携带全家紧急逃往加拿大,至今未能归案;而在加拿大,因涉嫌杀害其女朋友赵巍的李昂,利用加拿大法律在警方的注视下离境回国,尽管加拿大警方声称掌握有李昂的犯罪证据,但中国因加拿大政府在“赖昌星问题”上的不合作,对李昂采取了网开一面的做法,据闻李至今仍消遥于中国。

如今,李昂尚未遣返,又岀了个陈英扬,中国叫板加拿大再多了一枚砝码,加拿大政府假若想获得中国政府的支持,先要回答中国:赖昌星怎么办?这是加中两国司法合作的前提。

从目前的情况看,根据加拿大的法律,要在短时间内解决赖昌星的问题恐怕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但这不等于说明两国政府的合作可以停留下来。因为这样的“停留”对双方都没有意义,得益者是那些罪犯,他们借助两国间的“牙齿之争”,纷纷在对方国寻找避难所,这样发展下去,对两国政府的声誉,以及各方面的合作都不利。

加中两国政府应该反思了。目前的状况是,没有任何一件事情,比两国间的合作更为重要。两国政府不应将合作的步子,停留在赖昌星的卷宗前;两国政府更应该放下成见,寻找更积极有效的合作,解开死结,这是唯一可行的阳光道。

寻求加中两国合作进入良性发展,这对中国尤为重要。据中国媒体报导,目前有数千名贪官逃往国外,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家大致估计可知,仅1997年至1999年两年间,外逃资本总规模为约520亿美元,由此看来,堵截贪官外逃,比引渡赖昌星更加迫切。中国政府不应该因为一个赖昌星,而堵塞了与加拿大实行国际司法合作的道路。
关于国际司法合作,目前中国与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签订引渡协议,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于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遣返成功的关键要看对方国家的表现。

无可置疑,近年来,中国与许多国家在司法合作方面取得了共识,但这种“和谐合作”与实际要求相比,远未足够。中国要谋求国际上更广泛的合作,特别是与西方国家的合作,应该在东西方司法理念中求大同。譬如像赖昌星案,由于“加拿大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假若加方真的将“免除赖昌星一死”作为“遣返他的前提条件”,中国坚守自己的法理理念,似不是解决“死结”的上策。

中国要加大打击贪官,除了完善内部基因外,尽快将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才是关键,这也是打击出逃者的必要措施。正如加拿大刑法改革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澳门科技大学教授杨诚先生2000年上书中国政府负责人的文章中提到的“如果你取证不符合国际惯例,那么在国外的法庭上,人家不会承认你的证据。出逃者的引渡要求就可能被驳回。”而清华大学一中科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认为:“加强国际合作,可以让中国的资本外逃数量下降50%。”显然,解开加中司法合作的“死结”,责任不但在加方,也在中方;中方主动些,实际些,就是得益者。 (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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