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中国钓鱼岛南沙主权论证很不足
目前尚未得到解决的我国与邻国之间的岛屿争端是东海的钓鱼岛争端和南沙群岛争端。前者的研究较后者多,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可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于岛屿的法律争端包括两个问题:一是确立能够适用于岛屿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二是历史事实。关于两者的关系,历史事实很重要,但法律规则是决定历史事实能否成为证据的重要依据,而且法律依据决定证明程度。历史资料本身不能代替国际法的论证,历史资料的证据力有待于依据国际法所展开的论证。争端双方在对解决岛屿争端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持有不同观点时,各自所提出的证据以及证明程度将产生差异,争论无实质意义。因此,在研究解决岛屿争端时,以下两点是重要的。首先,确认解决争端所适用的国际法依据;其次,考察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历史事实的论证能否经得起推敲或站得住脚。
关于钓鱼岛的归属,中国学者的观点可概括为“历史主权论”;日本学者的主张可概括为“有效先占论”。双方所提出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呢?证据是什么呢?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呢?应该以什么样的国际法规则来解决这场争端呢?澄清这些问题,不仅能为解决钓鱼岛归属问题提供指南,同时可为和平解决南沙群岛归属的争端提供参考。本文主要讨论钓鱼岛归属的国际法问题,并以此为和平解决南沙群岛归属问题提供参考。
“历史主权论”的主要依据是从史料考证中得出的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的一系列证据。该理论最大的缺陷是尚未对日方学者的观点提出有力的反驳。除史料的论证本身所具有的逻辑问题以外,没有明确提出解决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规则。尽管钓鱼岛争端已存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但今天仍然检索不到国内学者针对日本的 “有效先占论”所提出的详细讨论和反论。不得不说这是国内学者在钓鱼岛归属的国际法问题上最大的软肋,这一不利状况亟需改变。
“有效先占论”的核心观点体现在日本外务省的官方意见中,即“经过长达10年的详细勘察,在未发现清政府管辖钓鱼岛的任何痕迹的情况下,于1895 年将该岛屿划入了日本版图”。换言之,日本认为在1895年所划入版图的钓鱼岛是“无主地”,所谓的“无主地”的判断标准就是经过勘察“未发现清政府管辖钓鱼岛的任何痕迹”。这说明,日本当时在判断钓鱼岛的国际法地位时,所援引的是“有效先占论”。该理论是18世纪后期以及19世纪初期形成的国际法原则。
对一个其主权归属具有400年甚至更长历史的岛屿的归属,怎么能适用19世纪的国际法来判断其法律地位呢?关于领土问题的国际法规则,是不会轻易认可这一轻率的行为的。最起码,关于岛屿归属的“时际国际法”原则就是具有说服力的依据。换言之,关于领土争端的解决,当其主权归属涉及历史原因时,要按照当时的国际法规则来判断岛屿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而不是溯及适用19世纪的国际法规则。很遗憾的是,关于如此简单明了的国际法问题,却看不到国内学者鲜明的立场和详细论述。
那么问题在于在判断钓鱼岛的国际法地位时,应该依据历史上的什么样的国际法规则呢?这当然需要中国方面提出来。对此,做出一个扎扎实实的论证,将会为确立历史上的钓鱼岛的国际法地位提供一个牢固的法律基础。关于判断历史上钓鱼岛法律地位的具体的国际法规则(暂时称为“亚洲原始先占论”)的名称不重要,关键在于其内容。无论如何,19世纪的“有效先占论”所要求的实际控制和管辖的证据是多余的。当然,从历史资料中也有可能挖掘出实际控制的一些证据,这要看对实际控制的解释。但是,无论如何,19世纪的“有效先占论”本身不能适用于历史上的钓鱼岛,这是现今国际法的学说和判例所明确承认的规则。
尽管如此,中国学者提出的“历史主权论”在没有对国际法问题加以细致而严密的论证之前是不能成为反击日本“有效先占论”的有力武器的。就算提出了 “时际国际法”的理论,但其本身不能成为抗辩对方观点并确立我国主张的充分的法律论证。关键在于,要寻找和确立从14世纪到18世纪末为止的适用于亚洲国家或东亚国家岛屿归属的国际法规则,这是最重要的研究工作。同时需要研究的是,有关岛屿争端的所有重要国际法判例和学说。
有关南沙群岛的归属问题,中国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国之间存在争议。南海是面积更大,而且国际交通更频繁的海域,涉及到更复杂的国际问题。将从钓鱼岛争端中所得到的启示运用于南沙群岛的争端,论证南沙群岛在历史上属于中国的国际法地位,也许是可行的方法。虽然南海问题和钓鱼岛问题会有各自的特殊情况,但在讨论国际法问题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如何和平解决钓鱼岛和南沙群岛争端,是我国法学界面临的重大的国际法问题。爱好和平的民族和国家更应该注重国际法的尊严。加强研究解决岛屿归属的国际法问题是摆在我国国际法学者面前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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