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7年不中大奖砍死彩票店主
凶手“精神分裂”,昨被判无期
去年10月9日,南京建邺区湖西街一家彩票店发生杀人案,一名青年男子持刀砍死女店主,劫得255.5元现金。被抓后,该男子称自己买彩7年不中大奖,特别仇恨彩票店,杀人就是为了报复(本报曾作报道)。昨天,南京中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凶手闫某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之所以未判死,是因为精神鉴定显示闫某患精神分裂症。这也是本月以来,南京中院宣判的第二起凶手因精神疾病“免死”的凶杀案。
案情回顾
佯装买彩票,菜刀砍死女店主
凶手姓闫,31岁,云南楚雄人。去年7月份,闫某从昆明来南京打工,一直没找到工作。10月9日中午12点多,闫某来到建邺区湖西街朱女士的彩票店附近。43岁的朱女士一个月前刚从父亲手上接手彩票店,她完全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向自己靠近。
下午2点左右,店里只剩朱女士一人,闫某迅速走进去,掏出两枚一元硬币,要求打一注双色球机选彩票。朱女士看着屏幕操作,闫某趁朱女士不注意走到她身后,从随身带的黑包里掏出菜刀,对着朱女士右后脖子部位就是一刀。朱女士拼命挣扎,闫某继续挥刀砍,直至朱女士瘫软在椅子上。
随后,闫某迅速将菜刀放进黑包,又从柜台抽屉里抓了一把纸币放进包中,转身欲走时,被闻声赶来的十多个市民堵住。路过此地的保安陈师傅第一个追上去,一声大喝并挥拳打在闫某头上,闫某扑通一声跪在地上,被大伙抓住。不幸的是,店主朱女士已经死亡。
民警很快赶到,将闫某带至派出所,经查,闫某共抢了255.5元现金。作案前,他为逃跑做了充分准备——上身穿三件短袖,下身穿两条牛仔裤,他说,如果血溅到身上,可以找个地方脱掉,防止被查出来。
买彩7年不中大奖,仇恨彩票店
这起发生在闹市区的恶性案件震惊了全南京,闫某落网后交代的作案动机更是令人愕然。他说,自己买了7年彩票都没有中过奖,特别仇恨彩票店,所以才随便挑了家彩票店行凶报复。
此时的闫某并没有表现出异常,反而非常配合警方的讯问,也很愿意谈论来南京前的生活。
据闫某交代,他老家在云南山区,家中十分贫困,父亲常年卧病在床,还有一个弟弟在读书,家庭的重担全压在他和母亲身上。从2003年开始,他就离开家到昆明打工了。打工期间,他迷上了彩票,一直幻想能够一夜暴富。赚来的钱除了维持生活外,几乎都花在买彩票上。可是7年中,他只中过一次10元和几次5元的小奖,这让他非常沮丧,也萌生了对彩票店的不满。
2010年7月,闫某下定决心来南京打拼。本准备好好工作,赚钱给弟弟交学费,没想到在来南京的路上,一时大意丢了身份证。没文化没技术,再加上没身份证明,没有单位肯招收他。身上仅剩的100多元现金很快用光,生活陷入绝境……即便如此,闫某还买过两三次彩票,结果当然是没中奖。
来大城市打拼的梦想完全落空,而且生活彻底陷入绝境,这又勾起了闫某对彩票店的恨意。闫某交代,其实早在几年前,他就有了抢劫彩票店、杀掉店主的想法,但一直没实施,后来,这个念头再一次冒出来,于是他跑到夫子庙一家五金店,花10块钱买了把菜刀……
案情审理
指控罪名是抢劫罪而非杀人罪
今年4月1日,南京市检察院对闫某提起公诉,指控罪名是抢劫罪。据介绍,检方之所以以涉嫌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对闫某提起公诉,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明确表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被害人家属向南京中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南京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被害人家属共计提出61万元赔偿要求。
鉴定显示凶手患精神分裂症
检方起诉书中提到,经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凶手闫某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记者了解到,为闫某做精神鉴定是公安机关的决定。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曾与闫某的家人联系,并到闫某老家调查。家人反映,闫某有精神病史,平时行为处事就不太正常,比如害怕与外人接触交往,不敢外出,小便在家中解决等,前几年在昆明打工还曾因精神不正常被辞退。公安机关于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闫某申请了精神鉴定。
庭审中语无伦次,未表达歉意
诉讼过程中,南京中院多次跟闫某的母亲和弟弟联系,希望他们来南京旁听庭审。“但他们都没来,说家里太穷了,承担不起路费,对于受害人家属,他们表达了歉意,但是没能力进行赔偿。”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法院为闫某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闫某精神有点恍惚,回答问题时语无伦次。他几次提到对彩票店的不满,但情绪没有案发之初那么激烈,恨意也没有之前强烈。对于杀人事实,他供认不讳,但推翻了之前承认抢钱的供述,称自己没有抢钱,不构成抢劫罪。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据法官回忆,辩护律师代替闫某向受害人家属表达歉意,但闫某本人未说一句“对不起”。受害人家属未有过激之举,庭审进行得比较平静。
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判无期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闫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索赔部分,经法院审查认定,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合计约49.6万元,责令闫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但承办法官透露,闫某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受害人家属获得赔偿款的希望相当渺茫。
困境
当凶手无力进行赔偿时,被害人家属怎么办?本案中,被害店主朱女士的家人只怕很难获得赔偿了。对此,南京中院也表示无奈。该院在审理重特大刑事案件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难题——凶手家境贫寒,民事赔偿部分无法执行。去年,幕府山吕氏两姐妹被害案,凶手系流浪人员,无任何财产,被害姐妹年迈的父母至今未拿到一分钱赔偿。虽然法院对这类案件有救济制度,但用南京中院刑庭法官李涛的话说,法院救济金毕竟是“救急不救穷”,无法帮到所有的受害人家属。
说法
两起凶杀案“免死”并非意味着“放纵”
这是本月以来,南京中院宣判的第二起凶手因精神疾病“免死”的凶杀案。5月5日,该院对“社区医生续广军被害案”一审宣判,凶手申某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本报5月6日曾作报道)。
类似的案件以往也有,媒体报道后往往会引发舆论关注,一方面,促使民众审视心理健康问题和社会矛盾态势,另一方面,也会引起一些讨论,比如“如何防范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再如,“如何修复被此类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等等。
对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认为,赦免、减轻精神病人的罪责在全世界范围都是一种共识,这是文明的法治精神,但是免去惩罚并不意味着放纵。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家属或监护人对患者有看管和送诊的义务;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他们的监护看管乃至治疗,是最重要的防范。
心理医生提醒,如今所谓的精神疾病跟传统的“精神病”有很大区别,也难以引起当事人和家属的重视,可以说“防范精神疾病患者犯罪”是一个巨大的课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凶手:闫某
●年龄:31岁
●籍贯:云南楚雄人
●精神分裂:害怕与外人接触交往,不敢外出,小便在家中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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