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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钟道昌:加拿大也是“撞了白撞”?

记得好几年前,国内有几个城市的交通规则,比如在沈阳,实行所谓的“撞了白撞”,就是如果行人违章被机动车撞倒,属于白撞,机动车不负任何刑事或者民事责任。当时这种交通规则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后来结果如何不大记得了,国内虽然行人多,但是民众并不能决定交通立法,因此和加拿大没有可比性。

国内的交通状况,很多情况下是有规章存在,但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很多。因此开车就是要先勇敢的冲出去占上道。行人也如此,先冲出去,觉得车肯定会停下来的。但是即便如此,“撞了白撞”还是在社会上引起激烈的讨论。中国虽然人多,但是自古有“人命关天”的说法,我记得当时反对“撞了白撞”的人不少,还引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行人至上情况加以例证。

这次钟道昌被汽车撞死,具体事实不太清楚,但听说钟是违反了交通规则的,肇事汽车没有责任(没有刑事责任,是不是有民事责任不知道)。《星岛日报》在昨天报道说,来自中国的钟道昌于1月16日上夜班的途中,被汽车撞倒不治身亡。按照约克区警方的记录,钟道昌骑单车突然换几条线,导致后面的汽车刹车不及,才发生惨祸。

我记得几年前在加拿大驾校学习的时候,没有学过“撞了白撞”。反而如果你是司机的话,在绿灯、All way 停牌你先停下,还有其它驾车者优先的交通状况下,还有很重要的一条,那就是 “make sure the road is clear” ,就是说即使你有优先路权,也要等到路上没有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才能往前冲。

尤其是机动车和行人或者自行车相撞,机动车本身外面是厚实的金属保护壳,里面还有安全带和安全气囊,因此安全措施是非常有保障的。可是骑自行车的人,和这个大铁疙瘩比,在安全性上完全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动车有路权,就真的可以不管不顾的撞上去吗?

另一个方面是自行车的速度。自行车的速度比机动车慢了很多,但是交通信号灯的变换速度是根据机动车速度设计的。因为自行车在这样的系统里本身就处于劣势。前方目标很慢,作为肇事的机动车司机就应该能比较容易的发现这个目标,如果没有发现,机动车的司机可能也算观察不仔细或者正处走神、疲劳等情况。

以上是讨论了在自行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自行车在安全性、交通系统信号设计、反应快慢三个方面都处于劣势。就连51的不少网友、《多伦多都市报》的社评也都评述说,骑自行车上班很不安全,那我们是不是就不骑自行车了呢?

实际上我身边很多的同事,如果住得不是太远,也有骑自行车上班的,尤其是在夏天,早上骑车上班可以呼吸户外新鲜空气,顺便进行了体育锻炼。而且前天刚读了一篇报道,说是新当选的议员,新民党党魁杰克•林顿的华人太太邹至慧,在多伦多坚持很多年如一日骑车上班。现在当上了国会议员去渥太华也没忘了带上她心爱的自行车,她还向记者表示说,只要地上不是结冰太滑,她仍然会坚持骑自行车到国会上班。

最后一个方面,即使机动车司机需要做出民事赔偿,那也不会是他本人付这笔钱,有可能是他的保险公司。我们一般的保险,最高付赔额都是上百万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付伤亡事件。

笔者很想找一个类似的案例来设法帮助钟道昌先生的家人,以尽我们作为同胞的绵薄之力。通过网上搜索,还真让我找到一个。笔者不是法律专家,也不敢说这个案例是否真的对钟道昌先生的家人有用,但不妨扼要简述在这儿,但愿有些许帮助。

2000年8月7日,17岁的Nathan Oglesby 在骑自行车回家的路上,被33岁的Wendy Mann开车撞死。警察说Nathan Oglesby当时在道路的中线上骑车。事后对Wendy Mann的测试表明他并没有喝酒以及使用毒品。故警察当时也没有给Wendy开罚单。换句话说,Wendy Mann基本上对事故没有责任。但是 Oglesby的家人花钱聘请了律师打官司,他们说那一段道路没有给行人和自行车专用的通道,因此Oglesby才在中线骑车。后来,此案胜诉,法庭宣判Wendy的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死者家人的努力还促使当地政府花费$932,000专修了一条便道供行人和自行车通行。

看来这就是一例自行车违章“撞了白撞”的情况,应该说对钟道昌的事情有些参考价值。这个案例登在位于温哥华OLM(Online Legal Marketing Ltd.)的网站上,原文可以点击Settlements and Verdicts:Wendy Mann读到。

我们都知道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其实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刑事责任,并不适用于民事责任。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虽然陪审团大都认为辛普森很有可能杀害了他的妻子和妻子的男朋友,但是苦于没有证据,因此在刑事法庭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但是他却在民事法庭败诉,做出了经济赔偿就是个例子。

因此肇事司机没有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他就没有民事责任。

《星岛日报》还在昨天的报道中呼吁现场目击证人出来作证,并坦言齐鲁同乡会和钟道昌的工友们认为钟道昌不应该负全部责任,因为对方的车速太快,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为钟道昌争取合理的权益,同时呼吁现场目击证人,提供更多信息。非常有利的是,齐鲁同乡会已经找到一名华裔证人,等钟道昌家属抵达多伦多后,即可征询法律意见。

根据北美判例法,法庭在考虑责任的时候,总要倾向于最有负担能力的有责任一方负担最大份额的赔偿。比如保险公司和个人相比,就更有赔偿能力。

总之,加拿大是个注重生命的地方,可惜钟道昌是新移民,家人又不在这边。否则在加拿大这个法制社会,人命高于一切的社会,如果聘请律师打官司,争取到赔偿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也许还很高。我们希望能出现这种局面。(斯芬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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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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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的国家,不能当法盲. 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懂所有法律法规(大法官自己都不能全懂),不过基本的法律原理知道一点也是好的. 刑事和民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刑事上没有责任,不等于民事上就没有责任.不知道谁已经举了那个著名的强奸案例,虽然最后刑事上判他无罪,但民事上法官就判了他赔偿一大笔钱. 至于钟先生这个案件,前面一些朋友已经说得很清楚,我就不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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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Sufia 发布: 同情钟先生并想办法帮助他之余, 警钟更应该敲起来!...大家要注意安全!!! ... 这里法律是很严明的, 在车道上撞死人, 这个人自己有责任的. 他没在人行道行走. 在人行道骑自行车才是违规的哦!以后千万不要这样做, 在人行道上只能推着车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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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钟道昌的事在51网裹貼子有四個, 人气超過二千, 回應遇百, 火爆了几干, 七咀八舌, 至今只籌得三千元, 是對僑領沒信心, 或者是多倫多華人害了﹝冷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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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是不同情钟先生,我认为他的家人应该通过合理渠道得到赔偿。比如钟先生是在上班路上出的意外,公司应该通过雇员责任保险支付一些赔偿。另外公司(或者代理,如果是contract的话)应该给员工购买人身保险,钟先生的家人可以通过这里得到合理的赔偿。 至于司机,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个意外事故里,他/她也是受害者。不但身体可能也受了伤,精神上也承担着巨大的压力。他/她很可能终生都摆脱不了撞死人的阴影。所以说,如果他/她没有任何责任的话,最应该得到的是安慰而不是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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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祖宗 发布: 最基本的交通法都不懂是你! conclusion是结论,不是judgment,更不是verdict,根本不是给案子“定性”的用词。Judgment或者verdict是法官判决的,那才是“定性”! 当然警察的conclusion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警察说“不会落案控告任何人”,“意外起因与私家车司机无关”指的是事故本身的责任,而我们在这里一直讨论的是该案的民事责任。如果司机受警局检控岂不是成了刑事责任了么?我不知道这一点你懂了么! 按国际惯例象这种机动车司机对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伤害,机动车司机都要有一个“无过错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加拿大也不例外。由这个责任引申出来的行人、非机动车的道路使用优先权,就即便是在以英美法系这种多采用不成文法而立法的加拿大社会也是不可以推翻的。所以,你应该知道,虽然加拿大社会多采用不成文法,很多规定并没有成文的法规,但法官也绝不会蠢到连common sense,连以往的判例都去推翻的,这点请你放心。 而我们关心的就是,钟先生的家人根据这个责任所能得到的赔偿,即能不能得到赔偿,得到多少赔偿。这个赔偿的根据也是这个“无过错责任”!这一点也不是警察的conclusion可以定的,必须要通过法庭。 另外,我可以告诉,我在北美至少有四年驾龄,对加拿大的交通非常清楚。 这里有些说法还是对的,首先是区分刑事和民事责任。警察不指控只是说明司机不用负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应该有可避免的事故和不可避免的事故之分。如果通过急刹车,突然转向等紧急处理方式可以避免的事故,即使对方违章,司机应当要负上部分民事责任。但不能否认,仍然有些事故,特别是行人违章的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这样的情况,就我个人而言,是不赞成司机仍要负责的。 前面网友说“按国际惯例象这种机动车司机对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伤害,机动车司机都要有一个无过错责任”我没有听说过,就我所知只有中国的交通法规有这样的规定。 在中国的交通法规里,对于机动车司机的完全无过错的意外事故下,司机是要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负上5%的赔偿责任的。因为中国是没有保险驾驶纪录这一说,在加上大多数省份第三者保险是强制保险,所以这个赔偿责任都是保险公司承担了。前一段热烈讨论的“撞了白撞”就是考虑取消这种司机无过错下的责任,背后有没有保险公司推动我不知道,但是因为大多数人的反对而作罢。 我说过,我是反对这种无过错责任的。特别是在保险纪录如此重要的加拿大,如果我的保险公司对一宗我无完全没有责任的意外事故对对方支付了赔款,将来再涨我的保险,岂不是惩罚尊纪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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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ericc 发布: 看来你不只是法盲还是文盲。在这也只能起起自行车了。下面的文字你看的懂吗?还要我在贴一次?这不是警察定的性,警察的conclusion 吗? 嘉芬指出意外后警方已与目击意外发生的司机录取口供,以及于现场重组意外发生时的可能情况,警方相信意外起因与私家车司机无关,不会落案控告任何人。 叫你考个驾照是让你先了解一下加拿大的交通法规在来JJYY。还开口避口法律,路权的。连最基本的交通法都不懂。 最基本的交通法都不懂是你! conclusion是结论,不是judgment,更不是verdict,根本不是给案子“定性”的用词。Judgment或者verdict是法官判决的,那才是“定性”! 当然警察的conclusion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警察说“不会落案控告任何人”,“意外起因与私家车司机无关”指的是事故本身的责任,而我们在这里一直讨论的是该案的民事责任。如果司机受警局检控岂不是成了刑事责任了么?我不知道这一点你懂了么! 按国际惯例象这种机动车司机对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伤害,机动车司机都要有一个“无过错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加拿大也不例外。由这个责任引申出来的行人、非机动车的道路使用优先权,就即便是在以英美法系这种多采用不成文法而立法的加拿大社会也是不可以推翻的。所以,你应该知道,虽然加拿大社会多采用不成文法,很多规定并没有成文的法规,但法官也绝不会蠢到连common sense,连以往的判例都去推翻的,这点请你放心。 而我们关心的就是,钟先生的家人根据这个责任所能得到的赔偿,即能不能得到赔偿,得到多少赔偿。这个赔偿的根据也是这个“无过错责任”!这一点也不是警察的conclusion可以定的,必须要通过法庭。 另外,我可以告诉,我在北美至少有四年驾龄,对加拿大的交通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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