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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法委备受诟病:被指干预司法

【多维新闻】多维新闻此前曾披露中共十八大政治局常委会规模将确定为7人,政法负责人或不再能入围。在《政法委书记十八大“入常”的玄机》中,展现出政法委的职能被弱化。实际上,地方上政法委更备受诟病。被指政法委职能和工作重点在纸面上具体明确,但在实践中却是模糊的表现。并且,随着各级政法委权力的强化,干预司法的情况日趋严重。

实践中政法委职能模糊

近年来,因应社会稳定形势而得以恢复和加强的政法委系统,在中国维稳体系中处于主体位置。2009年确立了三项重点工作,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然而,政法委身负维稳重任,一方面要担负政法部门的领导责任,另一方面要确保司法审判工作的独立开展,这种要求使得政法委履行职能的难度加大。

时任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干部处处长的郁海权指出,由于工作惯性和人员更替,加之司法权配置问题,使得政法委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政法委的工作很难有所作为,呈现出边缘化的趋向。政法委的工作仍在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上徘徊,结果是组织不起来、协调不明白、指导不上去、监督不到位。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

法学学者侯猛指出,通过在地方长期观察,政法委权力由主动转换为被动的角色,协调关系成了类似于“请求”的关系。他还发现,政法委有时候充当所谓 “枪头子”的作用。当大家都不愿意承担案件责任,就有可能推到政法委,像现在推行错案追究制,法院的办案人员怕承担责任,就有可能提交政法委讨论决定。

另外,政法委毕竟不是直接处理政法工作的实务部门,它的职能主要是在宏观和全局层面开展。从历史沿革上看,中共最初确定的政法委的主旨在立法,也为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不是干预个案。中共政法委在2006年编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辅导》一书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总揽大局,而不是包办具体事务,更不是代替政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2005年,时任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指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外,县级政法委一般不协调案件。

然而,人们对政法委在各种具体案件背后若隐若现的身影的印象,而这也是备受诟病的一个现象。2005年佘祥林杀妻冤案,追溯当年的办案过程,当地政法委组织的案件协调会对案件的性质、刑种等等都做出了决定,检察院和法院只能按照协调结果进行操作。2010年赵作海凶杀冤案事发,办案过程中同样也由当地政法委组织了协调会。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可见,政法委职能、目标和工作重点在纸面上和口头上比较具体和明确,但在实践中却有着模糊的表现。

维稳旗号下社会稳定的隐患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建议取消地方政法委。他认为,“现在政法委在维稳的旗号下,职权扩张是十分危险的,实际成为地方党政领导控制法院和检察院的工具。特别是一些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由警察老大全面指挥司法,难免不制造冤假错案。”

与公检法等政法部门相比,政法委的机构规模要小很多,人员和经费也相差很大。政法委与其他政法部门相比,主要优势体现在政法委书记的级别上。一般而言,省政法委书记是副省级干部,副书记是正厅级。与此相对比,省高院院长和省高检检察长也同属副省级干部,但两院副职的级别则比省政法委副书记要低半级,一般属于副厅级。从这个级别差异来看,政法委、法院和检察院处于同等位置。但是政法委书记一般都是党委常委,因此权力平衡也就向政法委倾斜了。

1990年 3 月 6 日,中共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要求,“政法委员会恢复以后,仍然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从文件所列举的政法委5项任务。随后,政法委又两次扩权。1994年,政法委的职权扩大到7项。1995年又扩大至10项。与此同时,各级政法委的编制也不断扩展,权力不断强化。与此相应,实践中政法委、尤其是基层政法委干预司法的情况日趋严重。

观察人士指出,在实践中,政法委书记通常由两种人担任。一是公安局长。在这一体制下,实际上使法院、检察院成为公安的下属机构,是向1961年规定的公检法“三家合一”制度的回归,司法公正受到严重威胁。二是政府的副职,这使法院、检察院成为政府的下属机构,起码使行政诉讼难以取得当事人的认同。随着政法委的不断扩权,特别是当掌握了“综合治理”的权力的时候,政法委事实上成为政府以上的政府,法院以上的法院。这个体制加上集体领导难以实现的体制性缺陷,各地在维稳的旗号下埋下了社会稳定的隐患。

2003年以来,各地政法委书记纷纷兼任公安局(厅)长。这一情形在2010年后有所改变,在省一级,已有一半左右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局长。这种方式还延伸到另外一个重要部门——信访办。2011年,海南省群众工作部成立,与信访局合署办公,部长由海南省政法委书记肖若海兼任。类似做法渐成普遍现象,例如河南义马、重庆綦江、四川安岳等地都是政法委书记兼任群工部长。兼任实务部门使得政法委在维稳工作上可以直接行使职能。

被指有“人治”属性

还有人指出,政法委制度逐渐向地方扩展,业务向干预司法转移,逐渐成为中国人治体制的核心建设。表面上政法委制度意在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但细细想来,实施法律离不开一定的制度依托,这就是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公检法三家分工制约的制度。然而,政法委制度、特别是地方的政法委制度恰恰是建立在否定这一制度安排之上的,与“领导实施法律”相冲突。

此外,政法委制度的人治属性也可以从它的历史来认知。例如,1958 年中共政法小组在《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指出,“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这个报告直接导致当时全国立法工作陷于停顿。特别严重的是,它在大跃进的时代氛围中引发了“公安大跃进”,这导致全局性的社会大灾难。政法小组还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报告,结果形成了完全违背宪法(1954)体制的“公检法三家合一,公安为头”的极端人治体制。 1960 年11月,中共在对“报告”的批复中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合署办公,并由公安部统一领导。刚刚在形式上“独立”了6年(从1954 宪法起算)的法院与检察院又回归“政府部门”的属性,而且其地位比《共同纲领》体制下的地位还要低:《共同纲领》体制下的法院、检察院是政务院的下属机构,而现在它们则成了公安的下属单位。警察领导法院,这在任何正常体制下都是难以想象的。当然,这两个措施无疑与8年后的文化大革命存在因果关系。

(陆一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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