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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李向东发出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

这是关于平权会摄制《破碎家庭》片是否恰当的讨论中最关键的问题。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结论便一目了然了。答案并不难找,就在安省议会于2000年通过的《家暴保护法(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2000)》中。

该法对于法官发布隔离令有如下规定:

法庭在衡量了各种可能性后,确认以下两点,可发布隔离令:

1,家暴已经发生;及

2,有人或财产可能处于被损害或毁坏的危险中。

原文如下:

Intervention order

3. (1) On application with notice to the respondent, the court may make a temporary or final intervention order if it is satisfied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domestic violence has occurred; and

a person or property may be at risk of harm or damage. 2000, c. 33, s. 3 (1).

有关链接:

http://www.e-laws.gov.on.ca/DBLaws/...ish/00d33_e.htm

由此可以推断,若法庭发出隔离令,则必然认定家暴已经发生。所以,法庭既然向李向东先生发出了隔离令,当然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家暴。

需要说明的是,在此类案件中,有家暴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此法管辖权属家庭法院(FAMILY COURTS),而不是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S),目的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保护。因此,受害人可直接向法庭申请隔离令,无须先行报警,无论是否已有相关的刑事诉讼正在进行。家庭法院不管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当然不会涉及罪与非罪。以为法院未判罪便是没有认定家暴已经发生,是不对的。

李先生的案件是公开审理的,案情完全对公众公开,不存在隐私问题。

平权会根据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及法院认定的事实进行反家暴宣传,无可指摘。既无须通过李先生,更谈不上侵权。平权会试图联络李先生,对他够尊重的了。

法院有没有可能犯错?当然有。但法院犯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证明。否则法院就是对的。平权会除非法院改判,否则不收回影片的态度,非常恰当。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李先生肯定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家暴。但李先生一直对此三缄其口,实有混淆视听之嫌。

李先生若是蒙受了冤屈,那是法院造成的,理应向法院讨回公道。李先生不去找法院,却与平权会纠缠不休,又单方面不断向公众散布所谓的“事实”,意欲何为?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和证人的可信度(CREDIBILITY)对法官的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真要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的,不会像李先生这样行事。因为言多必失,很可能被证实有谎言,这就会对自己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所以,李先生到底是真的要讨回公道,还是意在通过媒体制造混乱,蒙骗公众,不得不打个问号。

李先生若还是条东北汉字,真正珍惜自己的名誉,便应在公众面前闭上嘴巴,停止与平权会纠缠,转而全力以赴,以法律行动迫使法院改判。等到法院改判的那天,再向公众报信,公众一定会为你鼓掌。否则你的可信度无论是在法官面前还是在公众面前都会丧失殆尽。平权会已向李先生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信息,李先生,你还等什么?

要了解法院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并不困难,只须花十几分钟GOOGLE一下。报道一件经公开审理的案件完全无须通过当事人,更属常识范畴。很难想象一个专业媒体工作者会在这样浅显的问题上犯错。木然先生却偏偏犯了。看来木先生离合格的媒体工作者还有相当的差距。以这样的水平而常以“民意代表”、“社区代表”自居,太过缺乏自知之明了。

不过木先生的文字并非一无是处。如他对于安刚悲剧发表的评论,其中有些便显示了相当的良知和勇气,值得称道。

许多网友发表了很有深度的见解,言必有据,显示了认真负则的态度和一丝不苟的严谨学风,深感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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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编辑注:此文为网友弄舟在本网时事新闻论坛发表,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立场无关。文章原题为:在李向东家暴案中,法官发出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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