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离“一夫多妻”合法化有多远?
(本网综述) 近日,卑诗省高院正在聆讯的一桩重婚案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这次的判决将对本国的婚姻法有着深远影响,可能会动摇《刑法》中100多年来对“重婚罪”的定义和处罚,也可能让加拿大成为首个一夫多妻制合法化的西方国家。
背景:加拿大和一夫多妻制
北美和加拿大的“一夫多妻”制度,最初和摩门教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个被主流基督教会排斥在外的“非正统宗教”(cult)在19世纪中叶创始之初,一直有着“一夫多妻”制的传统。随着摩门教徒移民加拿大,“一夫多妻”制度也被带到了这个国家。
加拿大从建国开始一直强烈反对一夫多妻制。本国第一任和第三任总理麦克唐纳爵士(Sir John A. Macdonald)曾于1888年警告第一个移民本国的摩门社区领袖“不要把一夫多妻制带到加拿大来”。随后,联邦还专门在《刑法》反对重婚罪的条款中专门添加了“限制摩门教徒”的词句,直到1950年代才删除。
可是,总理和立法部门的努力并没有制止一夫多妻制在本国的传播。不久之后,在卑诗省和草原诸省的乡间郊区,出现了不少一夫多妻制的摩门社区。
进入20世纪以后,绝大多数教徒已经放弃了这一制度,但是极少部分人仍然坚持着这一“传统”,这些人被称为摩门教原教旨主义者,以和主流的摩门教徒区别。直至今日,在本国卑诗省份的乡间仍有数个摩门社区至今仍然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包括这次涉案的两个社区。
除了早期的摩门教徒,历史上一些来自穆斯林国家和非洲的移民中也存在着“一夫多妻”现象,但是并不像他们那样成社区的存在。
摩门社区的孩子放学回家(来源:CBC)
卑诗省重婚案引起全国关注
过去的几十年里,卑诗省警方和检查机构一直在关注该省东南边陲小城富裕城(bountiful)郊区两个“基督末世圣徒会”(即摩门教)原教旨主义者社区,并调查他们的生活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重婚罪”条款。
去年1月,该省警方正式向法院控告这两个社区的领袖52岁的布莱克摩(Winston Blackmore)和44岁的奥尔(James Oler)犯有一夫多妻罪。根据指控,布莱克摩有19名妻子,其中包括9名年仅18岁或不足的年轻女子,而奥尔同时与3名女子保持婚姻关系。
最终,法庭认为省府选择检控官的程序不公平,从而宣告取消控罪。不过,这个判决也促使省府下决心,向卑诗高级法院讨个说法,要求他们裁定禁止一夫多妻制的法律是否违反宗教自由权利。从昨日(周一)开始,卑诗省高院正式聆讯这桩案件。
据估计,整个聆讯程序将持续到明年1月底,先后将有36名证人先后出庭作证。一些证人来自卑省外或其它国家,他们中有的富裕城(bountiful)的居民,有的是一夫多妻制下的妇女。他们中的有些人虽然同意作证,但是不愿意露面,出庭时将用屏风遮挡提供证词,或者通过录像作证。
开庭前,CBC电视台曾要求对聆讯过程进行录像、播音或在网站播放,认为此案件关乎国家大事,应该允许公众更好地参与进来。不过,法官坚决拒绝了媒体的做法,理由是此案件过于冗长,媒体转播的只是短期的聆讯过程,将事态变得很复杂。
控辩双方法庭现场舌战
卑省法务厅长(attorney general)希望主法官裁决两条:一是加拿大《刑法》中反对一夫多妻的条款是否触犯了宪法保障的宗教自由;二是如果法庭裁决没有触犯,那么一夫多妻制是否为非法行为、可以直接定罪,还是根据该制度中存在对少女逼婚或性侵行为来治罪。
卑省省府的辩护律师琼斯(Craig Jones)面对旁听席上的律师、媒体与公众,力陈一夫多妻制的种种危害。他强调一夫多妻制会造成对妇女的歧视,年幼女子过早涉及性生活等问题,而他将提供的专家研究表明,禁止一夫多妻制与西方社会的民主平等,有着不能分割的联系。聆讯期间,琼斯还要例举富余城与美国的摩门教社区的生活为证,一夫多妻导致少女成为新娘、怀孕生子,甚至被贩卖来满足多妻制的要求等。
琼斯指出,如果法庭裁决一夫多妻制是受到宗教信仰保护的,那么加拿大将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中唯一承认一夫多妻制度的国家,也是加拿大的倒退。
辩方律师麦金托什(George Macintosh)将陈诉反一夫多妻法违反宗教自由、以及对摩门教带来攻击和歧视,并将基督教的观念强加给其它宗教。早在100多年前,摩门教主流已经放弃了一夫多妻制。
卑诗公民自由协会(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对此案件表示关注,认为宪法保护成人有自己的权利,选择什么方式成家,而一夫多妻制中存在的暴力性侵,与一夫一妻制中是一样的,“法律应该干涉的是这些暴力的成分。”
其实,如果不是追求一纸结婚证书,加拿大已经在事实上允许重婚。从法律上来说,只要声明和配偶分居,和任何人、多少人、什么性别同时同居都不会受到限制,而长期同居伴侣和配偶的法律地位基本一样。
温哥华宪法律师斯科鲁德(Ronald Skolrood)则指出,卑诗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加国婚姻法有深远影响,可能甚至会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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