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是写得好,不过我们更相信现任版主
最初由 阿波罗二号 发布:
前版主“弄舟”的这篇才是真正写的好:
我的意见和修改稿
虽然很反感长城平台宣扬的政治观点,但基于言论自由的原则,我赞成它在加拿大
落地,愿意为促成它的落地出把力。为此,对各媒体发起签名的支持信稿提出如下意见:
电视电讯委员会审批外国电视台牌照申请的主要依据,是适用法律和事实。支持和
反对的人数当然也是考虑的因素,但不起决定作用。该委员会已明确声明,对此类
牌照的申请,一般都会批准。但由于反对者指出长城平台的节目严重违反加拿大有
关法律,为慎重起见,对于这样的指责不能不予以考虑。又由于反对者未能提出足
够的证据,所以才延长征求意见期间,让反对者有时间准备证据。该委员会还希望
提意见者对该委员会应如何对推进广播法的目标作出贡献出谋献策。
应该看到,反对者是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这两方面下了功夫的。虽然广播法本身没有
涉及被禁止的内容,但据此法设立的电视电讯委员会则在有关规定中做了明确界定。
如以下规定:
Prohibited Programming Content
8. (1) No licensee shall distribute a programming service that the licensee
originates and that contains
anything that contravenes any law;
any abusive comment or abusive pictorial representation that, when taken
in context, tends to or is likely to expose an individual or group or class
of individuals to hatred or contempt on the basis of race,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 colour, religion, sex, sexual orientation, age or mental or physical
disability;
any obscene or profane language or pictorial representation; or
any false or misleading news.
(2) For the purpose of paragraph (1), sexual orient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orientation towards a sexual act or activity that would constitute an
offence under the Criminal Code.
可以说,反对者完全是按照这几条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的。
反观这份支持信件稿,一点都未涉及适用法律和事实,只是在多元文化和喜好两方
面做文章,显得十分苍白无力。很明显,法律高于多元文化和喜好。不仅如此,这
份稿件还以“没有任何理由来剥夺人们更多地选择收看节目的权利;”
“这是对我们作为成人所应当拥有的思考能力的蔑视;”这样的语句对反对者作出
了没有必要的攻击。说这是攻击,首先是因为这么说是没有根据的。人家是依据有
关法规提出反对意见的,说这是“剥夺人们更多地选择收看节目的权利”,是对
“我们作为成人所应当拥有的思考能力的蔑视”,等于是在说有关法规“剥夺人们
更多地选择收看节目的权利”,是对“我们作为成人所应当拥有的思考能力的蔑视”。
其次,这么说也与“我们完全尊重反对者的意见”的声明自相矛盾。既然人家在
“剥夺我们更多地选择收看节目的权利”,在“蔑视我们的思维能力”,为什么我
们要尊重他们的意见?显然,“我们不反对持不同意见者向CRTC表达他们的意见。
将华人社区对长城平台真实的心声告诉CRTC,是这次活动的唯一目的。”的说法不
是此信稿起草人的真实想法。
这样一封完全不涉及审批最主要依据----适用法律和事实,又对反对者作出无理攻
击的支持信,效果恐怕只会适得其反。
有鉴于此,我提出如下信稿:
Ms. Diane Rheaume
Secretary General
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Ottawa, Ontario K1A 0N2
Re: Broadcasting Public Notices CRTC 2005-123 and 2005-124
Dear Ms. Diane Rheaume:
我们是一群加拿大华人。我们对自己的出生地和那里的亲人怀着浓厚的思念之情。
我们热切地关注着那里发生的一切,渴望听到来自那里的乡音,看到那里熟悉的景
象和变化,欣赏我们喜闻乐见的娱乐节目。
最近,中国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卫视、北京电视台、广东南方卫视、湖南卫视、
江苏电视台、福建东南电视台、黄河电视台、亚洲电视本港台(美洲)等九家电视
台,合组"长城平台"向贵委员会提出申请,透过 Rogers 的电视网络提供覆盖全加
拿大的华语电视服务。这样的服务,将对我们浓厚的思念之情带来莫大的慰藉。我
们强烈支持这一申请,并请求贵委员会尽快予以批准。
我们注意到一些团体和个人对上述申请持反对态度。我们理解并尊重他们的出发点
和顾虑,但完全不能同意他们的反对理由,因为那些理由是没有根据的。
请注意,申请者和实际操作者为中国国际电视公司 (CITVC),而非中国中央电视台
(CCTV)。前者虽为后者所完全拥有,但二者的服务对象不同,因而节目从形式到内
容都有很大的不同。 前者的服务对象为海外华人,市场在海外,因而必然会针对海
外华人的特点制作节目,更会遵守所在国的所有有关法规。CITVC在美国的牌照申请
顺利得到批准,并顺利营运至今,便印证了这一点。美加两国的法规虽然不尽相同,
但在原则上和精神上并无大的差异。无论对CCTV有多大的争议,CITVC是守法的这一
事实不容抹杀。望贵委员会在审查反对者提出的证据时特别注意二者的区别。
贵委员会有权对违法者处以从罚款到限制服务直至不予续牌的惩罚,足以保障CITVC守
法经营。在它还未提供服务前就判定它的内容,判它的死刑,显然有欠公允。
广播法明确指出,加拿大广播系统应“(iii) through its programming and the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arising out of its operations, serve the needs
and interests, and reflect the circumstances and aspirations, of Canadian
men, women and children, including equal rights, the linguistic duality
and multicultural and multiracial nature of Canadian society and the special
place of aboriginal peoples within that society, ..."。贵委员会批准长城平
台的牌照申请将对推进广播法的这一目标作出很大的贡献。
我们期待着贵委员会的决定。
最后,向为极权政府扼杀言论自由的恶行辩护的人提个问题:此信以言论自由的名
义而发,你们觉得自己有资格签名吗?人总要有点羞耻心的,是吧?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threadid=107015
I am the only one who signed on behalf of my family - five of us. I told my Chinese colleague just today, he didn't surf 51 much, but he said he already sent out his letter to the government-he has family member of four. I have many friends here, most of them are busy with their study, family, and work. Whoever I mentioned the possiblelanding of the nine channel, most of them are so excited. I know few of them have time to watch the TV, or web, but the linkage to our mother place is the same.
As to giving real name, you normally will think of the possibility of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being stolen or misused. I understand not very often we will give out our information. Some of the people I met here, they never even mentioned their official names, but only their English name - which is an unconscious self-protection.
最初由 Joshua shing 发布:
自相矛盾的文章
这篇文章想说9家电视台的落地是40万加拿大华人的愿望。但文中给出的数据,恰恰证明了绝大多数华人对那些电视台根本不感兴趣。
1.作者先以美国以例,说现有3万多用户收看长城电视。那么美国有多少华人呢?官方说有65万。那么3万比65万说明了什么呢?
2.既然作者先下定论说40万加拿大华人都想看长城电视,那么作者为什么要到处找人支持,鼓动别人呢?并且说,“有这么三种心态,是需要加以预防的”。据说现在有2千多人支持,夸大10 倍,就算有2万人想看电视,那么那38万人呢?能说2万人是大多数人吗?
作者主观臆断反对者的意见,说“凡是反对中共的人,往往反对中国的一切”。根据呢?至少绝大多数华人还是喜欢中国菜,中国话,和中国传统的文化。他们中很多人在过去或现在受过中共的迫害,但他们依然眷念着中国,因为在那里有他们的乡亲朋友,能说反对中共,就是反对中国,而且是反对中国的一切吗?
做人本应是诚信为上,而且在加拿大签名,要么不签,签的就必须都是真名真地址,再普通自然不过的事了,为什么作者要感叹“这种真名真姓挺身而出支持华语声音的态度让人非常感动、感激”?更可笑的是作者用“挺身而出”这个词。作者是在骂那些签名的人好不容易诚实一回呢,还是誇他们终于说了真话了呢?
我的意见和修改稿
虽然很反感长城平台宣扬的政治观点,但基于言论自由的原则,我赞成它在加拿大
落地,愿意为促成它的落地出把力。为此,对各媒体发起签名的支持信稿提出如下意见:
电视电讯委员会审批外国电视台牌照申请的主要依据,是适用法律和事实。支持和
反对的人数当然也是考虑的因素,但不起决定作用。该委员会已明确声明,对此类
牌照的申请,一般都会批准。但由于反对者指出长城平台的节目严重违反加拿大有
关法律,为慎重起见,对于这样的指责不能不予以考虑。又由于反对者未能提出足
够的证据,所以才延长征求意见期间,让反对者有时间准备证据。该委员会还希望
提意见者对该委员会应如何对推进广播法的目标作出贡献出谋献策。
应该看到,反对者是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这两方面下了功夫的。虽然广播法本身没有
涉及被禁止的内容,但据此法设立的电视电讯委员会则在有关规定中做了明确界定。
如以下规定:
Prohibited Programming Content
8. (1) No licensee shall distribute a programming service that the licensee
originates and that contains
anything that contravenes any law;
any abusive comment or abusive pictorial representation that, when taken
in context, tends to or is likely to expose an individual or group or class
of individuals to hatred or contempt on the basis of race,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 colour, religion, sex, sexual orientation, age or mental or physical
disability;
any obscene or profane language or pictorial representation; or
any false or misleading news.
(2) For the purpose of paragraph (1), sexual orient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orientation towards a sexual act or activity that would constitute an
offence under the Criminal Code.
可以说,反对者完全是按照这几条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的。
反观这份支持信件稿,一点都未涉及适用法律和事实,只是在多元文化和喜好两方
面做文章,显得十分苍白无力。很明显,法律高于多元文化和喜好。不仅如此,这
份稿件还以“没有任何理由来剥夺人们更多地选择收看节目的权利;”
“这是对我们作为成人所应当拥有的思考能力的蔑视;”这样的语句对反对者作出
了没有必要的攻击。说这是攻击,首先是因为这么说是没有根据的。人家是依据有
关法规提出反对意见的,说这是“剥夺人们更多地选择收看节目的权利”,是对
“我们作为成人所应当拥有的思考能力的蔑视”,等于是在说有关法规“剥夺人们
更多地选择收看节目的权利”,是对“我们作为成人所应当拥有的思考能力的蔑视”。
其次,这么说也与“我们完全尊重反对者的意见”的声明自相矛盾。既然人家在
“剥夺我们更多地选择收看节目的权利”,在“蔑视我们的思维能力”,为什么我
们要尊重他们的意见?显然,“我们不反对持不同意见者向CRTC表达他们的意见。
将华人社区对长城平台真实的心声告诉CRTC,是这次活动的唯一目的。”的说法不
是此信稿起草人的真实想法。
这样一封完全不涉及审批最主要依据----适用法律和事实,又对反对者作出无理攻
击的支持信,效果恐怕只会适得其反。
有鉴于此,我提出如下信稿:
Ms. Diane Rheaume
Secretary General
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Ottawa, Ontario K1A 0N2
Re: Broadcasting Public Notices CRTC 2005-123 and 2005-124
Dear Ms. Diane Rheaume:
我们是一群加拿大华人。我们对自己的出生地和那里的亲人怀着浓厚的思念之情。
我们热切地关注着那里发生的一切,渴望听到来自那里的乡音,看到那里熟悉的景
象和变化,欣赏我们喜闻乐见的娱乐节目。
最近,中国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卫视、北京电视台、广东南方卫视、湖南卫视、
江苏电视台、福建东南电视台、黄河电视台、亚洲电视本港台(美洲)等九家电视
台,合组"长城平台"向贵委员会提出申请,透过 Rogers 的电视网络提供覆盖全加
拿大的华语电视服务。这样的服务,将对我们浓厚的思念之情带来莫大的慰藉。我
们强烈支持这一申请,并请求贵委员会尽快予以批准。
我们注意到一些团体和个人对上述申请持反对态度。我们理解并尊重他们的出发点
和顾虑,但完全不能同意他们的反对理由,因为那些理由是没有根据的。
请注意,申请者和实际操作者为中国国际电视公司 (CITVC),而非中国中央电视台
(CCTV)。前者虽为后者所完全拥有,但二者的服务对象不同,因而节目从形式到内
容都有很大的不同。 前者的服务对象为海外华人,市场在海外,因而必然会针对海
外华人的特点制作节目,更会遵守所在国的所有有关法规。CITVC在美国的牌照申请
顺利得到批准,并顺利营运至今,便印证了这一点。美加两国的法规虽然不尽相同,
但在原则上和精神上并无大的差异。无论对CCTV有多大的争议,CITVC是守法的这一
事实不容抹杀。望贵委员会在审查反对者提出的证据时特别注意二者的区别。
贵委员会有权对违法者处以从罚款到限制服务直至不予续牌的惩罚,足以保障CITVC守
法经营。在它还未提供服务前就判定它的内容,判它的死刑,显然有欠公允。
广播法明确指出,加拿大广播系统应“(iii) through its programming and the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arising out of its operations, serve the needs
and interests, and reflect the circumstances and aspirations, of Canadian
men, women and children, including equal rights, the linguistic duality
and multicultural and multiracial nature of Canadian society and the special
place of aboriginal peoples within that society, ..."。贵委员会批准长城平
台的牌照申请将对推进广播法的这一目标作出很大的贡献。
我们期待着贵委员会的决定。
最后,向为极权政府扼杀言论自由的恶行辩护的人提个问题:此信以言论自由的名
义而发,你们觉得自己有资格签名吗?人总要有点羞耻心的,是吧?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threadid=107015
北美时报特稿:长城平台 是谁的奶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